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轻工大学收费管理办法

来源: 作者: 发表日期:2018-05-03 阅读次数:


武汉轻工大学文件



轻工大行发〔2016〕11号


关于印发《武汉轻工大学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院(部)、处(室)、直属单位,工会、团委:

经学校研究,制定了《武汉轻工大学收费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武汉轻工大学

                                                     2016年1月20日

武汉轻工大学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学校教学管理改革,进一步加强学生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障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鄂价费〔2006〕183号)和《省物价局省教育厅关于修订高校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鄂价费〔2015〕13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等教育为非义务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学费”。学生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及时足额缴纳学费。有关部门和学院要做好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增强学生缴费上学的意识,努力形成自觉缴费的良好氛围。

第三条 学生收费工作是一项综合性的管理工作,由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研究生工作部(处)、招生与毕业生就业工作处、财务处、后勤保障部、各院(部)等相关部门齐抓共管,协作完成。

第四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校各类在校生和仍欠缴费用的毕业生;适用的收费项目包括学费、住宿费、考试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培训费、进修费等。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 学生收费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实行归口管理,财务处代表学校按照国家和上级规定拟定学生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规定程序审批并统一收取、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六条 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研究生工作部(处)、招生与毕业生就业工作处、后勤保障部等相关部(处)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学费收缴工作。各院(部)是学生收费管理工作的重要实施单位,对学生催缴学费管理负有直接责任,各院(部)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学生学费及时足额上缴学校。学校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招生简章和录取通知中应注明收费方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校园网、校内公示栏应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价格举报投诉电话等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增强收费透明度。收费政策变动时,学校应及时变更公示内容,确保公示内容合法有效。

第三章学年制收费管理

第七条 学年制收费按学年收取学费。各年级学费标准按学生录取当年审批(公布)的标准执行。

第八条学籍异动等学费收费规定:

1.学生经批准转换专业的,按新专业学费的标准收取学费,多退少补,学费按每学年10个月计算,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

2.因故休学(保留学籍)、中断学业或因出国、退学、转学等原因终止本校学习的学生,按月计收当年的学费。休学期满复学,当年按月计收学费。学费按每学年10个月计算,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并按随读年级和专业标准收取学费。学生休学时间按照《武汉轻工大学学生学籍异动审批表》上教务处签发的休学起止时间计算。学生因违反校纪校规或触犯法律而被开除学籍的,其学费不予退回。

3.专升本学生,按专升本当年同年级同专业学生收费标准执行。

4.学生从其他学校转学转入的,按月计收当学年的学费。

5.凡是符合条件申请攻读第二学位的学生,必须首先交清第一学位的学费,再交清第二学位学费后,才能参加学习。

6.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不及格学分在10学分以上者,办理延长学习年限时须缴纳全年学费,在10学分以下者(含10个学分),缴纳半年学费。上述学生若在延长学习年限第一年秋季开学时,参加考试成绩合格,经各院(部)和教学管理部门审核,学生可持缴费收据原件到财务处申请退回所缴纳的延长学习年限学费,并同回校参加考试的结业生一样按每门考试课程100元的标准缴纳考试费。

第九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在办理出国留学手续期间,必须按学校规定在校学习,并缴纳当年学年学费等相关费用。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在出国留学期间,可以申请保留我校学籍和保留获得我校相应毕业文凭的资格,但出国前缴纳下一学年注册费(注册费标准为我校相关学院同类普通专业的缴费标准)。被我校专升本录取的出国留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办理入学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当年学年注册费后方可办理本科学籍注册手续。学生在国外合作学校毕业后,须在申请领取我校毕业文凭之前足额缴纳注册费,注册费缴纳年限按照学籍注册的实际年限计算,费用结算期限截止学生申请取得我校毕业文凭之日。

第十条 按合作协议培养的学生在校外学习期间,学费由本校收取,学费结算按合作协议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继续教育学院校外联合办学单位应缴纳的学费由继教院负责统计、催收,各联合办学单位应于每学年开学后的一个月内缴纳全部费用。

第十二条 学年制收费适用于2015级以前(不含2015级)的全部在校生,以及2015级及以后年级的所有中外合作办学本专科学生、ACCA班本科学生、研究生、专科生、自考生、成教生、专升本学生和跟班进修生。

