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轻工大学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来源: 作者: 发表日期:2018-05-17 阅读次数:

为了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运行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食品安全事故及其造成的危害,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学校秩序。根据《食品安全法》《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湖北省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武汉轻工大学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试行)》《武汉轻工大学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工作原则

按照“学校统一领导、各级分别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多方联合行动”的食品安全工作原则。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对食品安全事故作出快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控制事故发展,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及整改督查工作。

二、事故分级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试行)》规定,将食品安全事故分为4级。

(一)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超出湖北省处置能力水平的;

2.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造成伤害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2.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3.省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三)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造成伤害人数超过100人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

2.市人民政府认定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四)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造成伤害人数在30人—99人,无发现死亡病例的;

2.区人民政府认定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三、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一)设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及主要职责

学校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需要,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对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应急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后勤工作和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任副组长,后勤保障部、校办、宣传部、学工处、研究生处、保卫处、财务处、资产与设备处、校医院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其主要职责为:

1.贯彻落实上级主管部门规定和要求;

2.领导、组织、指挥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3.研究解决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中的重大问题;

4.负责发布食品安全事故的重要信息;

5.审议批准学校应急处置工作组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

(二)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应急处置办公室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办公室”),由后勤保障部、校医院、学工处或研究生处牵头,校办、宣传部、保卫处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负责应急处置具体工作。

其主要职责为:

1.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检查督促各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蔓延扩大;

3.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4.向省、市及地方政府、学校领导小组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理工作情况;

5.完成学校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设立应急处置工作小组

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根据工作需要,成立若干处置工作小组。各工作小组及其成员在应急处置办公室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

1.事故处理组,由后勤保障部牵头。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作出调查结论,配合当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协调实施救援工作,监督救援措施的落实,评估事故影响,提出事故防范意见。监督召回有毒有害食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提供参考。

2.医疗救治组,由校医院牵头。负责食品中毒病员救治和事故相关技术鉴定工作。配合当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协调实施救援工作,监督救援措施的落实,评估事故影响,提出事故防范意见。统一向政府卫生部门报告信息数据。

3.学生工作组,由学工处和研究生处组成。负责开展应急处置宣传、教育、善后等相关工作。

4.综合组,由校办、宣传部、保卫处、财务处组成,校办牵头。负责协调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综合协调工作。宣传部负责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事故发生地现场的采访和管理工作,负责互联网有关信息的管理和指导;保卫处负责秩序维护及协助公安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财务处负责事故应急救援资金保障。

四、报告程序

(一)预警信息与报告

学工处和校医院发现有疑似食品安全事件时要及时向后勤保障部进行通报,通报内容包括:疑似人数、疑似问题食物或食品、就餐时间和地点等相关内容。全校师生员工,当发现自己或他人有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或疑似食品安全事故时,应主动或主动帮助病人到校医院诊治。

(二)预警预防

校医院及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日常监管,后勤保障部要根据校医院、或者政府卫生部门作出的可能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向学校有关部门或师生员工发布预警。

(三)通报程序

1.校医院及有关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及时向后勤保障部通报;

2.后勤保障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向学校领导汇报,并及时向学校有关部门通报加强预警预防工作。必要时由学校报省政府、省教育厅及地方政府。

(四)报告

有关人员一旦发生(发现)对师生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食物安全事故或出现群体性食物安全事故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食品安全事故后,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或校医院。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校医院报告或直接向后勤保障部报告。

后勤保障部应及时根据情况上报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根据学校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的指示确定应急等级或开展相关工作。  

(五)应急准备和预防

校医院接到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后,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并及时上报学校领导及后勤保障部。

后勤保障部会同相关部门应及时对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信息进行分析,及时报学校领导并通报学校有关部门。学校根据《湖北省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相关规定程序做出是否启动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和向政府卫生部门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的决定。

五、处置程序

学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一)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可由应急领导小组决定。在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组织协调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超出学校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应及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启动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特大、重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按规定在上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导下组织实施。

(二)处置程序措施

1.应急领导小组决定启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提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协调指挥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

2.应急处置办公室派出相应工作小组及有关单位及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协调、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及时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确定重点保护区域。

责令发生事故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立即停止其生产经营活动,对已出售的食品进行公告,并予以收回;对造成群体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可能导致群体性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工具、用具及原料进行封存,经政府卫生部门批准后进行清洗消毒或销毁;及时掌握各种信息,现场处理问题,根据事故状况,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和政府卫生部门的要求,制定和采取相应的对策及措施。

3.医疗组提供现场紧急医疗救护和救援,书写详细、完整的病历记录;对需要转送的病人,按规定将其病历复印件转送接诊医院。对食品及原料的来源、流向、配方、加工方法、加工用具、贮存条件、生产经营人员卫生和健康状况进行现场卫生学调查,并对可疑食品、

病人的呕吐物、排泄物等样品送检。对病人或者疑似病人进行卫生病学调查,并提出就地或者异地治疗、医学观察措施。宣传防治知识,及时对可能受害人群进行调查,采取预防性投药、群体防护等公共卫生预防措施。

4.综合组做好现场围观人员的疏散和思想政治工作。提供病人、疑似病人或可能受害人员的基本情况。做好治疗、医学观察人员的监控、信息收集、跟踪和后勤保障工作。做好受害或受影响人员所在部门师生员工稳定工作。采取措施控制事故责任人。配合公安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保障广大师生在事故发生和处理过程中的知情权,及时、准确做好信息公开,并如实向上级部门汇报。

5.事故发生单位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协助政府卫生机构和学校医院救治病人。保留造成食物安全事故或者可能导致食物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配合政府卫生部门和校医院进行调查,按照要求如实提供材料和样品。落实政府卫生部门和学校应急领导小组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

(三)响应终结

食品安全事故及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处置队伍撤离现场,应急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讨论,经现场检测评价确定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报应急领导小组批准宣布应急结束。应急办公室根据汇总之后的应急处置工作情况报告,可向有关部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和建议,并对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单位的改进工作进行监督,及时跟踪处理情况,随时通报处理结果。

六、后期工作

(一)善后处理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分别负责组织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维护学校稳定。

(二)结论报告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理工作结束后,学校食品安全领导小组,要组织各部门认真总结,自觉查找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加强管理,汲取教训,杜绝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同时向上级部门作出书面报告。

(三)责任追究

对在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及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有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其他

1.本预案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行,由后勤保障部负责解释。原有规定与本预案冲突的,以本预案为准。

2.未构成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等级的零星或群发性食品安全事件参照本预案进行处理或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