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轻工大学岗位设置管理办法

来源: 作者: 发表日期:2024-06-20 阅读次数:


为进一步深化人事管理体制改革,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全面落实国家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要求,根据原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和原人事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三个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59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湖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意见》(鄂办发[2008]1号);省人社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三个指导意见的通知》(鄂人社发[2009]14号);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设置与人员选聘管理办法〉的通知》(鄂人社发[2018]2号)、省人社厅《关于下放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管理权限的通知》(鄂人社发[2018]13号)等文件精神和具体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岗位设置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科学设岗,宏观调控。坚持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的需要出发,统筹学科专业建设,兼顾各类人员结构现状,按照岗位结构比例要求,科学设置专业技术岗位,重点拓展教师岗位,严格控制管理岗位,逐步减少工勤技能岗位,规范岗位设置,加强宏观调控,实行动态管理。

(二)优化结构,高效运行。完善岗位设置分类分级体系,以教师队伍为主体,优化各类人员结构比例,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提高用人质量与用人效益。

(三)突出主体,分级管理。在岗位设置上,突出教师岗位的主体地位,突出高级岗位的学术影响,突出教授二、三级岗位在学科建设中的引领作用。在人力资源配置上,向教学科研一线倾斜,向重点学科和优势学科倾斜。

(四)按岗聘用,聘约管理。以岗位设置为基础,深化聘用制改革,完善用人机制,强化聘约管理,逐步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调动各类人员的积极性。

(五)面向未来,发展优先。从实际出发,着眼未来,促进发展。岗位设置与聘用要有利于汇聚优秀人才,有利于教师队伍可持续发展,有利于提升学校核心竞争力,实现学校内涵式发展。

二、适用范围

学校在册正式工作人员适用本办法。在册正式工作人员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分别纳入相应岗位设置管理。涉及学校各级领导干部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岗位总量与岗位类别

(一)岗位总量

1.学校岗位总量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总量和学校教育教学事业发展需要综合确定。

2.根据各二级单位工作需要和人员编制,确定其岗位数量。

(二)岗位类别

高等学校岗位分为三类,即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根据上级文件精神,专业技术岗位占全校岗位总量的70%及以上,其中,教师岗位不低于岗位总量的55 %。管理岗位一般不超过岗位总量的20 %。按照后勤社会化的改革方向,逐步减少工勤技能岗位的比例。

1.专业技术岗位是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遵循高等教育和人才成长的规律,要符合学校学科专业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的实际,要有利于提高学校办学质量和办学水平。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教师岗位是专业技术主体岗位。

教师岗位是指具有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职责和相应能力水平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包括专任教师岗位和专职学生辅导员岗位。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是指为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提供技术支持或辅助服务、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主要包括实验技术、图书资料、编辑出版、会计统计、医疗卫生等专业技术岗位。

2.管理岗位是指在学校、院(部)以及其他内设机构中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有利于增强学校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服务水平。

3.工勤技能岗位是指为满足学校教学科研和日常运行等需要,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和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国家鼓励高等学校后勤服务社会化,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为适应聘用急需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上级部门批准学校设置特设岗位。特设岗位属学校非常设岗位,不受学校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四、岗位等级和结构比例

(一)岗位等级

1.国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包括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和初级岗位。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其中正高级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高校教师岗位分为12个等级,其中正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教授一级岗位、教授二级岗位、教授三级岗位、教授四级岗位,分别对应一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副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副教授一级岗位、副教授二级岗位、副教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教师岗位名称为讲师一级岗位、讲师二级岗位、讲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初级教师岗位名称为助教一级岗位、助教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级和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和岗位等级设置参照相关行业指导意见和标准执行,且分别对应国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

2.管理岗位分为8个等级。现行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主任科员)、科级副职(副主任科员)、科员和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国家事业单位三至十级职员岗位,其中六级及以上为高级职员岗位,七级、八级为中级职员岗位,九级、十级为初级职员岗位。

3.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根据实际情况,学校技术工岗位分为4个等级,即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和初级工,分别对应国家事业单位二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二)最高等级控制

1.专业技术一级岗位属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其岗位设置工作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2.学校专任教师岗位的最高设岗等级为二级;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设岗等级为三级,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副高级、中级岗位的最高设岗等级分别为六级、九级;管理岗位的最高设岗等级由上级部门确定;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设岗等级为二级。

(三)岗位结构比例控制

1.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1)在考虑现有人员岗位结构比例的基础上,根据学校事业发展的总体目标要求,突出学科建设的重要地位,实行相应的结构比例控制,并进行动态管理。

