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轻工大学校院(部)两级财务管理体制实施细则(试行)

来源: 作者: 发表日期:2018-05-03 阅读次数:

武汉轻工大学校院(部)
两级财务管理体制实施细则(试行)

为完善校、院(部)两级管理体制改革,保障院(部)实施两级管理,促进院(部)事业发展,提高管理效能和经济效益,加强和规范财务管理,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中共武汉轻工大学委员会关于推进校院(部)两级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意见》和《武汉轻工大学校院(部)两级管理体制实施办法》以及有关法规、制度,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对院(部)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两级管理;财权下放、责权统一;预算管理、分类使用;经费包干、单独核算”的财务管理办法。

一、 校、院(部)两级管理和使用的经费范围

(一)学校直接管理的经费范围

1.在职在岗教职工基本工资、保留津补贴、基础性绩效工资、住房公积金、住房货币化补贴、医疗费、社会保险、福利费、工会经费。

2.学校教学、科研奖励。

3.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及其公用经费。

4.国家和湖北省直接拨付的学生奖学金、助学金。

5.引进高层次人才相关待遇及配套经费、学校集中管理的培训费。

6.基本建设费。

7.修缮费。

8.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费、专项设备购置费、专项项目建设费。

9.学生军训费、学校集中管理的学生心理咨询费、招生费。

10.中外合作项目对外支付的合作单位经费、外籍专家费、临时出国费、国外专家来校讲学项目经费。

11.大学生科研项目及大学生创业创新项目经费。

12.校级科研培育项目经费。

13.图书馆经费、网络中心经费、教师发展中心经费。

14.后勤维持费、物业管理费、学校行政管理费。

15.其他应当由学校直接管理的经费。

(二)院(部)直接管理和使用的经费范围

1.人员经费

1)奖励性绩效工资

除在职在岗教职工基本工资、保留津补贴、基础性绩效工资、住房公积金、住房货币化补贴、医疗费、社会保险、福利费、工会经费、学校教学科研奖励以外的校内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包括业绩奖励、目标责任制考核奖励等。

2)其他绩效工资

主要包括学生工作专项奖励、班主任辅导员津贴等。

3)学校学生奖学金

主要包括:学校层面的普通本专科学生奖学金、研究生普通奖学金(助学金)。

4)其他人员经费

其他经批准列入的,由院(部)直接管理和使用的人员经费。

2.公用经费

1)管理费用

主要包括:办公费(含办公用品、办公耗材、文印费)、邮电费(含电话通讯费、网络费、邮寄费)、职工活动费(含党务活动、工会活动等)、交通费(含市内公共交通费、公务用车费)、招待费、其他管理费用等。

(2)学生费用

主要包括:学生活动费、学生日常教育管理费、毕业生就业工作经费、学生资助工作经费、学生临时困难补助、其他学生经费等。

(3)业务费用

主要包括:专业实习费、毕业实习设计(论文)费、实验费(含金工实习及电工电子实习耗材费)、教学设备修理费、教学差旅费、培训费(含短期进修和培训)、学术活动费、综合业务费(含学科、专业、课程、实践、教师用教材和参考资料以及其他教学、科研、学科等日常运行基本费用)、中外合作办学业务费(只限有中外合作项目的学院)、研究生培养费(只限有研究生培养任务的学院)、思政课建设专项经费(只限马克思主义学院)、体育维持费(只限体育部)。

3.专项经费

主要包括:

1)财政拨款专项。经国家、湖北省教育和财政部门批准设立的专项项目资金。主要有:特色品牌专业、精品课程、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协同创新中心、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校外工程实践教育中心、校外实习实训基地、拔尖创新人才培养计划、战略性新兴产业计划、研究生创新基地、科技能力创新工程、人文社科基地建设、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社科研究及大学生思想教育、省教育厅设立的高校其他专项项目资金等。

2)学校专项。经学校批准,由学校各相关职能部门设立的校级专项项目资金。主要有:重点学科建设、本科教学工程(含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研与教改、英才教育、试点学院、学科竞赛、其他本科教学工程项目)、校立科研项目、研究生教育改革、其他专项经费等。

