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轻工大学本科生完全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

来源: 作者: 发表日期:2018-04-27 阅读次数:

 武汉轻工大学本科生完全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湖北省高等教育综合改革有关精神,顺利推进武汉轻工大学(以下简称学校)完全学分制实施工作,充分尊重学生个性化发展需要,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上级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当持学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按学校规定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同时缴纳相关费用。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招生部门请假,请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由学校招生管理部门决定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但经短期治疗可达到国家招生录取标准的,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有关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三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的程序和办法,由学校招生部门规定。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规定时间持本人学生证到所在学院办公室办理注册手续后,方可取得学习资格。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到所在学院办公室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暂缓注册期为一个月未经注册者不准参加学习。注册手续不得由他人代办。未经请假且未如期到校注册者视为旷课。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仍未注册的,按退学处理。

学生证遗失者,由学生所在学院开具证明,到教务处补办学生证后再行注册。

休学的学生,复学前应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初审,教务处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并注册。

第六条 学生应当履行缴纳学费的义务。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时,根据学校收费细则的规定,缴纳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对未经学校批准,不按期缴费者不予注册,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又无正当理由者,按退学处理。

第二章  考勤与纪律

第七条  学生应当按照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认真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并参加学校规定的各项活动,自觉遵守学习纪律。      

第八条  学校采用多种方式对学生上课、实习、军训、社会调查等实行考勤。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无法参加学校规定的课程学习和活动时,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未经准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旷课。旷课按实际天数计算。对旷课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根据学校关于学生违纪处分的有关管理办法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九条 学生请假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因病请假,须附校医院审核意见。三天以内由学院审批,报教务处备案;三天以上一周以内由教务处审批;一周以上由分管教学校长审批。学生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先书面请假的,可以先口头请假,但应在书面请假障碍消除后,立即办理书面请假手续。

第十条  学生参加校内考试,应当严格遵守学校有关学生考试的规章制度。学生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根据学校关于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学生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涉嫌违纪违规的,学校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规定调查取证,并给予相应处理。

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学生应当在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做到诚实守信,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学校按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学校将取消其获得的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

第三章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本科生学分制管理。学分是计算学生学习量的一种基本单位。原则上各类课程均按16学时1学分折算,每门课程的学分精确到0.5分。

跨学期的课程分学期单独计算学分。

第十二条  实验、实习等实践性教学环节的学分计算作以下具体规定:

1.包含于一门课程总学时之内的实验、上机、课堂讨论、习题课等以及课外学时不单独计算学分,但必须达到学习要求,否则不能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2.各类实践性教学环节,包括军训、教学实习(金工实习、电子实习等)、课程设计、制图测绘、独立设置的实验、生产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社会实践、公益劳动等,按下列标准计算学分。

1)集中进行的,按每周1学分计算。

2)分散进行的或不足一周的,按累计16学时1学分计算。

3.不足16学时的课程不计学分,一般不统一开课,仅作讲座安排。

4.学生按学校要求参加的入学教育、毕业教育等不计学分,但必须完成,并记入学生档案。

第十三条  为了反映学生学习的质量,学生成绩采用“平均学分绩点”和“学年累计课程学分”统计,具体计算方法为:

1.课程绩点的确定:

百分制成绩的绩点精确到小数点后1位,考核成绩在60分(不含60分)以下,绩点为0;60分以上按公式:绩点=(X-50)/10计算,其中X为百分制成绩;五级制和二级制的绩点取中间值,详见下表:

百分制

90-100

80-89

70-79

60-69

60以下

绩  点

4.0-5.0

3.0-3.9

2.0-2.9

1.0-1.9

0

五级制

优秀

良好

中等

及格

不及格

绩  点

4.5

3.5

2.5

1.5

0

二级制

合格

不合格

绩  点

3.0

0

2.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绩点×课程学分;

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课程学分绩点总和÷课程学分总和;

学年累计课程学分=学年所获各课程学分之和;

课程平均学分绩点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

第十四条  正常修业

1.学生应遵照循序渐进的原则,按照所学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以下简称教学计划)规定的顺序和要求修读课程。

