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轻工大学全面预算绩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来源: 作者: 发表日期:2021-09-06 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开展预算绩效管理,着力提升资金资源配置和使用效益,根据《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通知》(鄂财绩发【2019】10号)有关规定以及《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系列制度的通知》(鄂财绩发【2020】3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试行)。

第二条 预算绩效管理是指在预算管理中融入绩效管理理念,将绩效理念和方法深度融入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全过程,以提高预算资金的经济、社会和其他效益为目的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预算绩效管理对象包括学校整体预算绩效、项目预算绩效。具体包含事前绩效评估管理、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管理、绩效评价管理和绩效结果应用管理等环节。

第四条 预算绩效管理坚持目标管理、绩效导向、科学规范、公开公正、奖惩并举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财务处是学校预算绩效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拟定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办法、操作规范等工作;统一组织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对有关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负责绩效管理信息化建设和宣传培训等工作;开展绩效评价,对实施情况提出改进意见,并抓好结果应用推广工作;按规定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信息公开,向上级财政部门报送学校绩效管理工作报告和专项工作报告。

第六条 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督促、检查、指导分管项目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按规定审核编报项目预算绩效目标,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工作;对预算执行进行绩效跟踪,并按规定及时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整改措施建议报财务处;组织开展预算绩效自评工作,配合财务处开展评价工作;根据评价结果加强资金管理,改进绩效管理工作。

第七条 项目预算执行单位职责。落实执行项目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落实具体项目的预算绩效管理任务;配合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完成预算绩效管理各项任务。

第三章 事前绩效评估

第八条 事前绩效评估指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围绕学校党委行政决策部署、事业发展规划、部门职责,对资金申请项目,从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预算合理性等方面,采用一定的评估方式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估。

第九条 事前评估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客观公正原则。事前评估应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及学校有关文件等为依据,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二)科学规范原则。事前评估工作应通过规范的程序,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评估方法,科学、合理地进行。

(三)依据充分原则。在评估过程中,应收集足够的相关文件及资料,必要时需通过现场调研,为评估结论提供充分的依据支持。

(四)成本效益原则。事前评估工作的重点是评估项目安排的合理性和预算的准确性,事前评估工作要提高效率和效益,控制评估成本。

第十条 事前绩效评估的主要依据:

(一)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

(二)国家、湖北省及学校党委行政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等;

(三)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等;

(四)职能部门的职责、年度工作计划和中长期规划等。

第十一条 事前绩效评估按照“谁分配资金,谁负责绩效事前评估”的原则实施事前绩效评估。预算执行单位申请预算时,项目归口管理部门需进行事前绩效评估。

第十二条 事前绩效评估内容包括立项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及其实施方案可行性。

第十三条 事前绩效评估方法包括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等。评估应选用简便有效的一种或多种方法进行。

第十四条 事前绩效评估结果作为资金安排的依据。

第四章 绩效目标管理

第十五条 绩效目标是预算资金计划在一定期限内的产出和效果,包括绩效内容、绩效指标和绩效标准。由预算单位在申报预算时与预算同步编制、同步提交、同步审核、同步批复、同步执行、同步调整、同步监督,与预算管理流程紧密契合,保持一致。

第十六条 绩效目标是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未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的项目支出,不能申请预算资金。绩效目标由预算执行单位设定,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审定。项目资金有具体绩效目标,可结合学校实际增加一定绩效目标。

第十七条 绩效目标编制应符合考核量化、适度压力、相关匹配、指向核心、讲求成本。绩效目标应符合国家、湖北省及学校相关政策;应与部门职能及事业发展规划具有相关性;实现绩效目标拟采取的措施应可行性;绩效指标设置应科学。

第十八条 绩效目标包括长期绩效目标和年度绩效目标。应当清晰反映预算资金的预期产出和效果,并以相应的绩效指标予以细化、量化描述。主要包括预期产出、预期效果等。

(一)预期产出,是指预算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预期工作成果情况。

(二)预期效果,是指上述产出可能对经济、社会、环境等带来的影响情况,以及服务对象对该项产出和影响的满意程度等。

第十九条 绩效指标是绩效目标的细化和量化描述,主要包括产出指标、效益指标、满意度指标等。

(一)产出指标,是指对预期产出的描述,反映与既定绩效目标相关的、相关预算资金预期提供服务情况的一级指标。进一步细分为数量指标、质量指标、时效指标、成本指标等二级指标。

数量指标反映预期工作的数量;

质量指标反映预期工作达到的标准、水平和效果;

