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轻工大学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来源:财务处 作者: 发表日期:2019-10-29 阅读次数:

武汉轻工大学

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提高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效益,提升服务社会能力,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高校院所科技人员服务企业研发活动的意见》(鄂政发〔2015〕66号)、《湖北省省属高校院所自然科学应用研发及成果转化财务管理暂行办法》(鄂财教发〔2015〕104号)、《湖北省省属高校院所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鄂财教规〔2018〕9号)等文件,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以学校名义接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或个人委托,签署合同开展合作研究、委托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科研活动取得的经费以及通过政府采购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获得的非本级政府科研计划安排的财政资金性质的科研经费(项目主管部门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以上给予经费的单位或个人在细则中均简称“委托方”。

第三条横向科研项目(以下简称“科研项目”)经费实行有别于财政科研经费的分类管理。

第四条本细则所指横向科研项目负责人等同第一条所列省属文件中“研发团队(公司)负责人”(以下简称项目负责人),其范围是指我校在职教职员工。

第五条项目基层管理单位是指学院、研究院或校内其它科研机构。

第六条研发团队负责人可视情况注册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科研项目的研究工作。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学校建立“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权清晰”的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体制。科技处、财务处、资产处、档案馆、项目基层管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及经费管理与使用中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八条科技处负责政策咨询、政策培训;负责科研项目的立项审批;负责审定签署科研合同及项目补充合同,负责合同网上登记;审核科研项目进度请款和借开票据;负责科研项目管理,督促项目基层管理单位及项目负责人按时结题,开展相应绩效评估;负责科研活动所形成无形资产的管理工作;协助减免税申报;协助研发团队开展项目招投标。

第九条财务处负责科研项目经费到账通知和开票;项目经费划拨和代管款项的核算;对收取的管理费和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费进行预算管理;负责科研项目经费代理记账机构的监管工作;配合做好相应绩效评估。

第十条资产处负责学校受赠固定资产的接收和入账。

第十一条档案馆负责科研项目档案的接收与存档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项目基层管理单位负责对科研项目进行立项审核,并审查项目合同;根据学科特点和科研的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同时对新增科研实验项目开展实验室安全评估,明确安全隐患和应对措施,尤其对涉及危险化学品(特别是剧毒、易制爆、易制毒化学品)、压力气瓶、危险生物制品、辐射源等具有重大安全隐患的项目要进行严格论证,做好实验室安全风险的有效预防和管控,为科研项目的顺利开展提供条件保障;配合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加强科研合同管理和项目实施的过程管理、绩效管理,督促项目按时完成;参与项目结题验收并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项目负责人是履行项目合同和使用项目经费的直接责任人,对自主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理性、合规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主要负责科研项目合同起草、项目实验(室)安全、按时保质完成项目,项目结题(验收)、协助绩效评估;履行票据催收、票据保管核销、科研项目银行专户开立和执行代理记账机构相关规定的义务;对科研项目经费的来源、类别和经费性质负责;剧毒、易制爆、易制毒化学品须严格履行学校审批备案手续方可购买、报销和使用;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和开具相关涉税发票。

第三章 立项管理

第十四条项目负责人的确定原则上遵从第一洽谈人负责制,即谁洽谈的项目,谁担任项目负责人;或委托方明确指定的项目负责人,原则上按委托方意愿执行。

第十五条拟立项的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填写《武汉轻工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立项及合同审批表》和《武汉轻工大学科研项目危险因素备案审批表》,并提供相关资料,报所在项目基层管理单位进行审核。

第十六条科研项目实行分类审核:

(一)对于<50万的科研项目,对项目负责人进行诚信审核,形成立项意见。

(二)对于≥50万的科研项目,除诚信审核外,需组织3-5名同行专家进行评议,对项目负责人承担项目的能力与条件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形成立项意见。

第十七条项目基层管理单位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科研项目立项意见反馈给项目负责人。

第十八条对同意立项的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将《武汉轻工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立项及合同审批表》及相关资料报产学研处审核立项备案。