(2)学校总体控制比例为: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和初级岗位的比例分别占10%、30%、40%和20%。正高级二、三、四级岗位比例为1∶36 ,副高级一、二、三级岗位比例为2∶44中级一、二、三级岗位比例为343,助理级一、二级岗位比例为55其他专业技术高级岗位比例控制在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20%以内。

2.管理岗位结构比例

学校管理岗位四级及以上职员岗位数,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确定。六级及以上职员岗位数量不超过职员岗位总量的35%;中级职员岗位数量不超过职员岗位总数的50%;初级职员岗位数量占职员岗位总数的15%。

3.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

学校工勤技能二、三级岗位控制比例为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25%。其中二级岗位主要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岗位中设置。严格控制二级岗位总量,控制比例为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5%。

五、岗位聘用

学校在上级核定的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内,合理制定各类各级岗位设置和聘用实施办法,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科学设岗、竞聘上岗、择优聘用、合同管理的方式按岗聘用。

(一)聘用原则

1.坚持公开岗位,公平竞争,择优聘用,聘约管理。

2.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注重实绩,注重贡献。

3.在学校核定的岗位职数和结构比例内,因事设岗,按照岗位职责、聘用条件和聘用程序进行。

4.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

5.保证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

(二)聘用条件

1.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3)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2.管理岗位的基本聘用条件

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各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为:

(1)三级、五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四级、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2)四级、六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五级、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确因工作需要,由专业技术岗位交流到管理岗位的人员,可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本人条件,直接聘用到相应的管理岗位。

3.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聘用条件

(1)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

(2)受聘教师岗位的人员应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学术道德和合作精神,符合国家关于相应教师职务的基本任职条件,具备与履行岗位职责相适应的学术水平和创新能力;

(3)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国家规定的相关职业资格准入的条件。

4.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聘用条件

(1)二、三、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五年,并分别通过技师、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评或考核;

(2)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5.三类岗位的具体聘用条件和岗位职责,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不同类型、不同等级岗位的实际情况,参照现行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规定、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条件要求和工人技术等级考核管理有关规定,着眼于妥善处理教职工业绩与资历、教学科研与学科建设、个人发展与团队建设、已取得业绩与聘期目标任务、现有人员实际与队伍长远建设需要等关系,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各二级单位分类分级制定。

(三)聘用程序

1.学校和各二级单位公布岗位名称、岗位数量、岗位职责、聘用条件、聘期任务等。

2.个人申请岗位。

3.各二级单位聘用小组进行资格审查、材料审核、条件审核。

4.各二级单位聘用小组组织评议,根据聘用审批权限,在学校下达的岗位数内确定推荐人选并公示。

5.学校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

6.学校各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委员会组织评议或评审,推荐或复核人选

7.学校审核或审批并公示(其中,正高二级岗位人选须报省人社厅评审核准,正高三级岗位人选须报省人社厅备案)。

8.学校签发岗位聘用文件。

9.学校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四)岗位聘用审批权限

1.专任教师岗位:教授二级岗位人选由各院(部)聘用小组评议推荐,学校专任教师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委员会组织评审推荐,经学校审核,报省人社厅评审核准教授三级和副教授一、二级岗位人选由各院(部)聘用小组评议推荐,学校专任教师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委员会组织评审推荐,报学校审批;教授四级岗位、副教授三级岗位、讲师及以下各级岗位由各院(部)聘用小组组织评议推荐,经学校专任教师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委员会复核,学校审批。

2.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三、五、六级岗位人选各二级单位聘用小组评议推荐,学校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委员会组织评审推荐学校审批(其中三级岗位人选须报省人社厅备案)四级、七级岗位及以下各级岗位由各二级单位聘用小组评议推荐,经学校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委员会复核,学校审批。

3.管理岗位:六级及以上职员岗位人选,按照干部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七级及以下职员岗位人选各二级单位聘用小组评议推荐,学校管理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委员会统一组织竞岗报学校审批。专职学生辅导员岗位人选由各二级单位聘用小组评议推荐,学校专职学生辅导员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委员会统一组织竞岗学校审批。

4.工勤技能岗位:二级岗位人选各二级单位聘用小组评议推荐,学校工勤技能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委员会组织评审推荐学校审批;三级及以下岗位人选由各二级单位聘用小组组织评议推荐,经学校工勤技能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委员会复核,学校审批。

六、岗位管理

(一)聘约管理

1.学校与受聘人员依法依规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聘用合同,明确岗位名称、职责要求、聘用期限、聘期任务、违约责任、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等方面的内容。

