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轻工大学设备管理办法

来源: 作者: 发表日期:2018-05-02 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学校各类设备资产的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规范管理行为,根据国家、教育部、湖北省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设备,是指使用学校管理的各类经费购置的、国家调拨或接受社会捐赠等归属学校所有的专用设备及通用设备,是学校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包含有固定资产仪器设备(列入固定资产的通用设备和专用设备)与低值耐用仪器设备(低于固定资产单价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通用设备和专用设备)。

第三条 学校设备管理工作坚持设备管理与配置计划相结合的原则,坚持设备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设备安全完整与注重实效相结合的原则,促进学校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管理体制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按照“归口管理、管用结合、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管理设备,健全并落实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全校设备的规范管理和安全运行,提高设备的资源共享和有效利用。

       第五条 资产与设备管理处(以下简称为资产处)是学校设备的归口管理部门。在校行政及分管校长领导下,负责全校设备的统一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设备管理制度的起草、修订和组织实施。

(二)设备的配置、审批管理。

(三)建立和完善设备信息化管理系统。

(四)设备的验收、登记、台账管理。

 (五)设备的变更和报废、报损管理。

(六)设备的清查和清理,年度信息的统计、分析、上报。

(七)设备维修计划的审核与大型设备维修维护项目的审批。       

(八)推进实验室大型仪器设备的资源共享与开放。

第六条 按“谁使用,谁负责”和“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全校所有院(部)、机关处室、直属单位对本部门使用和管理的设备的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效益负有直接管理责任,主要职责包括:

        (一)按照学校相关管理规章制度,制定本部门的设备管理实施细则和重要设备操作规程,并负责督促执行。

       (二)合理、规范使用设备,保证学校日常管理与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开展。按国家规定要求,进行有关设备的定期检查、检测、维护保养工作。涉及外包服务的设备管理项目,管理部门要按程序依法依规签订合同或协议,确保设备正常运行与人员、设备安全。

       (三)组织实施本部门管理的设备购置计划、前期论证、采购实施、验收登记、日常使用、维修维护、资产变更等工作。建立本部门管理的设备台账,定期组织账、卡、物清查核对工作,保证其安全和完整性。

       (四)负责将财政资金购置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加入学校及省科技厅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积极开展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提高利用率。

       (五)组织本部门设备管理人员的学习与培训,加强设备操作资质的认定和上岗资格的管理工作,推动设备管理水平的提高。

   (六)积极协助与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各级各类设备相关的信息统计、使用分析、绩效考核等工作。

第七条 各设备管理部门应明确一位领导负责设备的管理工作,承担该部门设备的管理领导责任。同时选派资产管理员,承担本部门设备的日常管理责任。每台(套)设备应明确管理责任人。

第八条 设备管理工作是学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管理部门应高度重视、认真负责。对于工作不负责任,造成设备管理混乱、甚至丢失,或因违反规章制度而引起仪器设备损坏、甚至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章  配置购置管理

   设备配置计划按国家、省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资产配置程序与要求进行管理,其中利用科研项目资金购置新增设备的,编制新增设备配置计划总数,在执行阶段,按实际需要采购配置。经上级部门审批通过的设备配置计划,必须按照上级的批复执行。计划执行中确属法律、政策规定或工作需要,必须进行设备配置计划调整的,由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明确调整理由、资产数额、资金来源、相关支撑材料等,报资产处备案,经上级部门审核(审批)后执行。

第十条 财政科研项目设备的配置,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工作实际需要,遵照不重复购置、共享、开放、高效使用的原则,提出设备配置计划,经所在院(部)审核后,报科技处核准。

设备配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配置标准;国家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申请配置设备的管理部门应进行可行性论证,做到合理、科学配置,切合实际需求,对超高或超量配置设备并造成设备闲置、资源浪费、资金损失的,将对相关人员追责。

配置设备单台(组)价值20万元以上的,须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设备配置专家论证:

(一)单台(组)价值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大型设备配置由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设备配置论证,论证通过后,报资产处备案。

(二)单台(组)价值100万元及以上的重大设备配置,由管理部门组织,资产处、财务处等相关单位参与,进行设备配置专家论证,论证通过后(专家论证意见随采购文件存档),报上级部门审核(审批)。

(三)财政科研项目采购进口科研设备的,属于财政部门公布的年度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清单内的,无需再组织专家论证。申请采购国家限制进口产品和其他进口产品,由项目负责人组织,资产处、科技处、财务处等相关单位参与,进行设备配置专家论证,论证通过后(专家论证意见随采购文件存档),报上级部门审核(审批)。

第十一条 设备配置计划获得省财政部门批准,并由学校公布后,进入设备购置环节。各管理部门应严格按项目计划执行。

按有关规定要求,进口设备等需要向上级部门办理立项报批手续的,应在获得批准后方可购置。

第十二条  设备采购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学校物资采购与招投标的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各管理部门要认真组织编写招标文件,设备的核心技术参数与配置应符合规范要求与学校实际情况。

