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的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工作效率和设备利用率,构建节约型学校,逐步改善办公条件,更好地为学校事业发展服务,参照省财政厅印发的《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设备及家具配置标准》(鄂财绩发[2017]4号),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学校所属各部门。
第三条 本标准所称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是指满足各部门
办公基本需要的设备及家具,包括:
(一)办公自动化设备。包括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速
印机、扫描仪、碎纸机、传真机、投影仪、照相机、摄像机、会议室扩音系统等。
(二)空调设备。包括中央空调、分体空调等。
(三)办公家具。包括办公室家具、会议室家具、接待室家
具等。
第四条 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原则:
(一) 实事求是,根据工作岗位、人员编制、工作实际需要
情况配置行政办公设备。
(二)勤俭节约,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的配置应以国产、高效、节能、环保为主。
(三)统筹安排,在全校范围内调剂余缺,对现有办公设备
未达到配置标准的单位,学校统筹安排,分批配置。
(四)保证必备设备,控制共享设备,严控特殊设备。
第五条 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标准包括实物量标准、价
格上限标准以及使用年限标准三部分。
实物量标准、价格上限标准均为最高限制标准,不是必须达到的标准,学校应当在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功能满足使用要求的前提下努力节约经费开支。
使用年限标准是最低使用年限,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但尚可使用的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应当继续使用,以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
第二章 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标准
第六条 本标准中涉及部门人数均以各部门编制内实有人数为准。
第七条 办公设备配置标准:
(一)计算机
台式计算机按部门行政人员人数,每人1台;另可按部门人数的30%配置公用台式计算机;笔记本电脑每部门一台,因工作需要可适当增加笔记本电脑数量。
台式计算机:每台不超过5000元;部门因工作需要,需加装双硬盘、隔离卡、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每台不超过6000元。
笔记本电脑:每台不超过7000元。
(二)打印机
提倡网络共享打印,打印机总数不得超过单位人数的2/3。
A4普通黑白打印机:每台不超过1200元;
A4普通彩色打印机:每台不超过2000元;
A3普通黑白打印机:每台不超过6000元;
A3普通彩色打印机:每台不超过1200元;
A3普通黑白打印机按工作需要合理配置,原则上不配备彩色打印机。
激光多功能一体机/传真机:每台不超过2500元;
针式打印机:根据机构职能和工作需要合理配置,每台不超过2500元
计算机、打印机最低使用年限6年。
(三)复印机
提倡集中复印。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配置低速、中速复印机。
低速复印机:每台不超过10000元;
中速复印机:每台不超过20000元。
复印机最低使用年限6年或复印30万张。
(四)扫描仪
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配置1台扫描仪,每台不超过2000元。(五)碎纸机
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置,每台不超过1000元。
(六)传真机
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置,每台不超过1500元。
扫描仪、碎纸机、传真机最低使用年限6年。
(七)投影仪
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置,每台不超过6000元,因特殊职
能需高配置的投影仪,单价不超过10000元。
(八)照相机
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置,提倡集中使用。每台不超过3000元;因特殊职能需配置高档相机的,单价不超过20000元。
(九)摄像机
摄像机严格控制,确因工作需要可配置1台摄像机每台不超过6000元。
投影仪、照相机、摄像机最低使用年限8年。
第八条 空调设备
中央空调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置,每冷吨不超过10000元;
1P挂机每台不超过2500元;
1.25P挂机每台不超过3000元;
1.5P挂机每台不超过3500元;
2P挂机每台不超过5000元;
3P柜机每台不超过7000元;
5P柜机每台不超过10000元;
每个办公室空调不超过1台,会议室空调应与面积大小匹配。空调设备最低使用年限8年。
第九条 办公家具配置标准
资产 品目 |
数量上限(套、件、组) |
价格上限(元) |
最低使用年限(年) |
性能 |
要求 |
办公桌 |
1套/人 |
校级:4000 |
15 |
充分考虑办公布局,符合简朴实用、经典耐用要求,不得配置豪华家具,不得使用名贵木材。 |
处级:2500 |
科级及以下:1500 |
办公椅 |
校级:1500 |
处级:800 |
科级及以下:600 |
沙发 |
视办公室使用面积,每个校级办公室可以配置1个三人沙发和2个单人沙发,每个处级办公室可以配置1个三人沙发或2个单人沙发。 |
校级:6000 |
15 |
处级:3000 |
茶几 |
视办公室使用面积,每个办公室可以配置1个茶几。 |
校级:1000 |
15 |
处级以下:500 |
接待椅 |
按照工作需求合理配置。 |
500 |
15 |
书柜 |
视办公室使用面积,每个校级办公室可以配2组,处级以下办公室可以配一组, |
1000 |
15 |
文件柜 |
按照工作需求合理配置 |
1000 |
20 |
保密柜 |
根据保密规定和工作需要合理配置 |
3000 |
20 |
会议室 家具 |
会议桌 |
按照会议室使用面积合理配置 |
500元/平方米 |
20 |
会议椅 |
按照会议室使用面积合理配置 |
500元/把 |
接待室 家具 |
按照接待室使用面积合理配置 |
700元/平方米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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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配置具有组合功能的办公家具,价格不得高于各单项资产的价格之和。 2.价格上限中的价格指单件家具的价格。 |
第三章 报废与更新
第十条 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请报废:
(一)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或规定技术指标无法使用的;
(二)因损坏无法修复或修复成本较大、无维修价值的;
(三)因设备老化、技术进步,使用成本过高,无继续使用价值的。
第十一条 部门应在预算制定时,按购置标准和要求申报次年的办公设备购置与更新计划,不得自行提高办公设备的配置标准,也不得自行列支购买。
第十二条 临时性机构办公设备以及因工作需要超标配置的办公设备,由使用部门提出配置申请报资产处提交校长办公会通过后执行。
第十三条 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的办公设备,原则上不予更新。超过使用年限的设备,应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资产处核验不能继续使用的可以批准更新。
办公家具原则上应长期使用,因各种原因确需更新,应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后勤部核验后批准更新。
第十四条 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报废程序,严格按照《武汉轻工大学固定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五条 本标准是部门编制资产配置计划、学校审核资产配置预算、审批资产处置事项以及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标准规定超标购置资产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标准中所列通用办公设备不含专业性、涉密性设备,对于此类设备,由部门申请,资产处汇总后上报省财政厅审批后配置。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资产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武汉轻工大学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标准(试行)》(轻工大行发〔2016〕5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