4.科研项目经费。主要包括纵向、横向科研项目取得的经费。

5.创收项目经费。主要指除预算安排的经费和科研项目经费之外的,由各院(部)开展教学和其他服务所取得的收入中按学校规定分配给院(部)使用的经费。主要包括:双学位班、自考助学班、研究生班、进修生、短期培训、检测化验、场地租用、其他收入等。

科研项目经费按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创收项目经费按学校院(部)创收经费管理办法执行。本实施细则主要针对“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专项经费”三部分预算经费。

二、院(部)预算经费的核拨标准和办法

(一)人员经费(R)

1. 奖励性绩效工资(R1)

由人事处会同教务处、科研处、研究生处、财务处等部门,按学校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核拨各院(部)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并书面告知财务处,由财务处与各院(部)办理年度总额结算。为便于日常人员经费的发放控制,财务处将院(部)上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作为院(部)下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预算,控制日常使用,年终结算后再调整预算指标。

2.学生工作专项奖励(R2)

按平均收费率90%以上的部分实施奖励依据以下公式计算。

R2=10000×(400×S-360)×Y/∑Y

说明:

①平均收费率(S)=[7月份收费率(S1)+12月末收费率(S2]/2;

②折合学生数Y的折合系数为:全部普通本专科生(X1)扣除中外合作学生(X11)及艺术类学生(X12)后的折合系数为1,中外合作学生(X11)折合系数为3,艺术类学生(X12)折合系数为1.8;研究生(X2)折合系数为1.5。即:

Y= (X1X11-X12) ×1+X11×3+X12×1.8+X2×1.5

③Y/∑Y:各院(部)折合学生数(Y)占全校折合学生数(∑Y)的比例。

④以下字母代号同此。

3.班主任、辅导员津贴(R3)

具体核拨标准由学工处核定后,送财务处下达至院(部)管理和使用。

4.学校学生奖学金(R4)

具体核拨标准由学工处和研究生处按照学校相关文件核定后,送财务处下达至院(部)管理和使用。

5.其他人员经费(R5)

具体由有关职能部门根据学校批准的其他人员经费项目据实核定,送财务处下达至院(部)管理和使用。

(二)公用经费(G)

公用经费的核拨主要依据基数、教职工数、学生数、重点学科及专业数、调节系数、标准、历史数据、特殊因素等方面综合测算核拨为:

G=G1G2G3+(G4G5)+(G6+ G7)+(G8G9

具体如下:

1.公用经费G1为公用经费核拨基数,金银湖校区的院(部)为33000元(其中:体育部为18000元);常青校区的院(部)为30000元(其中:马克思主义学院为20000元)。

2. 公用经费G2为按教职工年末实有人数的一定标准计算的公用经费。

G2=教职工人数(z)×1000元

3. 公用经费G3为按重点学科及专业数的一定权重系数和标准计算的公用经费。

G3=重点学科及专业加权数×36000元

说明:

①加权系数为:省重点学科为1.2,校级重点学科为0.6,国家特色专业为1.5,省级品牌专业为1,校级品牌专业和新专业为0.5,一般专业为0.3。

②覆盖面较广的全校性的公共基础课(大类),按类视同一个一般专业看待,计入所在院(部)。具体为化环学院、电气学院、外语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体育部各增加一个一般专业数,数计学院增加2个一般专业数。

4.公用经费G4为按年末折合普通本专科生学生数(X)的一定标准及调节系数(L)计算的公用经费。

G4=[(X1- X11×1+X11×1.5] ×280元×调节系数(L)

调节系数(L)取值为:医护为1.3,艺传为1.1,经管、外语均为0.85,马克思主义学院和体育部均为零,其他学院均为1.