第四章 设备验收与建档

第十三条 凡纳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设备,不论其购置经费来源(教学、科研、各项专款或基金、贷款或自筹资金)及添置渠道(购置、调拨、自制、赠送等),到货后都要及时组织验收,建档入账,不得滞留账外。

第十四条  教学科研及行政办公设备采购合同金额5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学校设备验收小组组织验收;5万元以下的项目由管理部门组织验收,其中,各学院(部)及校直属单位应制订本部门的设备验收细则并严格执行,学校各职能部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学校设备验收小组验收由管理部门预验收和学校验收两个阶段完成。

管理部门预验收由管理部门负责。管理部门须依据设备采购合同核准生产厂家、规格型号和技术指标,进行设备安装调试及试运行,达到要求后,结合培训等服务情况形成预验收报告并填写《武汉轻工大学设备采购验收申请表》,并根据项目特点制定验收方案(方案中应明确履约验收的时间、方式、程序等),向学校验收小组提出验收申请。

凡进口设备,开箱前管理部门须检查设备报关单据是否符合合同约定,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设备一律不准开箱;进口设备开箱须符合海关、检验检疫部门的相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箱。

学校验收由学校设备验收小组负责。资产处接到管理部门验收申请后,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及管理部门负责人组成学校设备验收小组,对照采购合同,按照管理部门制定的验收方案实施验收程序,填写《湖北省政府采购验收报告》,并形成验收报告。验收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品种、数量、规格型号、生产厂家等是否与合同一致;性能指标是否达到合同要求;附件及随机资料(装箱单、合格证、说明书、保修证等)是否齐全;技术培训及效果是否良好;验收结论;验收小组成员及供货商代表签字等。

设备验收合格后,学校验收小组按规定汇总各项资料形成验收书,并交学校档案室存档备查。

若设备验收不合格,管理部门应按照合同约定处理。        

第十六条 设备验收后,各管理部门负责按程序进行资产管理系统登记,打印《武汉轻工大学设备验收单》,办理固定资产卡片,建立设备信息档案。单台(套)价值10万元以上的设备,管理部门要逐台建立技术档案,要有使用、维修等记录,属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还需将相关设备信息录入学校及省科技厅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平台;单台(套)价值20万元以上的设备,在财务报账前,管理部门需将技术资料原件交学校档案室存档。

第五章  使用管理

第十七条   设备使用应优先保证学校的日常运行和教学科研工作,禁止任何形式的闲置浪费、公物私化、私自转让、随意丢弃等行为。

利用学校设备从事有偿服务的,需符合法律法规及上级规定和相关财务管理制度,按“收支两条线”的原则,由各设备管理部门制订收费标准与管理办法,经学校批准同意后实施。国家、省市上级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禁止私自利用学校设备从事有偿服务。

第十八条   设备管理部门应切实加强设备运行与安全管理,认真制定并执行本部门的设备管理细则与重要设备的操作规程及维修维护计划,明确管理人、使用人的权责,责任到人。

大型机电设备(如电梯、锅炉、中央空调、中央消防系统、供配电设备等)要做好日常使用和维护、维修记录,还须制订应急预案,在设备发生故障时及时组织修复,对需定期检查、检测、维护的设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确保其合理、规范、安全使用。

各设备管理部门应加强设备管理人、使用人的业务培训与考核,严格按照设备操作规程合理使用设备。国家对岗位操作有专业或资质要求的,按国家规定执行,大型设备使用人须经过培训后方可使用。

 第十九条   各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或可能产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设备,要落实管理细则与操作规程,加强过程管理,明确责任人,强化操作记录、日常监管与定期巡查。涉及外包服务的,要合同条款清楚、权责清晰,监管到位。

第六章 设备维护、维修管理

  第二十条 设备管理部门应保障设备正常运行,加强对仪器设备日常校验、保养、维护维修工作,各设备管理部门自主管理预算内维护维修经费,按照实际需要,合理合法使用。因特殊情况需要追加预算外的维护维修经费,管理部门须制定科学的维修方案,经资产处审核后,报学校批准。

  第二十一条  学校支持设备管理部门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对常规性、小型低值设备进行维修,自行拆修前要熟悉仪器设备的结构、原理、线路等情况,具备设备维修的专门知识、经验和安全防范能力,否则不得随便拆修,以免造成仪器设备无法修复、损坏或性能下降,甚至危及人身安全等不良后果。

  第二十二条  对于重大设备维护维修项目,各管理部门需要组织相关专家论证、制定维护维修方案,报资产处备案。

第七章   则

第二十三条  属于固定资产范畴的设备处置、出租出借等,按照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武汉轻工大学设备资产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