时效指标反映预期工作的及时程度和效率情况;

成本指标反映预期工作所需成本的控制情况。

(二)效益指标,是指对预期效果的描述,反映与既定绩效目标相关的、相关产出所带来的预期效果的一级指标。进一步细分为经济效益指标、社会效益指标、生态效益指标、可持续影响指标等二级指标。

经济效益指标反映相关产出对经济发展带来的影响和效果等;

社会效益指标反映相关产出对社会发展带来的影响和效果;

生态效益指标反映相关产出对自然环境带来的影响和效果;

可持续影响指标反映相关产出带来影响的可持续期限。

(三)满意度指标,是反映服务对象对相关产出及其影响的认可程度的一级指标。

第二十条 指标值是指用量化的数值、比率或定性表述来表示预算资金达到的产出和效果,应当与绩效指标逐一对应,通常用相对值或绝对值表示。指标值确定依据一般包括:

(一)历史数据,是指同类指标的以前年度实际完成数据等;

(二)行业标准,是指行业部门和标准化管理机构公布的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

(三)计划数据,是指预先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数据;

(四)其他数据。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执行部门编制预算时,应按照项目申报书要求填报相应的绩效目标申报表,连同项目目标制定依据等项目资料提交归口管理部门,归口部门按照“谁分配资金、谁审核目标”的原则,审核绩效目标的完整性、相关性、适当性、可行性,汇总审核后报财务处。

第二十二条 财务处必要时可组织有关方面专家或第三方机构对绩效目标进行综合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反馈至归口管理部门。

第二十三条 绩效目标确定后,随同预算一并批复,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预算或者绩效目标发生相应变化,按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第二十四条 原则上预算批复后,按预算信息公开的规范和要求,公开项目绩效目标。

第五章 绩效运行监控管理

第二十五条 绩效运行监控,是指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对预算资金执行情况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开展的监督、控制和管理活动。

第二十六条 项目归口管理部门依据批复的预算及设定的绩效目标,对预算执行进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及项目实施进程等进行跟踪管理,对预算资金绩效运行进行监控。

第二十七条 财务处每年8月集中对学校1-7月预算执行情况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开展一次绩效运行监控汇总分析,完成绩效运行监控表的填制工作并报送省财政厅。

第二十八条 绩效运行监控内容主要包括:绩效目标完成情况、预算资金执行情况、重点政策和重大项目绩效延伸监控以及其他需要实施绩效监控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 绩效运行监控采用目标比较法,用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式,将绩效实现情况与预期绩效目标进行比较,对目标完成、预算执行、组织实施、资金管理等情况进行分析评判。

第三十条 绩效运行监控包括及时性、合规性、有效性监控。

第三十一条 绩效运行监控中发现的绩效目标执行偏差和管理漏洞,应采取分类处置措施予以纠正。

第三十二条 对科研类项目可暂不开展年度中的绩效运行监控,但应当在实施期内结合项目检查等方式开展绩效运行监控,注重项目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可持续性。

第六章 绩效评价管理

第三十三条 绩效评价是运用科学、严谨的方法和程序,选取具有代表性的样本,对预算资金及其使用主体的支出行为、产出和效果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形成评价结果。

第三十四条 财务处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年度绩效评价工作,并出具绩效评价报告。

第三十五条 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汇总审核预算实施单位相关资料,报送财务处委托的第三方机构。

第三十六条 绩效评价主要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决策部署、工作任务、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财务和会计资料等相关资料。

第三十七条 第三方机构按照《湖北省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行为规范》、《湖北省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基本规范》和《湖北省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报告编制规范》的要求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并形成绩效评价报告。

第三十八条 财务处每年4月30日前完成学校绩效评价工作并将报告上报财政厅,同时按照信息公开的要求进行公开。

第三十九条 科研项目应当按照中央和省有关科研项目管理要求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第七章 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四十条 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是指充分利用绩效评价结果,实现绩效持续性改进和螺旋式上升,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挂钩机制。对绩效好的项目原则上优先保障,对绩效一般的项目督促改进,对绩效较差项目预算调整至保障绩效好的项目。

第四十二条 探索建立预算绩效评价结果纳入部门(院部)年终考核加分奖励项目,财政项目预算绩效评价结果为优(A)给予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和项目具体实施单位一定考核加分奖励。

第四十三条 绩效评价结果运用情况按要求与决算报告同步公开。

第八章  

第四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2021年1月1日开始执行。《武汉轻工大学预算绩效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四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