第四章学分制收费管理

第十三条学分制学费由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构成。

第十四条 学生按学分制培养方案正常完成学业所缴纳的学费总额不高于实行学年制的学费总额。

1.学分制学费总额=专业学费标准×学制+每学分学费标准×收费总学分数。

2.专业学费标准=(专业学年制学费总额-每学分学费标准×收费总学分数)÷学制。

3.学生按学分制培养方案正常完成学业,学分学费收费总学分按四年制175计划学分、五年制218计划学分计算。如遇教学计划调整,学分学费收费总学分做相应调整。

4.专业学费学年标准和每学分学费标准根据审核批准的当年我校学年制学费标准予以换算,具体各专业的学分制学费标准以每年学校对外公布的标准为准。

第十五条学分制学费按以下方式收取:

1. 每学年开学时,学生应缴纳专业学费和住宿费,方能注册,取得选课资格。每年11月20日前,学生应根据一学年选课总学分,缴清学分学费,取得听课(毕业实习、毕业设计)资格和考试资格。

2.大一新生先按学年制学费标准入学时一次性缴清第一学年学费、住宿费及相应代收费,注册入学,取得选课、听课和考试资格。学年结束时,按第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核算、结算。

3.每学年结束时,按学年实际修读学分,并考虑重修、免听、加修等因素计算学生学年的学分学费和专业学费总额。实际学分学费总额超过收取的学分学费的,差额部分在下一学年收取专业学费时一并收取;没达到收取的学分学费的,差额部分在下一学年收取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时予以抵扣。学年专业学费有变动的,其差额部分计入下一学年一并调整。

4.学生毕业时,须在毕业当年结算学年的学分学费和专业学费总额。于3月底前计算毕业学年学分学费和专业学费差额。学生须在毕业前缴清学费。

第十六条 重修、学籍异动等学费收费规定:

1.必修课考核不及格必须重修,学生每门必修课有一次免费重考的机会。经重考后仍不合格需重修的,根据所修课程规定学分收取学分学费。

2.课程考试及格仍申请重修者,可按照所修课程规定学分缴纳学分学费后重修。

3.学生可按学校有关规定申请免听和免修课程。免听课程,须按要求完成该课程作业和考试,按四分之一的比例缴纳该课程的学分学费;免修课程,不缴纳学分学费。

4.学生在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规定毕业最低总学分之外加修的课程(含辅修、双学位),按实际学分计收学分学费。

5.转专业的学生,转专业当年按转入、转出专业学费标准各一半缴纳。转入前按规定已合格修完的课程,不再收取学分学费,学生已修课程学分学费不予退还。

6.因故休学(保留学籍)、中断学业或因出国、退学、转学等原因终止本校学习的学生,按月计收当年的专业学费。休学期满复学,当年按月计收专业学费。专业学费按每学年10个月计算,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并按随读年级和专业标准收取专业学费。学生因违反校纪校规或触犯法律而被开除学籍的,其学费不予退回。

7.学生从其他学校转学转入的,按月计收当学年的专业学费。

8.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按照实际学习年限缴纳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

第十七条 教务处会同财务处通过教务管理系统负责学分制的应收学费编制和管理,及时提供每学年每生应缴纳的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以及每生结算差额。财务处据此计算学生每学年应缴费用总额(包括学费、住宿费、其他收费)。

第十八条 学生在毕业(结业、肄业)前,必须缴清所有学费方能正常办理毕业(结业、肄业)手续。

第十九条 学分制收费自2015级全日制普通本科生(不包括中外合作办学本科生、ACCA班本科生)开始实施,2015级以前的本科生如未能晋级等原因留入或转入2015级,按学分制收费。选课进修生按学分制收费。

第五章 住宿费及其他收费管理

第二十条 住宿费按学年缴纳,住宿费标准执行学生每年实际住宿的宿舍收费标准。

第二十一条 学生调整宿舍,住宿费的收缴按实际住宿标准调整,多退少补,住宿费按每学年10个月计算,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学生因违反校纪校规或触犯刑律而被劝其退学或被开除学籍的,其住宿费不予退回。

第二十二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在出国留学期间,可申请免交校内住宿费,须在出国离校前办理退宿手续。

