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轻工大学资产折旧(摊销)办法

来源: 作者: 发表日期:2019-11-11 阅读次数:

武汉轻工大学资产折旧(摊销)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资产管理,规范资产折旧(摊销)行为,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8号)、《<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财会[2017]25号)、《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和衔接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9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基础工作的通知》等规定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产折旧(摊销)是指在学校资产管理过程中,按照上级规定要求对有关固定资产实施折旧、无形资产实施摊销。

第三条  折旧(摊销)范围。

(一)固定资产折旧范围:房屋;构筑物;车辆;专用设备;通用设备;家具、用具、装具。

(二)无形资产摊销范围:软件。

下列资产不计提折旧:文物和陈列品;动植物;图书、档案、单独计价入账的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以名义金额计量的固定资产。

第四条  折旧(摊销)方法。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时不考虑预计净残值。因改建、扩建或修缮等原因而调整固定资产价值的,应当根据调整后的价值计提折旧。

第五条  折旧(摊销)年限。学校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按照财政部印发的《高等学校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表》、无形资产参照实际年限情况确定,具体见附表1。

第六条  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开始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不再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无论是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

第七条  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并按学校相关制度实施实物管理。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折旧(摊销)范围根据上级要求适时增减,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表1:学校资产折旧(摊销)年限表

 

资产类别

折旧(摊销)年限(年)

备注

一、房屋及构筑物

1.房屋



钢结构

50


钢筋混凝土结构

50


砖混结构

30


砖木结构

30


2.简易房

8


3.房屋附属设施

8

围墙、停车设施等

4.构筑物

8

池、罐、槽、塔等

二、通用设备

1.计算机设备

6

计算机、网络设备、安全设备、终端设备、存储设备等

2.办公设备

6

电话机、传真机、摄像机、刻录机等

3.车辆

8

载货汽车、牵引汽车、乘用车、专用车辆等

4.图书档案设备

5


5.机械设备

10

锅炉、液压机械、金属加工设备、泵、风机、气体压缩机、气体分离及液化设备、分离及干燥设备等

6.电气设备

5

电机、变压器、电源设备、生活用电器等

7.雷达、无线电和卫星导航设备

10


8.通信设备、广播、电视、电影设备

5


9.仪器仪表、电子和通信测量仪器、计量标准器具及量具、衡器

5


10.除上述以外其他通用设备

5


三、专用设备

1.探矿、采矿、选矿和造块设备

10


2.石油天然气开采专用设备

10


3.石油和化学工业专用设备

10


4.炼焦和金属冶炼轧制设备

10


5.电力工业专用设备

20


6.核工业专用设备

20


7.航空航天工业专用设备

20


8.非金属矿物制品工业专用设备

10


9.工程机械

10


10.农业和林业机械

10


11.木材采集和加工设备

10


12.食品加工专用设备

10


13.饮料加工设备

10


14.烟草加工设备

10


15.粮油作物和饲料加工设备

10


16.纺织设备

10


17.缝纫、服饰、制革和毛皮加工设备

10


18.造纸和印刷机械

10


19.化学药品和中药专用设备

5


20.医疗设备

5


21.电工、电子专用生产设备

5


22.安全生产设备

10


23.邮政专用设备

10


24.环境污染防治设备

10


25.公安专用设备

3


26.水工机械

10


27.殡葬设备及用品

5


28.铁路运输设备

10


29.水上交通运输设备

10


30.航空器及其配套设备

10


31.专用仪器仪表

5


32.文艺设备

5


33.体育设备

5


34.娱乐设备

5


四、家具用具

1.家具

15


2.用具、装具

5


五、文物陈列品、图书档案、动植物

1.文物成列品

不计提折旧


2.图书档案

不计提折旧


3.动植物

不计提折旧


六、无形资产

1.软件

6


2.土地

不计提折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