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轻工大学学院(部、科研机构) 教授委员会章程(试行)

来源: 作者: 发表日期:2026-10-27 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发挥教授在治学方面的重要作用,加强学院(部、科研机构)教授委员会(以下简称“教授委员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及《武汉轻工大学章程》《武汉轻工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教授委员会是学院(部、科研机构)学科建设、教学指导、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学术事务的审议、决策、评定和咨询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和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开展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 教授委员会应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致力于弘扬学术道德、规范学术活动、推动学术创新、加强人才培养,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院(部、科研机构)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 组织规则

第四条 学校根据学科专业发展需要,组建各学院(部、科研机构)教授委员会。

第五条 教授委员会组成应具有学科或专业领域的代表性,委员一般由教授等具有正高级职称的教师担任,应有一定比例的45 岁以下优秀青年教授,委员会由5-9人的单数人员组成。学院(部、科研机构)教授少于5人的,全体教授均自然为委员,可吸收部分优秀的中青年副教授。科研机构可联合组建教授委员会。

第六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及学校规章制度,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在本学科或专业领域取得公认的学术成果、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

(三)关心学校及学院(部、科研机构)的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第七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经学院(部、科研机构)党组织研究讨论,由党政联席会提出建议名单,由全体教职工选举,可以差额产生。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是所在单位教授委员会当然委员。教授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连任原则上不超过两届。教授委员会和委员届期与校学术委员会相同。

第八条 教授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推选,最终由学院(部、科研机构)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教授委员会下设秘书处办公室,设秘书1名,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九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由教授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经教授委员会全体会议同意后报学院(部、科研机构)党政联席会审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规、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它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十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因故需要增补或替换时,人选由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教授委员会委员提名,经教授委员会全体会议同意后报学院(部、科研机构)党政联席会审定,并报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备案。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学校、学院(部、科研机构)与教学、学术事务相关的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在教授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三)对学院(部、科研机构)教学、学术事务及教授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第十二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教授委员会章程,坚守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教授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对履行委员职责过程中知悉的信息严格按规定保密;

(五)在学术道德、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等方面发挥带头示范作用。

第十三条 教授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审议学院(部、科研机构)学科发展规划和重要的学术研究计划,对学院(部、科研机构)发展规划提供咨询意见;

(二)对学院(部、科研机构)学科建设、人才培养、教育教学改革、学术研究、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重要工作提出咨询意见、建议;

(三)对学院(部、科研机构)的专业增设和调整提出咨询意见、建议;审议学院(部、科研机构)本科专业建设与评估,本科生、研究生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质量控制方案;

(四)审议学院(部、科研机构)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实习基地建设等教学资源建设项目;审议和推荐教学科研成果和奖励、优秀教材奖励、重大教学改革立项项目等;

(五)对学院(部、科研机构)学术机构设置、调整相关事项提供咨询意见;

(六)评定学院(部、科研机构)拟向学校推荐申报的专业技术岗位晋级聘用、学术人才人选和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任职人选等;

(七)组织开展学院(部、科研机构)学术道德建设活动, 调查学术纠纷和学术不端行为;

(八)咨询、审议学院(部、科研机构)其他重要学术事项。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四条 教授委员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两次全体会议,研究决定学院(部、科研机构)重要学术事项。经主任委员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全体会议。

第十五条 教授委员会可受学院(部、科研机构)党政联席会议或学院(部、科研机构)负责人委托或授权召开会议,也可就章程规定的职责范围内事宜由主任委员组织召开会议。

第十六条     教授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代为主持。

第十七条     教授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全体会议的,应当向主任委员请假。根据议题,全体会议可以邀请相关人员列席。

第十八条 教授委员会实行集体议事制度,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审议通过相关事项,一般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含通讯投票)表决;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表决。教授委员会全体会议研究决定事项应当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九条 教授委员会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其它直接利害关系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 教授委员会对所讨论的重要议题如产生意见分歧,双方或多方人数接近难以表决时,一般应暂缓做出结论。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充分交换意见后,再次召开会议表决。

第二十一条 对于学术上争议较大且难以形成决议的议题,可提交校学术委员会裁决。

第二十二条 教授委员会全体会议议定事项应当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主任委员审定签发,并及时提交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备案。

第二十三条 教授委员会秘书负责会议议题、讨论程序、发言内容和会议结论等内容的记录工作,相关记录应与表决票等相关资料一并归档备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指导各学院(部、科研机构)教授委员会的建设。各学院(部、科研机构)可根据本章程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学院(部、科研机构)教授委员会的工作细则并提交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备案。

第二十五条 教授委员会成立后,原学院(部、科研机构)学术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不再另设,其原有职能由教授委员会履行。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