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轻工大学本科学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修订)

来源: 作者: 发表日期:2022-09-28 阅读次数: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奖助学金评审发放工作的通知》(鄂教助〔2009〕5号)、《财政部 教育部 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财科教〔2017〕21号)和《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 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全日制本科(不含退役士兵学生)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学校负责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和学习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平均3300元,具体资助标准分一等(4400元/年)、二等(3300元/年)、三等(2200元/年)。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记录,或受到的处分已解除;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勤奋好学,积极上进;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原则上应是经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六条  在每年省财政厅、教育厅将国家助学金预算下达学校后,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各学院学生的实际状况,将名额一次性分配到各学院。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第九条  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基本申请条件及其它有关规定,学生本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同时向所在学院递交《武汉轻工大学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或学校其它奖学金。

第十条  各学院在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基础上,对学生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做好国家助学金评选等级的认定工作。国家备案库的学生为重点资助对象,原则上按照最高等级给予资助,经济条件有改善的按不低于二等给予资助。

第十一条  各学院在规定时间内将推荐名单和有关材料按要求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二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收集、汇总申请材料和初步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三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将经审批通过的名单和有关材料报送上级部门并备案。

第十四条  学校在收到上级主管部门核拨的专项资助资金后,由财务处足额按月将助学金发给获资助学生。

第十五条  纪委、审计等部门负责检查、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确保国家助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凡弄虚作假,违反有关规定,一经查实,收回助学金并追究相关当事人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武汉轻工大学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轻工大行发〔2019〕3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