第二十三条 大学生医保执行入学当年的标准,根据轻工大行发〔2015〕22号文新生入学时一次性缴齐在校学习期间的参保费用,因故延长学制者需按年度相应增缴参保费用,因故提前离校者则按参保享受年限据实结算。在校期间,如遇上级政府调整大学生医保标准,则根据规定由学校一次性代收在校学习期间应增的参保费用。

第二十四条新生教材费预收及校园一卡通预存款由学校财务处代收,每年末与教材结算中心及校园一卡通中心据实结算。

第六章学生缴费方式

第二十五条 为了规范学生与学校的款项结算,加强学生收费管理与核算,新生录取时,财务处为每个新生在指定银行开设一张银行卡,作为学生在读期间缴交学费及住宿费、发放学生奖助学金、“校园一卡通”转存充值等专用银行卡。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读期间应妥善保管专用银行卡,因故更换专用银行卡的,应及时到财务处及校园一卡通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手续(重建系统关联),保证后续缴费划扣成功。若因银行卡变更而未及时更改登记造成无法正常划扣缴费的,责任由学生自负。

第二十七条学生缴费方式原则上采用网上自助缴费、银行批量划扣的方式。

1.学生应在每年8月25日以前将应缴费用足额存入学校统一发放的银行卡内,学校会在规定时间委托银行先后进行学年学费(专业学费)、住宿费等的批量划扣(8月25日后划扣)和学分学费的批量划扣(11月10日后划扣)。若同意采用此缴费方式,请学生务必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个人存款(为保证划扣成功,请在足额应缴费用的基础上多存10元以上)。

2.学生也可通过学校官方网站进行网上自助缴费,采用此方式缴费的学生请按网站规定步骤操作。

采用以上两种缴费方式的同学可在所属学院领取收费收据,收费收据是办理报到注册、选课、听课(毕业实习、设计)、考试手续的依据,请妥善保管,切勿遗失。

3.学校财务处每月会对学生应缴费用进行定期划扣,并及时在网上向各学院反馈划扣不成功学生名单。凡是未及时存入资金的学生请适时补存。完成划扣收费后,财务处要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

财务处根据银行返回划扣成功的学生已缴费数据,集中批量打印收据,并及时通知各学院,由各学院派专人负责统一签领后发至学生本人。各学院及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处)应积极做好学生的思想工作,督促欠费学生缴费。

4.学生因特殊原因需直接缴费的,财务处可根据学院通知在正常办公时间内接受学生缴纳现金或使用银行卡(有银联标志的均可)刷卡缴费。

第七章学费的退、缓、减、免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生到校报到正式注册后,不论何种原因退学,学费按本办法规定办理退费,其他费用据实结算。

第二十九条 学生因各种原因休学的,休学期间学费及住宿费(已办退宿舍手续)可以免交;已交费者不退,但可抵复学当年应缴学费及住宿费。

第三十条 学校建立困难学生入学“绿色通道”,当年入学的新生确有特殊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学院签署意见,学生工作部(处)、财务处同意后,可先办理入学手续,然后再根据核实的学生家庭经济情况,采取相应的资助措施,确保每一位新生不会因家庭困难而辍学。

第三十一条 对于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学校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资助贫困学生的政策。凭学生出示的有效证明(农村学生出示其所在地乡(镇)政府出具的困难情况说明等证明材料,城市学生出示其所在地政府、企业、街道等组织签字盖章的证明材料),各学院核实证明材料后,研究并提出减免意见,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核;经学生工作部(处)和财务处负责人提出减免意见后,提交校领导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二条 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或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缴清学费的,可由学生本人提出缓交学费的申请,所在学院审核,签署是否同意缓交、缓交期限等意见,缓交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交比例应控制在学院学生总人数的5%以内。

第三十三条对申请生源地贷款的学生,各学院应根据学生家庭实际经济情况,认真核实并签署意见,统一报送学工处审查备案并及时将贷款学生名单(包括:学号、姓名、学院、专业、贷款日期、贷款金额等)通知财务处,按缓交学费办理。

第三十四条 应征入伍学生复员后回校继续学习,学费减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缓、减、免规定仅适用于学费,不包括住宿费及其它费用。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教学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与新出台的国家政策和相关规定不一致时,以新的国家政策和相关规定为准,并由财务处做出修订。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武汉工业学院学生收费管理办法》、《武汉工业学院关于学生退学退费的规定》、《武汉工业学院学生结算专用银行卡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武汉轻工大学办公室

2016年1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