2.学生应按学校规定的时间,依照学校关于选课管理的有关规定,通过教务管理系统网上选课。凡规定有先修课程的,必须取得先修课程学分后,方可修读后续课程。

3.允许学习能力强的学生提前修读某些后续课程;允许学习有困难的学生推后修读某些课程。无论采用何种修读形式,一学期提前或推后修读课程的学分数一般不超过6学分。

提前或推后修读后续课程,学生本人须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审核,报教务处备案。

4.未正式选课而参加听课、考核者,其考核成绩无效且不予记载。

第十五条  自主修读指学业成绩优异的学生(入学以来历年平均学分绩点在3.0以上且无重修记录),在学校教学资源允许的前提下,按照教学计划的要求,在教师指导下,根据本人实际情况,申请自修整门课程或课程的一部分,并按下述规定参加学习与考核:

1.自第二学期开始,学生每学期可申请课程自修。

2.学生申请自修的时间为每学期开学初,经任课教师和课程所在学院主管领导同意后,在学生所在学院和教务处同时备案。

审批手续在开学后两周内完成。

3.学生自修过程中须根据该课程的考核要求,参与平时的阶段测验、作业或实验等教学活动。

4.学生应参加自修课程的期末考核,考试成绩合格者可取得该门课程学分,成绩以实际得分记载。

考核不合格者经重考仍不合格,应当重修该门课程。

5.一学期学生申请自修课程的学分数一般不超过6学分。

6.允许学生跨学院、跨年级修读课程。

7.自修课程需按规定标准缴纳学分学费。

第十六条  课程免修指学生在某门课程开出前,通过自学、参加国家级考试等途径,掌握了该课程教学大纲要求的全部内容,达到教学大纲要求的水平,在课程开课前提出申请,经课程组或教研室负责人和课程所在学院主管领导同意后,参加课程所在学院组织的考核或认定。达到课程标准规定要求者,可获得该课程学分并据实记载成绩。考核(或认定)成绩达不到课程标准规定要求者,应当参加该课程修读。

同一门课程的免修申请只许一次。

第十七条  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及实践性教学环节(含实验课)不得申请自修和免修。

含有实验学时的课程原则上不得申请免修。

第十八条  学生因生理缺陷或患某种疾病,由校医院出具证明、校军训管理部门会同教务部门审批,可以申请免于或暂缓参加军事训练。

第十九条  经批准的复学学生以及转学、转专业、专升本学生,若转入与转出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符合度达到80%以上,学籍异动前已取得学分的课程按此前的人才培养方案的规定认定;此后的课程修读按转入(升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分要求执行。毕业资格和学位授予资格审核时分段计算,汇总统计。若转入与转出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符合度不足80%,则应补修转入专业部分课程,直至符合度达到80%。

第二十条  学生因听课时间冲突等原因,可申请间断听课,并填写《间断听课申请表》报学生所在学院和教务处批准备案。获准“间断听课”的学生至少应保证该课程总学时数的50%听课率,完成全部实验和作业并参加该课程的考核。

1.成绩优秀的学生对某门课程确有自学能力,可在开课后一周内向主讲教师提出间断听课申请。

2.原课程考试成绩在50分以上的重修学生可以在第一次开课时向主讲教师提出间断听课申请。

3.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实验课及实践性教学环节不能申请间断听课。

第二十一条  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二十二条  为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拓展综合素质,鼓励学有专长的学生脱颖而出,学校设立综合素质拓展学分。学生参加学科竞赛、科学研究、文体活动、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经本人申请,学生所在学院及有关部门审核,按学校关于综合素质拓展学分(含创新学分)的有关实施办法认定学分。

第四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二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课程的考核,并取得相应学分。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课程考核的方式(开卷、闭卷、口试、设计报告或小论文等)由课程所在院(部)提出建议,教务处批准备案,并在专业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课程教学实施方案等教学文件中予以标明。

1.考核无论合格与否,成绩一律记入学生成绩单,并归入学生本人学籍档案。选课后未办理正式退课手续,不参加课程学习和考核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成绩计入平均学分绩点的统计口径。

2.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或二级制(合格、不合格)。考核成绩评分兼顾期终考核成绩与平时成绩,平时成绩所占比例一般不低于该课程总评成绩的30%。学生修完某门课程,考核成绩绩点达到1.0及以上,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3.在一学期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期终考核:

1)无故缺课累计达该课程教学时数的1/3及以上;

