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轻工大学预算管理办法

来源: 作者: 发表日期:2018-05-03 阅读次数:


武汉轻工大学文件



轻工大行发〔2016〕10号


关于印发《武汉轻工大学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院(部)、处(室)、直属单位,工会、团委:

经学校2015年第十六次校长办公会研究,制定了《武汉轻工大学预算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武汉轻工大学

2016年1月20日

武汉轻工大学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保障学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4年修正)》、《湖北省属本科高校预算管理办法》(鄂财教发〔2015〕21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及校内各预算部门的预算编制、审批、调整、执行、决算等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学校各级预算部门是本单位、本部门预算编制和执行的主体,其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对预算编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预算执行的结果及预算的绩效负责,并密切关注校内和社会反应,提前做好应对预案,及时回应各方咨询。

第四条学校预算由机关(直属单位)预算和院(部)预算组成。学校对院(部)实现两级预算管理。

第五条学校预算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

第六条学校预算执行上级部门规定的“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定额和定项补助根据上级部门和学校有关政策及财力可能,结合事业特点、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学校收支及资产状况等确定。

第七条学校依法公开预算、决算。学校在收到省财政厅批复后二十日内,通过学校信息公开网站向社会公开,并对部门预算、决算中三公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学校的政府采购的情况也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二章预算编制

第九条学校各级预算部门应当根据年度事业发展目标和跨年度预算平衡的需要,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本年度收支预测、下达的预算控制数以及有关支出绩效评价结果,按照规定程序征求各方面意见后,进行编制。

第十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机关(直属单位)预算和院(部)预算主要是支出预算。学校预算由财务处组织编制,校内部门预算由机关(直属单位)和院(部)组织编制。

第十一条学校各级预算部门应当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预算支出标准和要求,根据其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以及存量资产情况,编制其预算草案。

第十二条学校收入预算的编制应完整反映学校的收入情况。收入预算主要包括: 一般公共财政预算拨款(含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含国有资产收益)拨款,下同)、事业收入(含专户管理的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含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上年结余(结转)资金、事业基金等。

一般公共财政拨款是指经费拨款(补助)、国有资产收益拨款、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拨款、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补助。

事业收入是指科研事业收入和纳入专户管理的教育事业收入以及其他事业收入。

其他收入是上述之外的收入。

第十三条学校各级预算单位的支出预算由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组成。按照经济分类,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商品和服务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和其他支出等。

基本支出预算是学校为保障学校正常运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包括视同项目管理的校级项目支出计划。按性质分为人员经费预算和日常公用经费预算。

项目支出预算是学校为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或教育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项目支出预算包括省级项目和非校级的科研项目预算。

项目支出预算应按要求编报申报文本、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项目支出应建立和完善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绩效目标要与学校事业发展目标高度相关,绩效指标要符合相关性、重要性、可比性、系统性和科学性的要求。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应逐步建立分类项目库,学校依据年度财力水平和事业发展需要从项目库选取相关项目进行建设。相关职能部门应组织、指导校内预算部门编制项目支出预算,根据相关事业发展的短、中、长期发展目标和规划对申报的项目组织评审,将审核通过的项目纳入项目库管理。

第十四条学校各级预算部门应当统筹兼顾,在保证基本运转合理需要的前提下,优先安排学校确定的重点支出。严格控制机关运行经费和楼堂馆所等基本建设支出。

第十五条校内各级预算部门应当按照不高于预算支出额的百分之四安排不可预见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其他难以预见的开支。

第十六条学校各级预算部门在编制年度支出预算时,应在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的组织下,结合事业发展规划,研究未来三年涉及财务收支的重大改革和工作事项,测算收支数额,编制三年滚动支出规划。三年滚动支出规划的编制应在足额保证学校人员工资和正常运转的前提下,坚持财力向教学科研和人才培养工作倾斜,积极推动优势学科群和品牌专业建设,积极推动学校内涵建设和转型发展,提高办学质量和办学特色,增强事业发展后劲。