5.公用经费G5为以研究生数的一定标准计算的公用经费。

G5=预算年度9月份研2和研3的合计人数×1500元+预算年度上年末实有研究生人数×100元

6.公用经费G6为实验费(含金工实习和电工电子实习耗材费),由资产与设备管理处根据历史数据和实验教学计划等综合因素,核定分配后,书面通知财务处,由财务处下达至各院(部)。

7.公用经费G7为教学设备维修费,由资产与设备管理处根据历史数据和教学设备现状等综合因素,核定分配后,书面通知财务处,由财务处下达至各院(部)。

8.公用经费G8为马克思主义学院特有的“思政课建设专项经费”。 其他院(部)不计此项。

G8=年末学校研究生和普通本专科学生实有人数之和×20元

9.公用经费G9为体育部特有的“体育维持费”。其他院(部)不计此项。

G9=年末学校研究生和普通本专科学生实有人数之和×22元

(三)专项经费(D)

专项经费主要包括两大类,第一类是财政拨款专项,第二类是学校专项。第一类按预算批准的项目文本和要求执行,由项目主管职能部门将项目分解后,经财务处下达至各院(部)管理和使用。第二类专项经费具体核拨为:

1.重点学科建设运行费(D1

由研究生处根据学校有关文件精神(武工校行发〔2012〕13号),具体编制经费预算,书面告知财务处,由财务处下达至院(部)管理使用。

2.研究生教育改革经费(D2)

由研究生处制定项目管理办法和分解方案,项目院(部)编制详细预算,经学校审批同意后,书面告知财务处,由财务处下达至各院(部)管理使用。

3.校立科研项目经费(D3)

由科技处组织申报评审,初步确定项目,经分管校领导审核同意,报校长审批后,书面告知财务处,由财务处下达至各院(部)管理和使用。

4.本科教学工程(D4)

由教务处组织申报和实施,主要项目包括: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研与教改、英才教育、试点学院、学科竞赛、其他本科教学工程项目等。教务处应制定本科教学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制定项目执行初步方案,报分管校领导审核,由项目院(部)编制详细的使用预算,经行政办公会同意后,教务处书面通知财务处,由财务处下达至各院(部)管理和使用。

5.其他专项项目(D5)

根据需要,经学校按程序批准的其他项目,据实下达。

三、院(部)预算经费的预算编制、使用与报销审批

(一)预算编制和下达

预算编制所依据的基础数据,以预算年度的上年度年末数为准计算。其核定的预算金额作为预算年度的预算控制数,由财务处分类下达总额至各院(部)。各院(部)根据预算控制数详细编制本院(部)明细预算支出数,报财务处汇总。由财务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审核,上报学校,按程序审批。再由财务处书面下达至各院(部)执行。有关专项经费年初难以确定下达的,年中确定后再行下达。

院(部)预算经费编制的指导意见:

1.预算经费的编制应分别按“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专项经费”三大类分别编制。

2.“人员经费”应按范围及核定的分项金额分别编制预算。

3.“公用经费”应分别按“管理费用(A)”、“学生费用(B)”和“业务费用(C)”所包括的具体范围和项目分项综合测算后编制预算。

1)“管理费用(A)”按教职工人数的人均1200元—1400元编制预算(其中“招待费”和“交通费”之和不超过管理费用总额的35%).

2)“学生费用(B)”按折合学生数(研究生和中外合作办学按1.5折合,普通本专科生按1折合)的生均60元—70元编制预算.

3)“业务费用(C)”中的“专业实习费”及“毕业实习设计(论文)费”之和按每届学生人均600元-800元,分年度编制预算,具体标准由各院(部)自行制定;研究生培养费按预算年度9月份研二和研三年级学生人数人均1500元编制预算;其他业务费用项目由各院(部)在核定的总额中自行安排编制预算。

4.“专项经费(D)”应按照批准的项目具体要求和明细预算编制和执行。

5.院(部)在预算编制时,按核拨的“公用经费”总额的8%预留“不可预见费”。

(二)预算经费的调整

预算经费一经下达,应严格按预算执行。确需调整的,在经费大类中内部调整,且不超过总额的,经项目主管部门、财务处同意,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进行调整。原则上大类之间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除经上述程序外,还须报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和校长审批。需调整增加经费的,由校长办公会审批。预算调整时间一般在每年的6月份和10月份进行。

(三)预算经费的使用与报销审批

1.人员经费

绩效工资部分按照学校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其中基础性绩效工资统一由学校人事部门通知财务处按月发放至个人;奖励性绩效工资由院(部)每月15日前将预发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明细表报财务处由财务处按月发放至个人。人员经费的其他部分按照《关于对发放校内教职工“个人其他收入”实行网上申报的通知》(校财务〔2013〕3号)执行。财务处按月于每月20日前直接发放至个人工资卡上。人员经费的日常发放审批,由院(部)负责人审批(学生工作人员经费由党总支书记审批)。财务处在预算控制数内总额控制,年终财务处与院(部)进行结算,同时由院(部)对个人结算。

