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轻工大学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作者: 发表日期:2018-05-02 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属各部门。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各部门具体使用管理的地上房屋、构筑物、土地、交通运输工具、设备等。具体指校内教学、科研、辅助用的教室、实验室、多媒体教室、计算机房、语音室、报告厅、运动场馆、行政办公场所、仪器设备、车辆、房屋(住宅、集体宿舍)、公共场地、其他临时性用房等。

第四条 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和学校相关文件规定,遵循公开、公正、公平、效益最大化和风险控制等原则,加强可行性论证和监管,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出借:

(一)已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二)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三)权属不清或产权有争议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五)影响学校正常工作的。

第五条 国有资产出租是指在保证学校正常工作的前提下通过规定的审批程序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在一定时期内以有偿方式让渡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并取得租金的行为。

国有资产出借是指在保证学校正常工作的前提下,经批准将其占有、使用的资产临时或有限期无偿借用。

第六条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应按程序及要求办理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出租、出借。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部门职责

第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八条 资产与设备管理处(以下简称资产处),是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规,制定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规章制度;

(二) 组织大型资产出租、出借的可行性论证,按规定程序报批;

(三) 负责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各类文件、协议、合同等资料的收集、归档和上报工作。

第九条 资产使用管理部门依据岗位职责,对学校的经营性及保障性用房、教学科研场所、运动场(馆)所、行政办公场所、公共场地、各类设备及其他资产的出租、出借管理工作负以下职责:

(一)按照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部门出租、出借管理实施细则;

(二)按规定办理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报批手续;

(三)按规范的程序开展招租工作;

(四)签定出租、出借合同并严格履行合同;

(五)按规定及时、足额获取并上缴出租收益;

(六)建立出租、出借业务档案

第三章  核准程序及工作要求

第十条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按下列权限和程序办理:

(一)出租、出借土地,一律上报省教育厅审核并报省财政厅审批后执行;

(二)出租、出借房屋及构筑物,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或年租金50万元以上的,由资产使用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资产处汇总提交校长办公会通过并形成正式文件上报教育厅,经批复后,方可执行;

出租、出借房屋及构筑物,面积在300平方米(含)以下或年租金50万元(含)以下的,由资产使用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资产处汇总提交校长办公会通过后,方可执行;

(三)出租、出借其他资产,单项价值100万元以上或批量价值200万元以上的,由资产使用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资产处汇总提交校长办公会通过并形成正式文件上报教育厅,经批复后,方可执行;

出租、出借其他资产,单项价值100万元以下(含)或批量价值200万元以下(含)的,由资产使用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资产处汇总提交校长办公会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十一条 经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认定的重大资产出租、出借事项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三个月内的短期临时出租行为按下列权限和程序办理:

(一)租金3万元(含)以上,由资产使用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部门分管校领导审批,提交资产处备案后执行;

(二)租金不超过3万元,由资产使用管理部门自行核准执行。

第十三条 三个月内的短期临时出借行为需由资产使用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部门分管校领导审批,提交资产处备案后执行。

第十四条 资产使用管理部门每年底向资产处提交全年短期临时出租、出借清单,由资产处汇总后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五条 土地、房屋及构筑物出租由审计处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评估报告,作为确定招租底价的参考依据; 除土地、房屋及构筑物外,没有账面原值的资产出租,需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以评估价值作为报批依据。

第十六条 大型仪器设备租用按《武汉轻工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共享与测试服务平台运行方案》中相关规定执行,其他资产应以同类资产的市场租赁价格作为确定招租底价的主要参考依据。

第十七条 按规定权限自行核准后报省教育厅备案的出租、出借项目,上报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同意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内部决议或会议纪要;

(二)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清单;

(三)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招租底价评估报告;

(四)出租、出借事项的正式合同(协议)复印件;

(五)学校法人证书复印件,承租(借)方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第十八条 报教育厅核准(审核)的出租、出借项目,除提供第十七条中(一)、(二)项材料外,上报时还需提供如下材料:

(一)资产出租、出借申请;

