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轻工大学公务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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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轻工大学文件



轻工大行发〔2014〕43号


关于印发《武汉轻工大学公务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院(部),处(室);各直属单位;工会,团委:

经学校2014年第九次校长办公会研究,制定了《武汉轻工大学公务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轻工大学

武汉轻工大学办公室

2014年9月28日印发

                                                                2014年9月28日

武汉轻工大学公务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化和完善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加强和规范公务支出,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加强预算执行监控管理,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根据《湖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管理办法》(鄂财库发〔2006〕19号)及《省教育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在省级预算单位全面实施公务卡制度的通知》(鄂教财〔2012〕10号)等文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我校在编在岗正式教职工个人办理并持有的,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银行信用卡。教职工作为持有公务卡的我校工作人员(以下统称持卡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自行负责公务卡日常对账,及时归还公务卡项下银行欠款。本卡免收年费。

第三条 公务卡结算方式,即持卡人在公务活动中使用公务卡刷卡消费,在规定的期限内按财务制度规定审核报销后还款的结算方式。

第二章公务卡的申领与注销

第四条 我校公务卡的发卡行是我校零余额账户开户银行。

第五条 公务卡的开立采取实名制,实行“一人一卡”。我校在编在岗的正式教职工均可申领一张公务卡,具体申领公务卡的人员由各单位(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自定。

第六条 公务卡申领程序:教职工本人如实填写公务卡申请表,经所在单位(部门)审核汇总后,连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并送交学校财务处;财务处对申请人资料进行确认,送交发卡行,发卡行按规定程序发卡。

第七条 持卡人因离职、调出、退休等原因办理注销,应按要求清理公务卡项下的债务,停止公务卡使用。若公务卡遗失,持卡人应及时到发卡银行办理挂失,若未及时挂失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个人承担。

第八条公务卡的信用额度,原则上定为每张公务卡透支额度上限为5万元,如确需调增信用额度的,须由持卡人向财务处提出申请,由财务处出具书面同意意见交发卡行按规定调整。

第三章 公务卡的结算范围

第九条 公务卡结算的范围是指以货币资金方式支付的单笔金额在5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日常公务支出和零星小额商品采购支出。具体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邮电费、差旅费、维修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及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公务性支出。

第十条 对于纳入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单次消费额度在500元以上的公务支出事项,必须通过银行转账或公务卡结算,不得使用现金结算。(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见附件)

下列情况,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一)在县级以下(不包括县级)地区发生的公务支出;

(二)在县级及县级以上地区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在500元以下的公务支出;

(三)按规定支付给个人的支出;

(四)签证费、快递费、过桥过路费、出租车费用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

第四章 公务卡结算业务的报销

第十一条 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规范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业务,并及时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二条公务卡结算业务的报销,仍按学校现行财务管理制度和报销审批程序执行。

第十三条持卡人因公务活动使用公务卡消费时,应取得本人签名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和相应的原始发票作为报销的原始凭证。

第十四条 持卡人应在公务卡免息期内,填写费用报销单,并附对应的公务消费交易凭条和发票,按学校报销程序办理财务报销手续。

第十五条 财务处审核通过后,凭持卡人的公务卡刷卡凭条,经省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核实后,将报销资金划入公务卡还款,并将个人垫付现金及差旅费补贴等划入个人工资卡,完成报销程序。

第十六条 因向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持卡人应及时将相应报销款项退回财务处。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产生费用由持卡人个人承担,不予报销:

(一)使用公务卡用于个人消费的部分;

(二)报销费用与提供的报销凭证、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不符的;

(三)因持卡人个人原因,未能在公务卡免息期内办理报销或个人消费未归还的,所造成的罚息和滞纳金等;

(四)因持卡人个人保管不慎或遗失等原因,导致公务卡被盗刷所形成的支出和损失;

(五)其他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和要求或超出标准的消费。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持卡人应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银行相关规定以及本办法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接受财政部门和学校财务处对公务支出的监控管理。严禁持卡人违规使用公务卡、恶意透支、拖欠还款、利用公务卡套取现金或将非公务支出用于公务报销。

第十九条 各单位负责人应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对本单位公务卡持卡人的公务消费行为进行管理和审核,严格控制支出,杜绝超范围、超标准的支出,确保公务消费支出控制在规定范围之内。

第二十条 未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纵向科研课题经费、横向科研课题经费、代管经费等可用公务卡支付结算,学校将报销资金从实拨资金账户划入公务卡。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附件

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序号

政府支出经济分类科目

公务卡结算项目

备 注

1

302

01

办公费

指单位购买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等支出。

2

302

02

印刷费

指单位的印刷费支出。

3

302

03

咨询费

指单位咨询方面的支出。

4

302

04

手续费

指单位支付的各类手续费支出。

5

302

07

邮电费

指单位开支的邮寄费、电话费、电报费、传真费、网络通讯费等。

6

302

11

差旅费

指单位工作人员因出差支付的住宿费、购买车票、船票、机票支出等。

7

302

13

维修(护)费

指单位日常开支的固定资产(不包括车船等交通工具)修理和维护费用,网络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费用。

8

302

14

租赁费

指租赁办公用房、宿舍、专用通讯网以及其他设备等方面的费用。

9

302

15

会议费

指单位主办会议中按规定开支的房租费、伙食费以及文件资料的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等。

10

302

16

培训费

指单位举办的各类培训支出。

11

302

17

公务接待费

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餐饮费、住宿费等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12

302

18

专用材料费

指单位购买日常专用材料的支出。具体包括药品及医疗耗材,农用材料,兽医用品,实验室用品,专用服装,消耗性体育用品,专用工具和仪器,艺术部门专用材料和用品,广播电视台发射机的电力、材料等方面的支出。

13

302

31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指公务用车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支出。

14

302

39

其他交通费用

指单位除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外的其他交通费用,如飞机、船舶等的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

15

302

99

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指上述项目以外、适合公务卡结算的日常公用支出。

注:以上所列项目,均指单次刷卡支付金额在5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零星小额商品服务支出,金额超过5万元的公务支出原则上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