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轻工大学“双一流”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 作者: 发表日期:2020-01-09 阅读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双一流”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和资源配置效率,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6]75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推进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8]2号)、《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高等教育综合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教发[2018]11号)、《湖北省属高校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鄂财教发[2018]13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其来源主要包括湖北省属高校一流大学(学科)建设专项资金、湖北省高等教育综合奖补资金、省属高校优势特色学科群建设专项经费等省财政预算资金以及学校用于“双一流”建设的其他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遵循“统筹规划、项目管理、注重绩效、动态调整”的原则,实行投入与绩效挂钩机制。项目实施有力、成效明显的职能部门、院(部)和学科(群),学校将加大专项资金的后续支持力度;项目实施不力、缺乏实效的职能部门、院(部)和学科(群),学校将减少或暂停安排专项资金。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四条  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由各二级单位结合实际,将专项资金分配主要用于学校(学科)提质进位、师资队伍建设、科研能力建设、人才培养工作、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六类项目。

第五条  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库,实行滚动管理。项目库建设相关项目:

(一)学校(学科)提质进位类项目:“双一流”建设体制机制改革,办学能力提升,办学条件改善,办学环境优化;博士点申报学科,省优势特色学科群,省综合奖补学科,学校提质进位学科等。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为此类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单位。

(二)师资队伍建设类项目:培养、引进、聘任学术领军人才,优秀创新团队培育,中青年骨干教师国内外培训、进修、访学,高层次人才激励等。人事处为此类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单位。

(三)科研能力建设类项目:高层次科研项目培育,高水平成果资助,创新成果转移转化,国内学术交流活动,科学研究和产学研平台建设,校企校地合作新模式等。科技处为此类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单位。

(四)人才培养(本科生、研究生)类项目: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教学实验平台建设,校企联合培养基地建设,人才培养模式和机制改革等。教务处、研究生处为此类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单位。

(五)文化传承创新类项目:建设一流大学文化,弘扬先进文化,继承传统文化,实施粮缘文化,坚定文化自信等。宣传部为此类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单位。

(六)国际交流合作类项目:学生赴境外学习交流,中外合作办学,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国际科技交流合作等。国际处为此类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单位。

未列入上述六大类的相关项目,由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根据项目的具体性质,报请学校“双一流”建设领导小组确定其支持项目及管理单位。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学校“双一流”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审查专项资金投入的中长期规划、年度预算和动态调整方案,报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

第七条  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为专项资金归口管理单位,其具体职责如下:

(一)组织开展“双一流”建设项目的申报和评审;

(二)会同相关职能部门,遴选并建立“双一流”建设滚动项目库;

(三)制订建设项目绩效评价总体绩效目标和指标框架;

(四)会同财务处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绩效评价;

(五)汇总形成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执行方案和整体绩效自评报告,提交领导小组审定;

(六)与专项资金管理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相关职能部门为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单位,其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组织分管项目的申报和评审;

(二)审定分管项目的具体绩效目标和任务,组织并汇总编制分管项目的年度预算执行方案;

(三)组织开展分管项目的绩效评价,汇总形成分管项目绩效自评报告;

(四)负责分管项目的监督管理与协调工作;

(五)配合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

(六)与专项资金管理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承担项目建设的职能部门、院(部)为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其具体职责如下:

(一)提出承担项目的具体绩效目标和任务,负责承担项目专项资金预算编制;

(二)按照批复预算、使用范围和执行要求,审批承担项目专项资金使用及新增资产配置;

(三)负责承担项目的绩效评价,提交承担项目绩效自评报告;

(四)负责承担项目的实施和管理;

(五)配合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

(六)与专项资金使用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财务处为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单位,其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绩效评价的指导、审查;

(二)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方案和绩效自评报告的上报;

(三)按照批复预算、使用范围,负责下达预算指标给专项资金使用单位;

(四)负责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下的监督;

(五)负责专项资金执行进度的统计、上报以及财务检查;

(六)与专项资金管理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基本程序:

(一)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按照学校下达的当年专项资金预算控制数,以“双一流”建设项目库为基本依据,提出专项资金预算分配总体方案,领导小组审查后报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将学校审定方案,发布至各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单位。

(二)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单位根据预算分配额度,汇总编制分管项目的年度预算执行方案(内容包括:项目类别、预期绩效指标、具体实施计划及资金安排等),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

(三)专项资金项目使用单位根据预算下达额度,编制具体项目的年度预算执行方案(内容包括:项目类别、预期绩效指标、具体实施计划及资金安排等),在规定时间内报送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单位。

(四)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汇总形成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执行方案,经领导小组审定后,由财务处报省财政厅审批。

(五)财务处按照省财政厅的审批文件及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执行方案,向专项资金使用单位下达预算指标。

第十二条  预算编制涉及新增资产配置和政府采购的,应当严格执行资产管理和政府采购的相关制度。新增资产配置由专项资金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审批。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预算一经批复,应当严格执行,一般不予调整。对执行中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在建设项目内进行调整的,按照学校预算管理办法规定的调整程序执行;

(二)跨建设项目进行调整的,按照有关规定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审批。

第五章  使用范围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与“双一流”建设相关的人员经费、设备购置费、维修费、业务费等。经费支出标准有明确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建设需求,按照勤俭节约、实事求是的原则确定。

(一)人员经费。主要用于培养、引进、聘任学术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资助学生赴境外学习交流,以及对高层次人才的激励。人员经费由人事处统一管理,其他各建设项目不得列支。资助学生赴境外学习交流的奖助学金、留学生奖助学金除外。

(二)设备购置费。主要用于“双一流”建设中购置必要的专用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数据库、大型软件系统等。

(三)维修费。主要用于与“双一流”建设相关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教学科研用房和附属设施的修理、维护以及提供条件支撑的教学科研基础设施改造所发生的支出。

(四)业务费。主要用于“双一流”建设中所必须开支的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劳务费、咨询费、租赁费、委托业务费、专用材料费等。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平衡预算、偿还贷款、支付罚款、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作为其他项目的配套资金以及国家规定不得开支的其他支出。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加强使用管理,确保项目建设和预算执行的绩效。专项资金使用须严格遵循学校相关财务管理规定,由专项资金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有效性等负责,对预算的执行进度和执行效果负责。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应在项目建设年度内使用完毕,专项资金年度结转结余管理,严格按照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纳入学校资产进行统一管理。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  项目管理单位和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和跟踪,查找问题、总结经验,确保预算执行进度和项目建设成效。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会同财务处,于每年9月30日前开展预算执行进度和执行效果的分析评价,对项目建设期结束不足半年(含半年)的未执行项目资金,提出统筹使用方案,经领导小组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学校的相关制度,健全内部管理,加强预算执行,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并自觉接受学校财务、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若发现截留、挤占、挪用专项经费的行为,或因管理不善导致资金浪费、资产毁损、效益低下等情况的,将视情节轻重,核减或暂停其以后年度的预算。对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相关人员,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会同财务处,组织开展“双一流”建设项目的绩效考核与评价,并汇总形成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整体绩效自评报告,由财务处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同时接受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后续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高等教育综合奖补资金使用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校研究生[2018]3号)同时废止,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