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高水平运动队考试招生是国家教育考试的组成部分,为做好学校高水平运动队考试招生工作,不断完善程序,规范管理,强化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进一步提高人才选拔水平。依据教育部及湖北省招生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高水平运动队考试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依法治考和从严治招,建立和完善多部门参与、分工负责、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做到机会公平、程序公开、结果公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高水平运动队考试招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执行教育部有关高水平运动队考试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履行学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
2.成立由校长为组长,分管招生工作和分管体育工作的校领导为副组长,监察处、教务处、保卫处、招毕处、财务处、校医院、体育部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高水平运动队考试招生领导小组,负责高水平运动队考试招生的组织、管理与实施,测试实行主考负责制和项目裁判长负责制;
3.集体讨论、确定高水平运动队的年度招生计划、招生简章、专项测试细则、入围名单、单独招生考生文化课考试成绩合格分数线;
4.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对违规考生、违纪工作人员进行认定、处理,并将违规事实处理结果报生源所在省级招办;
5.根据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的投诉及质疑申请,对学校高水平运动队考试招生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给予答复。
第四条 招生办公室负责高水平运动队考试招生的具体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1.严格按照教育部和湖北省招生委员会的相关规定,拟定学校高水平运动队招生简章;负责组织考生报名、资格审查、考生身份验证等相关工作;
2.在监察处的监督下抽签确定选聘专项测试评审专家,在考前现场抽签随机对考评人员、考生进行分组,汇总考生成绩,并建立成绩登录的防错纠错和制约机制;
3.对专项测试进行全过程录像,并将音像资料留存备查;
4.提出体育专项测试入围分数线及单独招生考生(一级运动员)的文化课考试成绩合格分数线建议方案,报学校本科招生委员会批准;负责对拟录取名单进行公示以及向教育部和相关省(市、自治区)高招办报送考生成绩;
5.负责报送高水平运动队单独招生考生录取材料(经校长或主管招生的校领导和校纪委书记签发的书面报告、拟录取考生名册和考生的相关体育竞赛证明);
6.完成高水平运动队录取工作,并做好招生信息公开、宣传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 体育部主要负责专项测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根据学校高水平运动队每年的建设和发展情况,申报年度招生计划;
2.建立体育专项测试校内专家库,专家库成员原则上应从体育部正、副主任,教研室主任,教授,篮球专业毕业的教师中产生;
3.根据《湖北省普通高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篮球项目测试细则》,结合学校高水平运动队选拔和发展需要,制定和完善篮球项目测试内容和评分标准;
4.严格按照考试招生的相关规定,提出规范的体育专项分组测试办法及程序;
5.与拟录取的考生签订《高水平运动队协议书》,明确入校后参加训练、比赛的义务和责任;
6.在体育部官网上开设高水平运动队活动情况公示专栏,公示运动队成员名单及参加训练、比赛和获得荣誉等情况,接受全校学生监督。
第六条 监察处负责考试招生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对考试招生工作的决策、组织、执行进行监督;
2.按照国家有关信访规定对考试招生过程中的违规违纪情况监察,对投诉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第七条 教务处和体育部负责制定运动队培养方案,并将运动队训练比赛作为运动队学生附加必修学分进行考核。
第八条 财务处负责考试招生的收费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制定体育专项测试的收费标准;
2.负责专项测试的收费工作。
第九条 保卫处负责考试的安全保卫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负责专项测试考场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十条 校医院负责考试中的医疗保障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负责专项测试中运动员意外受伤的处理和医疗保障服务工作。
第三章 考试招生管理
第十一条 加强报考资格的审核。依据国家体育总局“运动员技术等级综合查询系统”核实考生运动技术等级,并对网上核实结果进行截图保存,确保考生所持有的运动员等级证书项目应与报考的高水平运动项目一致。
第十二条 参照国家教育考试安全保密工作要求,加强相关涉密人员名单及测试内容的安全保密。
第十三条 评审专家和考试工作人员如有直系亲属或者利害关系人参加当年高水平运动队考试招生的,不得参加测试工作。
第十四条 考生对体育专项测试成绩有疑问的,可于成绩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招生办公室提出书面复核申请,逾期不予受理。考生的复核申请,经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委员会批准同意后,在监察处的监督下,启动复核程序。
第十五条 在复核工作中,学校将重新组织专家进行复核,并在7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向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的考生予以答复。
第十六条 加强专项测试等重要环节的规范管理,对体育专项测试全过程进行监控,做到所有测试项目、所有参加测试的考生均有实况录像,以备抽查或复核。
第十七条 对属于考生个人信息及有关考试招生过程中需要阶段性保密的工作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或向社会公开。
第十八条 将参加高水平运动队考试招生的考生报名材料、测试答卷(或测试视频记录资料)保留4年,以备复查。
第四章 体育专项测试
第十九条 专项测试的要求按照教育部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考生在体育专项测试之前,必须签订《反兴奋剂承诺书》并提供“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单原件,拒不签订承诺书、拒绝接受兴奋剂检查或未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考生,视为主动放弃考试资格。
第二十一条 考生应持二代身份证和准考证原件准时到达测试地点参加检录,迟到15分钟及以上者不予录检,视为自动放弃考试资格。
第二十二条 测试工作完成后,将经评审专家、监督员、记分员和考生签字的原始成绩表交招生办公室备存。
第五章 入围规则
第二十三条 根据学校当年公布的高水平运动队招生简章确定入围规则确定入围考生并公示。
第六章 录 取
第二十四条 对于国家一级(含)及以上运动员,需参加国家体育总局统一组织的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单独招生文化课考试,达到学校自主划定文化课考试成绩合格分数线。
第二十五条 对于国家二级运动员,考生高考文化成绩需符合湖北省录取要求,根据参加我校体育专项测试成绩,择优录取。
第七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六条 按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学函〔2013〕9号)要求,通过学校招生网、信息公开网和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及时、准确公示入围考生信息。
第二十七条 公示的入围考生信息应包括姓名、性别、所在高级中等教育学校、享受照顾政策类别、资格条件、测试项目、测试成绩、合格标准、拟录取优惠分值等,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学校公示的信息保留至当年年底,未经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公示的考生一律不得录取。
第八章 工作纪律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所有参加高水平运动队考试招生的评审专家、工作人员须与学校签订《高水平运动队评审专家承诺书》、《测试工作人员考试安全责任书》,保证测试过程的公平、公正。
第二十九条 学校考试招生工作人员要严格落实招生工作责任制相关规定,依法正确履行各自的职责,认真执行“六不准”、“十严禁”等纪律要求。
第三十条 学校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所确定的程序和规定,对在高水平运动队考试招生中违规的考生、高校及有关工作人员进行从严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若教育部或湖北省教育厅对高水平运动队考试招生政策发生变化,则按新的政策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招生与毕业生就业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