2.公用经费和专项经费。公用经费和专项经费的日常报销由院(部)经办人员到财务处集中办理,在预算金额和范围内凭据报销,分类登记和核算。

公用经费和专项经费的审批按照学校财务审批相关制度执行。报销单据由经办人、验收证明人(必要时)、院(部)分管领导签字后,由院(部)负责人审批(学生费用由党总支书记审批)。

有关事项审批规定如下:

1)专项经费或公用经费中,涉及人员经费开支的,按经费事项再报分管该事项的校领导审批。

2)费用支出中涉及招待费、差旅费的,按学校招待费、差旅费规定审批。

3)购置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报销,除履行正常的验收、登记、审核(批)程序外,在20万元以内的,报资产与设备处处长审批;20万元以上的,报设备处审核后,再报分管设备的校领导审批。

4)有关专项经费管理办法中有具体审批规定的,服从其规定。

四、院(部)预算经费的财务管理与核算

(一)各院(部)应建立内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其制度要符合国家和上级部门以及学校财务制度的要求。其制定的有关财务管理方面的制度应报财务处备案。

(二)各院(部)要指定专人负责办理有关财务报销事项。为便于工作,负责办理报销事项的人员,可于每年初向学校财务部门借支周转金(备用金)3000元,每年12月20日前归还。

(三)各院(部)负责财务报销的人员,应做好各项经费使用的登记、统计、建档工作,及时向院(部)领导汇报经费使用、结余情况,并协助做好院(部)经费年度预算和决算工作。

(四)学校财务处负责院(部)经费的日常报销和核算,分类明细进行会计核算。定期向各院(部)提供相关财务会计信息。负责预算编制指导、预算审核、下达预算、审核支出、编制年度决算。指导、培训各院(部)负责经办财务报销的人员。

(五)关于有关经费的管理规定。

1.人员经费与公用经费和专项经费不得混用。相互之间不得调转。

2.公用经费中的业务费用、学生费用不得转入管理费用。

3.公用经费中原则上不能列支“人员经费”。专项经费或公用经费中,若经批准,明细预算中有少量允许开支人员经费的项目,必须在年初预算中列明,并在报销时报批。

(六)凡是有国家和湖北省财政拨款专项项目经费的院(部),必须首先按预算要求使用该项目资金,并要考虑资金使用的相关性,其经费按年度全部使用完毕后,才能使用学校预算安排的经费。

(七)关于预算经费的结余(结转)处理。

1.人员经费及公用经费的结余可结转下年使用。

2.国家和湖北省下达的财政拨款专项项目经费,按规定列入预算年度当年使用的,一般不得结余,若有结余,全部收回省级财政或学校。

3.专项经费列入当年预算使用的,其结余不予结转。项目跨年度实施,允许跨年度使用经费的,可结转下年使用。

4.由职能部门申报列入学校预算,而未组织实施分解落实项目预算的学校专项项目经费,其未分配的预算指标一律不予结转。

五、院(部)预算经费的财务监督与绩效评价

学校对院(部)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实行经济责任制,由院(部)院长(主任)负责。学校财务部门按职能履行财务监督职责,在日常的经费报销审核过程中实行日常的财务监督。学校审计部门按学校相关规定对院(部)经费管理和使用实施审计监督,定期对预算执行情况和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使用经费的院(部)、学校项目主管职能部门、财务部门要认真开展专项经费的绩效评价工作。凡是国家和湖北省的项目,必须进行绩效评价,按湖北省有关部门规定要求认真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并应以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安排和拨付下一年度预算经费的重要依据,采取适当经费奖励措施,确保项目绩效目标的完成,达到预期效果。凡是学校安排专项项目经费达到20万元以上的,应实行绩效评价。

六、附则

1.项目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其涉及的相关经费制定管理办法,审核预算,监督执行。

2.本实施细则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武汉工业学院院(系、部)包干经费核定办法》(武工校行发〔2003〕4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