2)实验、实习时数缺课达1/3及以上或实验、实习考核不合格;

3)未交作业达作业总次数1/3及以上。

4.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 考核分正考、重考和重修考试三种。正考指按教学计划正常进行的各学期课程的期终考核。重考指针对上一学期期末学生正考不及格课程,于下一学期期初安排的考核。重修考核指学生重考仍不及格或按规定不安排重考,经重修相应课程后安排的考核。

1.学生正考不合格的课程可自由选择参加重考或重修,不参加重考或重考不合格者应当参加该课程重修及考核。

2.重考考核合格者,该门课程成绩作“重考”记载,成绩绩点计为1.0,但在学位资格审查时不作“经重修取得的学分”统计。

3.正考旷考者和因考试舞弊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不允许参加该课程的重考,应当重修该课程,经考核合格后,取得相应学分,成绩绩点计为1.0。

4.因本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不能进入毕业年级学习者或申请延长修业年限者,只能重修考核不合格课程,不允许修读新课。

5.必修课考核成绩不合格者,必须参加重考或经重修后再参加考核;选修课考核成绩不合格者可以重修,也可以按规定另选其他课程修读并参加考核;单设的实验课和实践教学环节考核成绩不合格者不予重考,实行重修,其中毕业设计(论文)不合格只限重修一次。

6.学生重修或改修课程,由本人在每学期第2~4周内办理重修手续,过期(无论何种理由)一律不予办理。重修或改修一般采取插班方式,若该学期该课程未开课,可延缓到下一学期重修。

7.为使毕业班学生按时毕业(结业)离校,重修学生人数未达到一定规模或因特殊原因该学期没有相应班级开设该课程,经教务处批准,由开课学院指定辅导教师对学生辅导重修。教师辅导学生重修时必须提出明确要求,并采取有效的措施保证重修质量。在课程考核前一周,由开课学院检查学生自学情况(包括布置作业完成情况,查阅自学笔记等),审查考试资格。经审查符合考试资格者允许参加该课程考试,不符合考试资格者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

8.重修课程应按规定标准缴纳学分学费。

第二十五条  学生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正考时,必须在考试三天以前办理缓考手续。缓考由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负责人同意并签署意见,教务处批准后准予缓考。缓考课程可以参加重考,并按正考成绩予以记载。考核不合格者,应当参加课程重修和考核,按规定标准缴纳学分学费。

第二十六条  思想品德课程学分由思想品德行为学分与思想政治理论课学分共同组成,是学生在校期间的必修学分。思想品德行为学分的考核按学校关于学生思想品德行为学分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体育课是各专业学生的必修课,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体育课程考核按学校关于体育课程教学与考核和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的有关规定执行。

学生确属健康原因,经校医院审核,报教务处批准,体育课可转修“保健体育课”;考核及格者可以取得体育课的成绩和学分,但需由体育课教师在成绩单上注明“保健体育课”。

第二十八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应当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是在与我校相应专业高考录取分数线相同及以上高校获得的,经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五章  双学士学位、辅修专业

第二十九条  学生学习勤奋、学业优良、学有余力,可根据个人兴趣和条件按学校关于双学士学位、辅修专业的有关管理办法修读双学士学位、辅修专业。

第三十条  学生修读双学士学位的课程学分原则上应达到50学分左右(含学位论文学分),辅修专业总学分应达到25~30学分,具体学分数由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详细规定。

第三十一条 毕业时获得主修专业毕业文凭,辅修了另一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并获得了规定的学分,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毕业时获得主修专业毕业文凭和学士学位,获得了跨学科双学位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达到双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副修专业学士学位。

已取得主修专业毕业资格和学士学位资格,却未修满双学位、辅修专业学分者,可申请延长修业年限,继续修读双学位、辅修专业,直至修满规定学分后,同时申请主修专业毕业证书、学位证和辅修专业双学位证。但延长期不得超过最长修业(或学习)年限(由本办法第四十一条予以规定)。

第三十二条  学生修读双学士学位、辅修专业的课程,需按学校规定标准缴纳学分学费。

学生若中途放弃双学士学位或辅修专业,其已修课程学分若不在主修专业必修课程范围内,可认定为主修专业的选修课学分。

第三十三条 凡在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未能按教学计划修满主修专业规定学分者,双学位、辅修专业修读资格自动中止,已交学分学费不退。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可采取休学的方式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休学:

1.经校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或疗养的时间超过一个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或因患传染病不宜过集体生活和继续学习者;

2.休学创业者;

3.出国或出境学习者;

4.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应该休学者。

第三十五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三十六条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第三十七条  休学或保留学籍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应当按下列规定办理休学手续:

1.学生因故休学,应当持有关证明办理休学手续。经所在学院主管领导审核,报教务处批准。

休学的学生应在接到休学通知之日起两周内办完手续离校。

2.学生休学一般以学年为单位。在校期间休学不得超过两次,累计时间不得超过两年。中外合作项目和休学创业的学生累计休学时间不超过四年。

第三十八条  休学或保留学籍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休学学生户口不变更。

2.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病休期间的医疗费用按学校关于学生公费医疗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3.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任何安全事故负责,学生本人承担一切民事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出示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最近半个月内的体检康复证明,并经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2.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要求复学者,一般应在新学期开学第一周内持有关证明,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并报教务处审批。

3.复学学生原则上随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如原专业没有连续招生,由所在学院提出意见,教务处批准,转到相近专业学习,并参照学校转专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4.复学学生的缴费办法与其复学后就读的专业同年级学生相同。

5.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者,取消其复学资格和学籍,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七章  学籍预警

第四十条  学校实行学籍预警制度,通过学校、家长、学生之间的多方沟通与协作,对学生学业方面的问题和困难进行紧急提示或预先告知,警示学生学习过程的走向,督促学生努力学习,加强修养,顺利完成学业。

1.学校对学生在校期间学习成绩进行实时跟踪,对每学期所修总学分(统计数据截止学期末)低于教学计划规定应修学分2/3者提出警示。第二学年末对未取得综合素质拓展应修必选项目学分1/2者提出警示。

2.每学期期末,各学院应将被警示学生的“学生成绩家庭通知单”及时寄给家长,并请家长配合学校督促学生认真对待学业。

3.各学院安排年级辅导员或班主任(导师)及时向学生提出警示,并与学生进行沟通交流,帮助学生制定选课和重修计划,增强学生自信心和学习主动性。

第八章  修业年限、学籍处理与退学

第四十一条  各本科专业的学制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准。四年制修业年限为三至六年,五年制修业年限为四至七年。四年制和五年制本科专业的最长修业年限分别为六年和七年(休学创业、国际合作项目等学生可视情况延长至八年,其中五年制本科可延长九年)。

休学、保留学籍时间均计入在校修业年限。

第四十二条  提前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可提前一年毕业。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应在第六学期(五年制第八学期)开学后2周内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查备案。经省教育厅批准后,学生学籍编入毕业年级。

第四十三条  每学年末,教务处对学生所获学分清理一次,并按下列标准进行一次学籍处理(进行学籍处理时休学期不计算在内)。

1.学生每学年度获得了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量,在下一学年度进入高一年级学习。

2.对所缺学分较多,学习上确有困难,但尚未达到退学条件者,可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主管领导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核备案,在下一学年度将其编入同专业下一年级学习。

若下一年级同专业没有招生的,转到下一年级相近专业学习,并参照学校转专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3.正常修业年限内,学年度末学分统计后(以其实际所在年级应修必修课学分为统计口径,统计数据截止学年度末),凡累计获得必修课学分未达到以下要求者,给予退学处理:

1)第一学年度累计获得必修课学分未达到教学计划规定必修课应修总学分的1/2者;

2)四年制学生第二学年度至第三学年度(五年制学生第二学年度至第四学年度)累计获得必修课学分未达到该时段内教学计划规定必修课应修总学分的3/5者。

4.延长修业年限内,对四年制学生在第四学年度至第五学年度(五年制学生在第五学年度至第六学年度)学分统计(以其实际所在年级应修必修学分为统计口径,统计数据截止学年度末)后,凡累计获得必修课学分未达到教学计划规定必修课应修总学分的2/3,给予退学处理。