第十七条学校各级预算部门应在资产处的组织下,根据其资产的存量及使用情况和正常开展业务的需要,按规定科学编制年度新增资产配置计划和预算。

第十八条学校各级预算部门使用财政性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采购年度政府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的项目,应同时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做到“应编尽编,应采尽采”。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且无法分割的,视同全部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

第十九条学校预算编制工作按照“两上两下”程序进行。

“一上”阶段主要是校内相关部门向学校、学校向财政部门分别编报预算基础资料。

1.财务处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收集报送预算编制基础资料(人事处负责人员编制及变动情况;招毕处、研究生处、继教学院、教务处负责学生变动情况及支撑材料等);预测非税收入和国有资产收益,填报非税收入征收计划和国有资产收益情况表;预计本单位结转资金及拟统筹使用实拨账户资金情况;组织新增项目单位编报绩效目标。以上材料经学校审核通过(7月30日以前),将通过的材料报省财政厅审批(省财政规定的“一上”阶段报送日期以前)。

2.资产处组织、汇总、审核学校各级预算部门按规定要求申报下年度新增资产配置计划,报学校审核通过(7月30日前),会同财务处将通过的计划报省财政厅审批(省财政规定的“一上”阶段报送日期以前)。

3.相关职能部门组织科学论证、编制三年支出规划项目。

4.校内相关职能部门、各级预算部门应根据要求及时组织收集资料,组织编制新增资产配置计划及大型专用设备论证,分别报财务处、资产处(7月20日前)。

“一下”阶段主要是财政厅向学校、学校向校内预算部门分别下达各类预算控制数,并指导编制预算。

1.财务处印发年度预算编制的通知,下达年度预算控制数。

2.财务处根据基本收支情况,初步测算新增资产配置计划预算额度。

3.学校各级预算部门按下达的控制数和规定的格式编制部门预算。其中新增预算、人员经费按规定格式另行编制,分别报财务处和人事处。

4.资产处按下达的新增资产配置预算额度分配和确定年度新增资产配置计划明细预算。

“二上”阶段主要是校内预算部门向学校、学校向省财政厅报批预算。

1.财务处下达省级项目预算控制数,布置填报项目预算申报文本和绩效文本。

2.财务处组织审核项目申报文本和绩效文本。

3.财务处组织汇总、审核、编制年度预算草案,经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后上报省财政厅。

4.财务处按省财政厅、省人大意见修改年度预算,补充材料,再报批。

“二下”阶段主要是省财政厅向学校、学校向校内预算部门批复预算,并监督预算执行。

1.财务处依据批复的预算,正式下达各预算部门预算,并实行电算化管理。

2.财务处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将批复的预算在学校信息公开网站公开。

第三章预算审批

第二十条部门预算编制由主管职能部门、财务处、校党委常委会、省财政厅和省人大依次审批,并向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在“二上”预算完成项目编制后,主管职能部门应当结合预算控制数、项目的管理规定、项目编制要求,组织审核本部门管理的二级项目支出预算以及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的规范性、相关性、适当性和可行性,修改后报财务处。

第二十二条在“一上”、“二上”预算学校各级预算部门完成新增资产配置计划和预算编制后,资产处应当结合新增资产计划和预算控制数以及申报规定,组织审核各预算部门的新增资产配置计划(含省级项目),修改后按规范的格式报财务处,并组织向省财政厅申报新增资产配置计划。在“二上”时,资产处应将最终审定的资产配置计划清单报财务处列入“二上”预算,并上报省财政厅。

第二十三条在“二上”预算中编制人员经费支出的部门,将其预算指标从“二上”预算指标中单独编制后,人事处应当结合人员经费的相关规定审核,修改后汇总报财务处。

第二十四条财务处按照规定的预算编报政策和口径等要求,根据《省直部门预算项目支出评定办法》的规定,组织审核机关(直属单位)和院(部)上报的部门预算资料以及主管职能部门、资产处、人事处汇总修改后的相关预算资料,修改后报校党委常委会。