第四章 合同管理

第十九条科研项目合同由三方合同和补充合同组成。

三方合同由委托方、武汉轻工大学(产学研处)与项目负责人三方共同签订。

补充合同由项目负责人在签订三方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报产学研处备案。

三方合同及补充合同原件存产学研处,复印件报财务处和代理记账公司机构各1份。

第二十条三方合同的拟订:

(一)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类别的科研项目,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印制的标准示范文本拟订。

(二)其他类科研项目。主要内容包括各方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项目名称、研究目标、研究计划、完成时间、知识产权归属、技术成果权属及利益分配、合同生效时间,经费来源构成、项目经费支出预算(明确管理费、国有资源(资产)占用费、项目团队掌握使用经费的比例)、合同主体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其他必须具备或各方当事人共同认为必须明确的条款。

(三)涉密的科研项目。应按国家相关规定拟订保密条款,具体包括范围、期限、密级等。

第二十一条三方合同的审批。项目负责人应将三方合同文本经项目基层管理单位审核后,持三方合同和《武汉轻工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立项及合同审批表》报产学研处审批;标的额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科研项目还需办理同行专家评议、发规处审查和分管校领导审批程序。

第二十二条补充合同按照《武汉轻工大学横向科研项目补充合同》格式拟订。科研项目经费支出预算是补充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补充合同主要包括项目名称、代理记账机构名称、项目负责人自主使用的项目经费预算、指定收款账户。委托方有经费使用与支出要求的,按委托方要求编制。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来款确认。科研项目经费到达学校银行账户后,财务处在5个工作日内发布到账通知,项目负责人(或委托人)到财务处确认到账。财务处将管理费、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费以及开票应承担的税费外的其余科研项目经费(即项目团队使用经费部分)作为代管款项。

项目负责人持到账凭证到产学研处办理科研项目责任书。项目负责人同时向产学研处提交《武汉轻工大学横向科研项目进度请款表》一式贰份,原件存财务处,复印件代理记账公司。

第二十四条发票开具。财务处按照委托方和项目负责人的要求对到账经费开具票据,代扣代缴税款。符合技术合同免税条件的科研项目,由产学研处统一向武汉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申请办理免税认定登记手续。免税登记完成后再开具发票。凡不办理免税登记而开具发票的均按规定代扣代缴税款,其税款在项目收入中直接扣收。需预开发票的,项目负责人填写《武汉轻工大学科研项目预借票据申请/核销表》,经审核通过后,由学校按开票金额代交发票税款,待项目经费到学校后,再行扣除。

第二十五条管理费收取。

管理费按项目总到账经费5%收取。

第二十六条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费的征收。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费是指学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和房屋,水、电、气、暖等消耗性支出的补偿。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费的收取:软件开发类、设计类、规划类、咨询类和人文社科类项目按总到账经费的1%收取;其他类项目按总到账经费的2%收取。学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专用房屋、所有试剂耗材、用于检测化验与加工试制的大型仪器设备等有偿使用费按成本另行据实结算。

学校所收取的管理费和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费列入学校“应缴财政专户款”核算,纳入学校预算管理。

第二十七条代理记账机构。财务处在省财政厅采购确定的代理记账服务机构范围内,选取确定第三方会计代理记账公司,学校与代理记账公司签订《代理记账服务协议》,代理记账公司完成记账服务。

代理记账公司提供记账、税务等服务,提供项目会计报表。代理记账服务费由学校支付,列入学校财务预算,付费标准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代理记账。财务处设立代理记账窗口,提供科研项目经费代理记账服务。

代理记账时,项目负责人需提供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费用报销汇总表等资料,由经手人、证明人、项目负责人签字后送代理记账机构审核记账,其中剧毒、易制爆、易制毒化学品记账核销时还需附学校审批备案手续。具体报销规定执行代理记账公司制定的相关规定。属发放劳务费的,需提供劳务费清单,需代理记账公司代缴个人所得税的,需向代理记账公司交纳税款,由代理记账公司开具收款收据,月末统一到税务所申报缴纳。年末代理记账机构集中到税务机关办理全年横向科研人员劳务发放税务申报。