第四十四条  为保证毕业实习和毕业设计(论文)的教学质量,学校对进入毕业年级的资格进行审查与认定。第三学年度末(统计数据截止学年度末),未获得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学分累计达到20学分(不含20学分)以上者,不能进入毕业年级学习。由学生提出延长修业年限的书面申请,所在学院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备案。所在学院将其编入下一年级的对应班级进行管理。学生在其修业延长期内应重修考核不合格课程,直至达到上述学分要求,方可进入毕业年级。

拒绝提出书面申请者,按退学处理。

第四十五条  对进入毕业年级后,经过一年的学习,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毕业设计(论文)考核合格,获得相应学分,但累计总学分达不到教学计划规定的学生,学生本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有以下两种方式之一可供选择:

1.申请结业离校,在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回校参加课程重修考试。

2.申请延长修业年限,并重修课程学分,直至达到毕业要求,但其修业年限不得超过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

第四十六条  因毕业设计(论文)考核不合格,未获得相应学分的学生,学生本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有以下两种方式之一可供选择:

1.申请延长修业年限,重修毕业设计(论文),但其修业年限不得超过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

2.申请结业离校,其毕业设计(论文)不得回校重修,此后不再具有申请学校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资格。

第四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退学处理:

1.学业成绩达到退学条件或在学校规定最长修业年限内(含休学、保留学籍)未完成学业的;

2.休学、保留学籍期满,逾期两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3.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4.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5.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6.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四十八条 因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1、2、3、6款所作的退学处理不属于纪律处分。

第四十九条  学生申请退学,应填写退学申请表,由所在学院主管领导同意,报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后,办理离校手续,注销退学学生学籍。

第五十条  除学生本人申请退学以外,对应做退学处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建议,并附有关证明材料,教务处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送达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学生对退学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按学校有关学生申诉处理的程序提出申诉。

第五十一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达到第五十九条规定者可发给肄业证书。

2.退学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督促其在学校规定期限内办理退学手续,及时离校,退学学生档案、户籍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3.退学学生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者,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校内各种关系,不再提供一切生活服务条件。

第九章  选专业、转专业与转学

第五十二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予以优先考虑。

第五十三条 按专业大类招生的学生,在修完专业大类基础课程后,按学校相关规定以自主选择的方式进行修读专业选择。学生选择的主修专业应是入学时录取专业大类中的专业;学生若选择入学时录取专业大类以外的其他专业,参照学校关于本科生转专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学校制定本科生转专业的具体办法,建立公平、公正的标准和程序,健全公示制度。学生在一年级第二学期可以根据学校关于本科生转专业的有关规定申请转专业。

第五十五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有特殊困难的学生,可以根据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关于本科生转学的有关规定申请转学。

第十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五十六条 学生符合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德、智、体合格,修读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获得规定学分者可以毕业,发给本科毕业证书。

第五十七条 达到毕业条件且符合学校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条例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十八条  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发给结业证书:

1.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但未能获得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总学分,不申请延长修业年限者;

2.操行评定为不合格者;

3.受留校察看处分尚未解除且已达到最长修业年限者;

4.未取得规定的综合素质拓展学分者。

第五十九条  学生未能修满规定学分,但在校学习一年以上者,发给肄业证书。

对于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不发肄业证书,可以出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六十条  凡未超过最长修业年限,因学分未修满而作结业处理的学生,离校后可在学校允许的最长修业年限内申请重修其未取得学分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者可换发毕业证书。

凡因操行评定不合格或受处分而作结业处理的学生,视其离校后的表现,半年后至一年内(受留校察看处分未解除者,留校察看期满解除后)可申请换发毕业证书,经学校有关部门核准后,可换发毕业证书。

毕业证书颁发日期按换发时间填写。

凡修业年限已达到最长修业年限而作结业处理的学生,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六十一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历学位证书的日常管理按学校毕业生资格审查与学历学位证书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以及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的核查材料。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注册,并由省教育厅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六十三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学位证书和学习证明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完全学分制改革的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各专业学生,从2017级本科生开始执行。

对于2017级以前的其他年级本科生,仍按学生入学当年学校颁布的学籍管理办法执行。

未纳入完全学分制管理的学生参照本办法执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专升本学生按学校关于专升本学生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参照本办法执行。

专科学生按学校关于专科学生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五条  凡过去已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过的事项一律不变更。

第六十六条  学校此前相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规定有抵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武汉轻工大学办公室

2017年6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