2.学校根据不同类型岗位的受聘人员,实行不同聘用期限的聘用合同管理。管理岗位六级及以上职员的聘期按干部管理权限确定,其他各类各级岗位的聘期一般为3年。聘期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合同的签定、终止、解除、变更和签等按国家政策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二)岗位考核

1.岗位考核实行聘期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聘期考核重点考核受聘人履行岗位职责和聘用合同的情况,重点是工作业绩。年度考核主要按照德、能、勤、绩、廉等全面考核受聘人的政治思想表现、职业道德、工作态度、履职尽责和工作业绩、聘期任务进展等情况。

2.年度考核结果记入档案,作为岗位调整、奖惩、工资晋升、绩效分配、聘期考核等的重要依据。聘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级,作为岗位调整或解聘、续聘、岗位待遇兑现、绩效分配等的重要依据。

(三)投诉与申诉

1.学校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受岗位聘用工作中的投诉和申诉,进行调查,并向学校各相应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委员会报告。

2.教职工在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方面发生争议的,可在规定的公示期内向学校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申诉10日之内,对申诉人作出答复。

3.任何投诉或申诉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签署真实姓名,申诉处理委员会有责任为投(申)诉人保密,任何单位及个人都不得对投(申)诉人进行打击报复。投(申)诉人必须以事实为依据,经查实,属于有意诬告者,将被严肃处理。

(四)有关规定

1.各类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双肩挑”)。根据管理工作特点,确因工作需要兼任的,按照从严控制、严格标准、规范管理的原则,按管理权限审批,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

根据上级文件精神,负责专业技术业务组织与管理工作的校级领导班子成员,以及在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等内设机构管理部门岗位担任正职与副职领导职务的人员,具有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仍在从事教学、科研等具体专业技术工作,完成了两类岗位的职责任务,达到规定的工作标准,按规定程序和管理权限审批后,可同时聘任专业技术岗位职务。

对经批准同时在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任职的人员,其岗位类别列入管理岗位系列,按管理岗位管理,实行“一岗双责”,既要全面履行管理岗位的职责,又要完成兼任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工作任务。年度考核实行“双重考核”,对其承担的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的工作任务情况同时进行全面考核,对两类岗位中任一岗位考核确定为不合格或连续两年确定为基本合格的,原则上取消其两类岗位任职资格,并根据其工作情况重新确定新的工作岗位。

2.积极探索专任教师岗位分类型管理。为合理配置和利用教师资源,各尽其能,各显所长,鼓励教师专注于各自的工作领域,根据岗位性质和工作任务,教师岗位分为教学为主型、教学科研并重型、科研为主型(含社会服务与推广型)。

3.空缺岗位可通过校内竞聘和校外公开招聘两种方式补缺,其中新晋升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一般聘用到高一层级职务的最低等级岗位上。为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学校对岗位急需且符合直接认定或直选条件者,可在核定的岗位职数内按有关规定直接聘用。引进特别优秀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学科建设急需的学科人才等由学校直接安排聘用。

4.新受聘的教职工在试用期或见习期满后,管理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确定相应的岗位等级,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岗位条件要求确定相应的岗位等级,工勤技能人员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工勤技能技术工五级岗位。

5.出国研修人员在学校批准的期限内保留其岗位,逾期未归者不再保留岗位。

七、组织领导和工作要求

(一)组织领导

1.学校成立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组织全校岗位设置、岗位聘用和聘期考核等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事处。

2.学校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专任教师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委员会、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委员会、管理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委员会、专职学生辅导员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委员会、工勤技能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委员会,分别负责各类相应岗位具体的聘用实施工作。

3.各二级单位成立聘用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岗位设置与人员聘用等具体工作。

(二)工作要求

1.岗位设置管理和人员聘用是当前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核心任务,是高等学校实施人才强校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学校可持续发展,关系到广大教职工的切身利益。学校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切实做好政策宣传和教职工的思想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稳妥地推进岗位设置与聘用制度改革,确保学校的稳定和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行。

2.各单位在聘用工作中,应根据不同岗位承担的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任务以及国家和学校规定的各类岗位聘用条件、基本职责、聘期任务等基本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细化本单位具体聘用条件、岗位职责和聘期任务,在制定方案和实施时应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充分发挥本单位聘用小组和专家教授的作用。学校探索建立校内外同行专家学术评价制度,对专业技术正高级岗位聘用人选进行学术评价。

3.各单位在岗位设置和聘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对违反规定滥用职权、打击报复、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的,要追究相应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

八、附则

(一)本办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时,按新的规定执行。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上级文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二)凡学校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三)本办法自20182月起施行。原武工校党发[2010]66号文件中的《武汉工业学院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四)本办法由武汉轻工大学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