第二十九条经费拨付。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进度需求向产学研处提交《武汉轻工大学横向科研项目进度请款表》,确定划拨金额,指定收款账户,财务处依据《武汉轻工大学横向科研项目进度请款表》拨付项目进度款。科研项目用款按需申请拨款,原则上第一次拨款不得超过实际到账金额的50%(大型仪器设备购置或项目协作按合同约定办理),在完成上次进度款的核销,并经代理记账公司确认后,方可再次办理项目研发进度款请款。

第三十条项目结余经费使用。项目结余经费由项目负责人自主使用。主要用于后续或自主项目研发;以创业资本或增资入股形式创办科技企业;为招收的全日制度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缴纳学费;寻求与科技中介公司合作推广科技成果;科研项目绩效支出等。

第三十一条研发失败或因故撤销、终止,具体依合同约定处理,按以下情况分别办理:

(一)合同委托方未要求退还科研项目经费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执行;

(二)合同委托方要求退还科研项目经费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执行,合同中未具体约定的由学校组织第三方对相关的支出内容进行审核。第三方认定为合同规定的科研项目支出或不可抗原因造成的支出,由学校负责归还委托方;第三方认定与科研无关的支出,由研发团队(公司)归还给学校,学校再归还给委托方。

第六章 资源(资产)管理

第三十二条固定资产购买。固定资产的采购由项目负责人自行组织实施,不纳入政府采购和学校采购管理。

第三十三条固定资产归属。研发团队使用自主支配的科研项目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归研发团队所有。鼓励研发团队将购置的大型仪器设备、专用设备等固定资产捐赠给学校,学校组织专业评估公司对资产进行评估,视资产状况予以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资产购置原价的10%)。

第三十四条无形资产归属。形成的无形资产按照项目执行(研发)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湖北省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资产处置与收益分配实施细则》和《促进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暂行办法》、《武汉轻工大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暂行办法(修订)》(轻工大行发〔2018〕17号)相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结题(结项)管理

第三十五条科研项目结题验收应填写《武汉轻工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结题报告书》,应有委托方出具的按合同要求项目已经完成的书面材料或其它证明材料,或学校正式组织的专家评估验收会形成的验收意见。重大应用科研项目应申请第三方专业评价机构进行科技成果评估或验收。

第三十六条科研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在3个月内负责整理技术档案,提供《武汉轻工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结题报告书》,办理结题验收手续。

第三十七条未能如期完成的科研项目或结题(结项)未通过的,由项目负责人与委托方另行商定项目结题(结项)事宜,并另行签订合同。其合同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其它结题。项目负责人提交合同执行情况报告和项目终结报告。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应有项目负责人签名且所在单位知情同意,项目终结报告需项目负责人签字承诺或委托方同意。

第三十八条档案移交。产学研处分年度将《武汉轻工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立项及合同审批表》和项目合同、《武汉轻工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结题报告书》(含补充合同、责任书、技术档案等)移交学校档案馆保存管理,档案馆向产学研处出具接收清单;代理记账机构提供会计凭证、项目经费决算报表移交学校档案馆保存管理。

第八章 奖惩

第三十九条产学研处建立项目负责人和主要成员科研诚信档案,对以下情节记入诚信档案:

(1)项目完成情况;

(2)自主使用的经费科学性、合理性及预决算吻合度;

(3)与委托方、研发团队内部及学校合作的和谐度、满意度;

(4)弄虚作假、偷逃税行为。

第四十条对于诚信较好、项目完成较好的项目负责人和主要成员,鼓励学院在承接科研项目、职称评定、研究生指标分配、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第四十一条横向科研项目业绩计分具体标准按照最新的《武汉轻工大学科研业绩计分标准》文件执行。

第四十二条研发团队捐赠的固定资产的价(残)值视同项目负责人所在项目基层管理单位年度科研经费任务。

第四十三条科研项目研发失败或终止,按合同约定需要退还项目经费给委托方的,违约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承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学校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十四条学校职能部门因履行职责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影响科研项目正常开展的,学校予以追责问责。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2016年3月1日之前进账且有剩余经费的科研项目须签订补充合同,并按照第二十六条规定补收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费后,按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十六条学校兼职人员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十七条本细则相关附件是指导性示范文本,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完善。具体的附件文本由产学研处会同财务处制定。

第四十八条本细则由科技处、财务处负责解释。原《武汉轻工大学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轻工大行发[2016]4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