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推进学校一流学科建设,规范资金管理,按照《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属高校“双一流”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教发〔2024〕65 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一流学科”是被省政府确定的省属高校一流学科建设学科(重点建设学科或培育建设学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金是指财政厅核拨至学校专项用于“一流学科”的省级财政资金。
第四条 资金管理遵循“科学规划、质量导向、专账核算、专款专用、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五条 资金必须用于学校被省政府确定的一流学科建设学科。遵循人才培养、学科发展、科研创新的内在规律,资金聚焦高层次人才引育、高水平师资队伍建设、国家级科研平台建设、重大科技成果产出等重点任务。
第六条 资金支出范围包括:
(一)教学科研平台建设费。包括学科建设所必须的实验室等学科平台的建设改造,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信息化设备购置等方面支出。
(二)学科人才梯队建设费。包括国内外领军人物和创新团队、学科带头人及青年学术骨干等人才引进培育等方面的支出。
(三)科研活动费。包括为提升学科建设水平而开展的科学研究(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成果出版发表及推广应用等方面的支出。
(四)人才培养费。包括支持学生参加高水平创新创业竞赛和学科竞赛,参与高水平科研论文发表等,提升学生特别是研究生的创新意识、研究能力;引进国内外高水平大学的通识课程及专业课程;资助品学兼优的学生参加国内外高水平创新人才联合培养项目等方面的支出。
(五)学术交流合作费。包括举办、参加高层次国际性和全国性学术会议,邀请国内外知名学者讲学及进行科研合作等方面的支出。
(六)其他经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审定的与《湖北省属高校一流学科建设考核暨资金清算与预拨评价指标体系》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七条 资金不得用于发放教职工日常工资支出(人才引进和培养支出除外)、发改委立项的基本建设、偿还贷款、支付利息、支付罚款、捐赠、赞助、对外投资、平衡预算等支出,不得用于上级规定不得开支的其他支出。不得用于新建工程项目。
第八条 一流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下达的资金预算额度,对照考核指标体系,牵头组织编制科学、合理的实施方案及预算,进行事前绩效评价,经一流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同意,提交学校会议审定后,送财务处上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审批或备案。
第九条 资金预算需优先安排用于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灵活分配方式的“一流学科”高层次人才、全职承担国家及省重大战略任务的学科带头人等的工资支出,以及对牵头获得国家科技奖或教学奖以及省一等奖的主要获得者按政策给予的奖励和入选省级以上人才计划的引进人才一次性资助等支出(不支持省属高校间全职人员流动)。
第十条 资金预算经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审批下达后,需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改变使用方向和内容。确有特殊原因需要调整使用的,应按程序向上级报批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十一条 财政资金到账后,一流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学校会议已审定的预算方案和计划下达至财务处,财务处将资金直接拨付给“一流学科”学科带头人,实行学科带头人负责制。“一流学科”学科带头人可将经费授权核拨至各学科团队负责人名下。
第十二条 “一流学科”学科带头人是资金申请、使用和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资金申请和使用的真实性、规范性、有效性负责。已授权至各学科团队负责人名下的经费报销由学科团队负责人负责签批,其团队负责人发生的支出由学科带头人负责签批,学科带头人发生的支出由分管学科建设校领导负责签批。
第十三条 资金预算原则上需每年 10 月 30 日前执行完毕;如有上级明确规定的情况,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资金在会计核算时实行专门的项目账管理。编入“省属高校双一流建设省级专项”一级项目下“学科建设补助项目”二级项目独立核算。
第十五条 支出标准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由一流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财务处提出意见建议,提请学校研究同意后执行。
第十六条 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结算的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的,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执行《武汉轻工大学全面预算绩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财务处、一流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一流学科”学科带头人分别履行财务处、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和项目执行部门的职责。
第十八条 “一流学科”年度目标完成情况和综合评价考核激励约束机制,学校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会同发规处负责解释,自 2025 年3 月 1 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印发后,《武汉轻工大学“一流学科”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轻工大行发〔2023〕2 号)同时废止。
附件:湖北省属高校一流学科建设考核暨资金清算与预拨评价指标体系(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