第二十五条党委常委会听取财务处关于年度预算草案的报告,研究审批后报省财政厅。

第二十六条省财政厅、省人大修改审批后,批复学校执行。学校将批复的预算下达至学校各预算部门执行。

第二十七条学校将年度预算和决算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四章预算调整

第二十八条经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学校各级预算部门要严格按批复下达的预算执行,不得随意调整、变更预算支出内容,要加强预算资金的使用管理,不允许无预算或超预算支出。

第二十九条因特殊政策性因素和不可抗力因素以及其他重要因素,在确定有资金来源的基础上可申请预算调整。

第三十条上级追加的项目,项目部门(负责人)须按规定的格式编制预算,并报主管职能部门审核,修改后报送财务处备案并追加预算指标。涉及新增资产的还须报告资产处,并按规定向省财政厅报批新增资产配置计划和政府采购预算。

第三十一条校内追加的需增加学校年度支出总额度的项目,项目部门(负责人)须按第二章规定编制,按第三章相关要求审批。涉及新增资产的还须报告资产处,并按规定向省财政厅报批新增资产配置计划和政府采购预算。批复后由财务处追加预算指标。

以上追加项目申报预算调整时间为每年6月份,原则上每年申报调整一次。

第三十二条在不增加学校年度支出总额度的前提下,对年度已批复预算进行内部结构调整和动用不可预见费以及待分配资金预算调整实行签报制。由部门(单位)按预算编制的规定格式填报调整的内容、额度、预算科目,报主管职能部门、分管校领导、校长依次签字同意(重大预算内部调整和分配还须党委常委会同意)后,报财务处调整预算。预算内部结构调整和待分配预算调整一般不得涉及新增资产配置计划和政府采购预算的调整。凡有涉及,则须通过本章追加预算调整条款执行。

预算内部调整申报时间为当年10月,原则上每年申报调整一次;待定预算分配申报时间为每3、6、9、11月,原则上每季度申报一次。

第三十三条学校各级预算调整首先动用部门不可预见费或调整部门预算支出结构解决,不足部分由学校依据年度超收情况统筹考虑,无法统筹的当年不予调整。

第三十四条涉及本章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调整事项按以下规定审批。

1.部门(单位)需调整预算内部支出结构和动用部门(单位)不可预见费时,由部门(单位)提出书面调整报告,分管校领导同意后,超过10万元的再报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批,报财务部门审核调整。

2.部门(单位)需动用学校预算经费(不可预见费、学校预算结构调整额度)安排新增项目或已列入预算作为待分配和待定资金项目以及增加支出额度时,由部门(单位)提出书面报告,分管校领导同意后,经财务部门签署初步审核意见,由申请部门(单位)报校领导按规定审批。其中一次申请额度在10万元以下的报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达到10-50万元的再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后,由校长审批,达到50万元的经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后,由校长审批。若需增加学校总支出额度,由学校再按预算调整程序上报上级部门审批。

第五章预算执行、决算及绩效评价

第三十五条学校各级预算部门要严格按批复预算的项目、金额、内容、进度执行,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支付的规定进行资金结算。要按月向财务处编报部门预算执行情况,由财务处汇总后报财政厅。要及时总结预算执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加快部门预算的执行进度,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绩效。对执行进度较慢、年末结转结余规模较大的预算部门,除将结余资金收归财政总预算外,还按一定比例核减其下年度财政预算规模。

第三十六条学校各级预算部门要对照年度预算进行决算,编写分析报告。各级预算部门编制的决算要做到收支真实、数额准确、内容完整、编制及时。年度决算数应当与预算相对应,按预算数、预算调整数、决算数分别列出,并按类款项编列。

第三十七条学校预算实行决算编报和决算批复管理,学校向教育厅、财政厅编报,由财政厅批复。

第三十八条学校在预算年度结束后,要及时开展预算支出绩效评价工作。学校各级预算部门要加强预算执行的绩效评价和评价结果的运用,及时改进预算管理方式,完善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体系,凸显办学质量和特色。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以后年度安排部门预算资金的重要依据。

学校将另行制定预算绩效管理办法。

第六章附 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学校原相关办法同时废止。

武汉轻工大学办公室

2016年1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