武汉轻工大学校园一卡通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作者: 发表日期:2018-05-03 阅读次数:

武汉轻工大学






校财务〔2014〕9号

武汉轻工大学校园一卡通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轻工大学校园一卡通(以下简称一卡通)的资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维护持卡人、商户和单位用户以及学校的正当权益,更好地为校内各单位和师生服务,根据《武汉轻工大学校园一卡通管理办法(试行)》(轻工大行发〖2014〗48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一卡通的资金结算、会计核算、资金管理工作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财务处是一卡通的资金管理部门,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1.负责在合作银行开立一卡通结算专户,办理相关结算业务;负责一卡通资金结算的账簿设置、账务处理、对账业务、资金转拨、报表编制。

2.负责一卡通资金结算业务,并指导和监督卡务服务部门、商户和单位用户(以下统一称为用户)与资金结算相关的业务,督促资金及时缴存,做到日清月结。

3.负责与合作银行沟通协调,核对现金进帐业务、核对圈存转账业务,一旦发现不符,及时进行调整处理。

4.协同网络中心办理用户的开设、撤销,并按规定向用户收取设备押金,负责POS机交易额核对和资金结算。

第三条 校园卡内的资金不计利息,不能从校园卡中提取现金。

第二章 日常业务

第四条 财务处一卡通结算工作人员(以下简称结算人员)应在每个工作日的下午3点以前对前一个交易日(周一需对周五、周六、周日,国家法定节日顺延)的银行圈存转账金额进行例行对账,核对无误后取得银行开具的特种转账贷方传票(银行入帐通知)后进行相应账务处理。

第五条 结算人员应督促各现金充值柜台的工作人员及时将现金充值款(含现金自助充值款)于每天下午4时前缴存开户银行,督促卡务工作人员将收取的临时卡押金、换卡工本费等款项于每周缴存银行,并根据银行的现金进帐回单,经与系统核对后,进行相应账务处理。

第六条 对于日常批量补助的下发业务,申请单位须提供准确的经签字盖章的纸质材料和电子数据,将补助款项一次性转入一卡通账户,经财务处审定后,由卡务服务部门统一下发至校园卡内。结算人员进行相应帐务处理。

第七条 对于日常批量扣款业务,申请单位须提供准确的经签字盖章的纸质材料和电子数据,经财务处审定后,由卡务服务部门统一从校园卡内扣发。结算人员进行相应帐务处理。

第三章 代发代扣业务

第八条 需要从一卡通中进行代发代扣的事项,由申请单位提交代发代扣申请报告,列明代发代扣的项目、标准、依据等报财务处和网络中心审批。经批准后,申请代发代扣的单位向结算人员提供经签字盖章的代发代扣的纸质材料和电子数据,由卡务服务部门具体进行代发代扣。结算人员进行相应帐务处理。

第四章 资金结算

第九条 凡需利用一卡通收取费用的单位(部门),均须填写申请表,经财务处和网络中心批准后成为一卡通系统正式注册的二级用户;用户经批准可在本级账户下设立下级账户,用于下属单位的资金结算。

第十条 用户应定期与结算人员核对账目,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对账时间与结算周期相同,结算人员只面向二级用户对账;三级用户向二级用户对账,依次类推,并做到日清月结。

第十一条 结算人员根据“商户清算汇总报表”与各用户对账,用户确认无误后,定期填制结算申请单和结算票据,经用户经办人员及其负责人、结算部门经办人员及其负责人分别签字后,办理资金转拨手续。

第十二条 独立核算商户(经营性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用户(非经营性单位)结算周期均为一个月,每月10日前结算上月的POS机交易额。

第十三条 结算人员按结算周期从一卡通账户向各用户转拨其POS机交易额。独立核算商户POS机交易额转拨至其单位银行账户,非独立核算单位的POS机交易额由学校财务处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结算业务只面向二级用户,三级用户向二级用户结算,依次类推。