(二)拟出租、出借资产的价值凭证及权属证明,如购货发票、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单复印件等(所有能够证明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只需提供一件);不动产登记证、资产评估报告书等凭据的复印件;

(三)出租、出借的可行性论证报告(模板见附件);

(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九条 资产使用管理部门对提交的出租出借材料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租;

(二)邀请招租;

(三)协议招租。

第二十一条 除以下情形之外的,应当采取公开招租方式:

(一)招租项目涉及公共安全、文物保护等特殊要求的,可以采取邀请招租方式,但不得低于招租底价;

(二)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意向承租方的,可以采取协议招租方式,由出租单位与承租方协商确定不低于公开招租底价的出租价格。

第二十二条 公开招租程序按照学校招投标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协议),资产出租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资产出借协议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合同期间资产出租、出借合同(协议)若需变更主要条款,应当重新办理报批手续;合同(协议)若需提前终止,应到资产处办理备案手续;合同(协议)期满后应当重新招租和办理备案、报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 因承租方对承租资产因设备更新和房屋装修投入大,成本高,且增加的固定资产折旧周期较长,合同期限需超过三年的,经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合同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第二十五条 资产出租、出借合同(协议)由资产使用管理部门与承租人签订。合同的签定要遵循学校相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校内周转房出租出借按学校周转房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收益管理

第二十七条 资产使用管理部门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取得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应当及时足额上缴财务处,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不得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

第二十八条 资产使用管理部门取得国有资产出租收益应由学校财务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以及自制票据。

第五章  风险防范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需教育厅核准(审核)的出租出借项目应对承租人的资金实力、经营能力和商业信誉等进行考察论证

第三十条 出租合同中要明确约定因学校规划和建设的需要对出租出借公用房调整或拆除时,学校提前三个月告知承租方,由承租方负责清空房屋,承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学校补偿”条款。严禁承租人的转租行为,一经查实,学校可终止合同执行

出借协议中要明确约定归还时间。

第三十一条 资产使用管理部门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规定程序申报擅自出租出借国有资产;

(二)弄虚作假、串通作弊,隐瞒租金收入、低价出租国有资产或签订虚假租赁合同;

(三)未按规定通过公开招租的方式或进入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公开招租;

(四)蓄意拆分拟出租出借资产;

(五)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国有资产出租收益。

(六)其他违反国家或学校相关制度规定。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部门及责任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    

第三十三条 学校资产、财务、审计、发规、招投标中心、保卫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资产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可行性论证报告

附件

武汉轻工大学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可行性论证报告

  项目名称:                              

  项目负责人:                            

申报单位(公章):                        

  单位负责人:                            

  联系人:                                

申报日期:                              

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制

○   年  月  日


一、资产基本情况

资产名称

资产来源

规格型号(坐落、车牌号等)

计量单位

数量

购置(取得)日期

账面原值(元)

评估价值(元)

产权证号

其他产权证明

资产原用途:

资产现在状况:

二、可行性论证详细方案

1、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理由(从服务学校教育教学方面,解决广大师生急需,方便师生生活服务方面,以及盘或国有资产,保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方面展开)

 

2、拟出租、出借方案及相关高校做法:(主要说明拟经营范围,经营的手段,对现有资产是否改造及改造方案论证情况,相关高校成功做法借鉴)

 

3、出租、出借后的资产收益评估及后续资产管理情况:

 

4、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5、资产使用管理单位意见:(①出租、出借资产是否在充分调研和论证基础上完成;②出租、出借资产论证报告是否可行;③出租出借资产论证报告)

资产管理人(签字):              

项目负责人(签字):              

部门负责人(签字):

20      

三、专家论证意见

专家论证意见(项目论证报告是否可行;是否符合高校相关规定;是否解决学校师生学习、生活等相关服务等)

专家应由5人组成,1名校外相关领域专家(资产、财务、审计、经济或后勤管理方面),1名法律专家,3名校内专家

主持人签字              

20    月  

参加论证人员签字

姓名

单位

专业

职称

签字


四、审核审批意见

资产管理部门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分管校领导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学校最高会议(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