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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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轻工大学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来源: 作者: 发表日期:2018-04-17 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依法获取学校信息,进一步提高学校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学校信息,是指武汉轻工大学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所称信息公开是指武汉轻工大学在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范围内,按照一定的程序,将信息及时、准确地向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及时、方便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 学校信息公开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与规章,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科技安全和校园稳定。

第二章 领导与工作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和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

第六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设在学校办公室,具体负责学校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学校信息公开事宜;

(二)协调、管理、维护和更新学校公开的信息;

(三)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答复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四)组织编制学校信息公开目录、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等;

(五)协调各二级单位信息公开工作;

(六)协调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七)与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相关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设在校监察处,负责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其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信息公开工作规章制度的建立情况;

(二)检查监督信息公开工作的落实情况;

(三)受理关于信息公开工作的投诉举报,查处违反信息公开规章的行为。

第八条 学校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与本单位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时效性等负责,各部门、单位的办公室主任(或指定专人)是信息公开工作联络员,负责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三章 公开内容与范围

第九条 学校信息公开分为向校内师生员工公开和向社会公众公开(以下简称为向校内公开和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 学校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属性。各单位应在产生信息时即明确信息的公开属性,难以确定公开属性的,应报请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一条 学校对下列信息主动公开:

(一)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学校章程以及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各层次、各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位评定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五)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六)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七)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

(八)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九)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十)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一)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管理制度;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十三)领导小组决定公开的其它信息。

第十二条 学校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不确定性信息;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信息;

(五)领导小组认定不予公开的信息。

其中第(二)项、第(三)项所列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十三条 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之外的其他学校工作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范围。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编制和公布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事项清单,并及时更新。

第十五条 学校保密委员会应当对拟公开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六条 学校主动公开的信息,采取符合其特点的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公开:

(一)学校门户网站、学校信息公开专题网、校园内部网以及各部门网站;

(二)学校年鉴、会议纪要、工作简报等;

(三)学生手册、教师手册等文件汇编;

(四)校内外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

(五)信息公告栏、电子显示屏等;

(六)新闻发布会等;

(七)教代会、团代会、学代会、听证会、各类咨询会等会议;

(八)其他信息公开的方式。

各部门采用学校门户网站及前款第(四)项、第(六)项方式公开本单位信息的,应当事先获得校党委宣传部批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规定主动公开的信息,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公开:

(一)经常性工作中需要定期公开的信息,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授权信息拥有单位审核公开。

(二)可能涉密的信息由信息拥有单位以书面形式报送学校保密委员会审核,确定公开属性,可以公开的由信息拥有单位公开,不能公开的不予公开。

(三)信息公开过程中形成的资料信息,拥有单位要整理归档,作为评议、考核的依据。

本办法规定以外需要公开的信息,由信息拥有单位提出公开建议,报学校保密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报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八条 凡属主动公开的信息,信息拥有单位应当在该信息形成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的,应当报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备案。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开内容发生变更的,信息拥有单位应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相关信息并向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作出说明。

第十九条 学校师生员工,有关社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生产、生活等特殊需要,采用书面形式(信函和数据电文形式)申请获取学校信息;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可以当面口头提出,由学校办公室代为填写公开申请。

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单位、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信息形式要求;

(四)申请公开的目的和用途。

第二十条 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受理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并按下列情况予以答复: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由学校公开的或者不存在的信息,应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拥有者的,应告知其该信息拥有者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五)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补正申请,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六)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已经作出答复的,不再重复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于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将申请转相应的部门、单位阅处,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对于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转来的信息公开申请,信息拥有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作出说明并经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同意,由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学校要以书面形式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内未作出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三条 学校已明确答复不予公开的信息,各单位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公开。

第二十四条 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向学校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学校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学校证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学校有权将相关证明文件复印留存。

第二十五条 学校处理信息公开申请发生的检索、复印、邮寄等成本费,由申请人承担。收费标准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学校财务。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六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实行考核制度。信息公开考核纳入各单位年度考核工作,并将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情况作为评价各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年度工作业绩的一项重要指标。

第二十七条 学校每年10月31日前公布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校主动公开信息情况;

(二)学校依申请公开信息和不予公开信息情况;

(三)因信息公开申请提起诉讼的情况;

(四)学校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学校各二级单位应在每年9月底前将本单位上学年度信息公开的有关情况和本学年度信息公开工作计划按要求报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

第二十八条 各二级单位在信息公开工作中应自觉接受师生员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了解服务对象对信息公开工作的反映,对发现和存在的问题应当认真研究,积极整改。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办公室、监察处等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纪给予处分;触犯法律法规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信息公开内容;

(三)故意隐瞒或捏造事实的;

(四)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并由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