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轻工大学研究生“三助”工作条例

来源: 作者: 发表日期:2023-05-11 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研究生教育管理,完善研究生培养机制,建立健全研究生教育管理工作中的激励机制,培养研究生教学、科研工作能力和创新精神,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本工作条例适用于全日制在校研究生(不包括委托培养、定向培养和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

第三条 本工作条例中的“三助”指面向全校设置的教学助理(简称助教)、研究助理(简称助研)和管理助理(简称助管)。

(一)助教工作:承担本、专科课程的辅导答疑、作业和实验报告的批改,可承担课程的习题课、讨论课和辅导答疑课的讲授;协助指导实验(上机)、生产实习、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等工作;

(二)助研工作:承担科学研究或科技产业开发项目中的部分工作;

(三)助管工作:协助职能部门和学院做好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研究生工作部根据学校相关规定负责对研究生“三助”工作进行统一部署、管理与协调。学院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制定本学院“三助”工作的实施、管理和考核办法,并具体协调落实。各学院和相关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三助”工作。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五条 助教由各学院根据教学工作实际需要设置。

第六条 助研由各学院(中心、重点实验室)、课题组或导师根据研究生所承担的科研和相关工作任务设置。

第七条 助管的岗位设置:

(一)各职能部门和直属单位按本部门(或单位)固定人员编制缺编数确定。每缺编1人,可聘2名助管,部分不缺编的单位,如工作确实需要,可按编制数的10%设立助管岗位。

(二)各研究生培养学院可按在校研究生人数设立助管岗位,30-150人可设1名助管,151-300人可设2名助管,300人以上可设3名助管。各学院原则上最多可设置3个助管岗位。

第八条 助管设岗单位需在每学期期末前将下学期岗位设置方案报研究生工作部。岗位设置方案中应包括岗位设置数量、岗位要求、岗位目标、岗位职责、每周工作时间、工作量及对拟聘研究生的要求等,经审核后公示、招聘。助教、助研岗位由各学院(中心、重点实验室)、课题组或导师自行设置、招聘和考核。

第九条 学校鼓励各单位自筹经费设置研究生“三助”岗位。

第三章 岗位申请与聘用

第十条 “三助”岗位由研究生结合自身特长与岗位需求主动申请,经设岗单位审核通过并经公示后上岗工作。未申请“三助”岗位的研究生不能聘任“三助”岗位;有课程考试不及格或违反校纪校规受处分的研究生不能申请“三助”岗位;岗位考核不合格的研究生在下学期不能再申请“三助”岗位。

第十一条 助管岗位由研究生直接向各设岗单位申请,助教、助研岗位由研究生向各学院(中心、重点实验室)或导师申请。

第十二条 研究生原则上只能申请一个学校设置的“助管”岗位。各设岗单位在招聘时必须认真核实研究生是否同时担任其他部门的“助管”工作,确认没有方可聘用,否则另外的“助管”工作岗位津贴由设岗单位自行支付。

第十三条 各设岗单位需将聘任结果公示,无异议后报研究生工作部备案。

第十四条 在聘任“三助”岗位时,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

第四章 岗位考核

第十五条 “三助”岗位考核由设岗单位具体组织实施。“助教”岗位的考核每一学期末进行。“助管”岗位的考核由设岗部门给予评定。“助研”岗位的考核由设岗单位自行制定并执行。研究生工作部定期对设岗单位“三助”工作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六条 设岗单位需将考核结果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报研究生工作部审核、备案。

第十七条 研究生因故申请不再担任“三助”工作,需提前一周向设岗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同意后停止担任“三助”工作。对未能认真履行岗位工作职责的研究生,经设岗单位“三助”工作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可终止聘任,并提前一周书面通知本人。设岗单位需及时将终止聘任的研究生名单报研究生工作部备案。

第五章 岗位津贴及发放办法

第十八条 硕士研究生参加助管、助教和助研工作,由学校、设岗单位或导师发放一定的岗位津贴。“三助”岗位津贴按每年10个月发放,其中,助研的岗位津贴由导师从其科研经费中支付,助教的岗位津贴由聘用学院发放,助管的岗位津贴由学校统一发放。研究生参加助管和助教的工作时间为每周10-15个小时,如果一周工作时间超过了15个小时,超出的工作量由设岗单位按照一定的标准另外支付给研究生。助研的工作时间由导师依据实际情况确定,以不影响研究生正常的学习、生活为准。

第十九条 “三助”岗位津贴实行逐月考核、发放,当月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得该月津贴。

第二十条 “三助”岗位津贴原则上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需由财务处统一发放至研究生的银行卡中。

第六章 表彰与奖励

第二十一条 学校将对在“三助”工作中表现优秀的研究生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硕士研究生在完成一个学期及以上的助教或助管岗位工作后,可获得1个社会实践学分。

第二十三条 设岗单位可依据本条例制定本单位的“三助”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