第十四条 所有一卡通用户的结算以一卡通系统报表数据为准,网络中心向财务处提供用户结算数据,财务处结算人员按照结算数据经核实后向用户进行结算。

第十五条 校内有关部门需要从商户结算款中扣收承包经营费用、管理服务费、水费、电费、天然气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的,有关部门需向结算人员提交合同(协议)、书面收款通知,经商户确认签字,并将需扣收的项目内容和金额填入结算申请单内,由结算人员从商户结算款中直接扣收,并向商户开具内部收款票据,结算人员再与有关部门进行结算。

第五章 退款业务

第十六条 持卡人在消费过程中发生被错划或多划款额的,可由持卡人与用户当场协商解决。如需学校处理的,可由持卡人填写退款单,经手人签字、用户盖章后,持卡人凭退款单到卡务服务部门办理退款手续。卡务服务部门根据退款单直接退到持卡人校园卡内,并打印交易流水,由结算人员与用户结算。

第十七条 学生毕业离校、职工调离以及持卡人因其他原因需注销校园卡时,校园卡内的余额可退还持卡人。持卡人填写退款单(毕业生集中办理离校除外),由网络中心和财务处协同办理退款手续。

第十八条 校园卡注销时,必须进行现金退款的,由财务处和网络中心协同办理。

第六章 对账管理

十九 结算人员每月月初对上一个月的系统总账户进行一次对账,比对系统账户内的总收入(充值款)、总支出(应付账款)、挂账金额是否持平。

二十当银行系统与一卡通帐户对帐不平需调帐时,持卡人应服从学校对其个人帐户的调帐处理(从银行卡扣款、从校园卡扣款、持卡人补交款、向持卡人补款)。

二十一持卡人圈存转账后,如出现异常情况造成未达帐项,作如下处理:

1.银行卡账户已扣款,但校园卡个人账户及卡内未加款,由结算人员核实后,下达扣(补)款通知单,卡务服务部门办理补款并打印交易流水,签字后交结算人员入帐。

2.银行卡账户未扣款(校园卡系统总账户未收到转账款),但校园卡个人账户及卡内已加款,经结算人员对帐核实后,下达扣(补)款通知单,由卡务服务部门发起对持卡人账户的冻结操作,并通知持卡人到卡务服务部门还款。

第二十二条 现金充值柜台的工作人员充入持卡人卡内金额大于收到的款项,存款成功且存款流水已生成,卡务服务部门在核实情况后,须在当日填制《现金多存补扣凭条》,并立即在系统内对该账户作扣款处理。现金充值或现金自助充值中如出现现金已存入,但校园卡个人账户及卡内未加款或少加款,由卡务服务部门人员核对后作现金补存。

第七章 POS机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校内部门(单位)以及在校内经营的外来经营者申请使用一卡通系统的POS机(以下简称POS机)进行管理和经营,所发生的施工、材料等工程费用由申请使用方支付(学校集中建设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凡申请使用POS机的用户,必须首先注册成为校园一卡通系统正式用户,并填制申请表,经规定的程序审批,方可使用。

第二十五条 校内经营的经营性商户经审批后领用POS机,须签订租用协议,每台缴纳1000元押金,按POS机交易额的0.5%向学校缴纳管理服务费(经营服务协议中有相关规定的,在合同期内执行协议相关规定)。管理服务费由结算人员在办理结算支付时,从商户POS机交易额中直接扣收。

第八章 工本费收缴及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全日制在册学生和正式教职员工,首次办卡免收工本费;因卡片丢失或非卡片本身质量原因造成损坏需要补卡、换卡时,须缴纳校园卡工本费20元。

第二十七条 办理临时卡需缴纳押金20元(学校首次统一为新生发放的临时卡除外),持卡人一年内退卡收折旧费10元,退押金10元;超过一年押金抵工本费。

第二十八条 工本费的收缴、管理及使用按照学校财务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武汉轻工大学财务处

                                                                            2014年11月5日

武汉轻工大学财务处

2014年11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