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资产的使用和保管,提高物资的使用率,根据《武汉轻工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轻工大行发〔2016〕50号)等相关制度,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资产为固定资产、低值品及危险化学品等。
第三条 学校资产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资产保管实行“谁使用谁保管”原则。资产使用部门(单位)要确定资产管理人员,资产管理人员调动时要办理交接手续,提交资产账目,由部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才能办理调动手续。资产交接手续不清,有关人员不得调岗。人员调动和交接情况及时报资产处备案,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条 资产入账。资产到货后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建档入账,不得滞留账外。固定资产及低值品信息录入“武汉轻工大学资产综合网络管理系统”,危险化学品建立入库明细账。
第五条 资产调拔。校内调拔须填写“固定资产校内调拨单”,经调出、调入部门(单位)资产管理员和负责人及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生效,学校固定资产不允许调出校外。
第六条 新购固定资产,由资产处统一打印资产标签,由资产使用部门(单位)粘贴到对应资产的醒目位置,以便统一管理。
第七条 资产存放须做到“三防”,即防火、防盗、防潮。管理人员要定期检查和清点库存,做到帐物相符。加强安全防范工作,防止各种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八条 资产在校内借用,由资产使用部门(单位)自行协商解决。学校鼓励资产(特别是大型仪器设备)的开放与共享共用。做好借用记录,注明归还时间。
第九条 资产丧失效能的,应作报废报损处置,按《武汉轻工大学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试行)》(轻工大行发〔2016〕53号)执行。
第十条 低值品的保管。
(一)低值耐用品购买后双人验货并录入资产管理系统;低值易耗品建立入库台账。在库低值品的保管应做到存放有序,零整分开,帐物一致,低值品领用时领用人应签字确认。
(二)化学品的保管应符合学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及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学校各部门(单位)资产应定期进行盘点,每年底进行一次全面盘点。
第十二条 学校各部门(单位)按照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部门(单位)资产保管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资产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