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轻工大学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来源: 作者: 发表日期:2018-04-27 阅读次数:

武汉轻工大学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轻工大行发[2015]42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专科学生的成绩与学籍管理工作,根据学校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专科学生基本学习年限为三年。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原学制两年。

第三条 专科学生实行学年制学籍管理制度。普通专科生不及格和未参加期末考核的课程实行补考制度。

1.期初补考。对上一学期期末学生考试不及格课程,学生可利用假期自修,教务处于下一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安排补考。

2.毕业前补考。经补考后仍不及格者不得再次参加后续年级相同课程的补考。学校于学生毕业前统一安排一次补考。毕业前补考仍不及格,作结业处理。

3.结业后补考。结业的学生在结业后的一年以内可向学校申请参加后续年级相应课程考试。

4.学生因病或者其他个人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课程考核时,应在课程考核前持医疗或者事假等证明向所在院(部)申请缓考,填写《课程缓考申请表》,经院(部)领导同意并报教务处批准。缓考课程的成绩记录中标明“缓考”。

5.缓考申请未被批准或者擅自不参加课程考核的,按缺考处理。缺考者该课程在成绩册上记录为“缺考”,不允许参加学期初补考,经申请可参加毕业前补考。

第四条 学校每学年度末对学生所获课程成绩清理一次,并按下列标准每学年度进行一次学籍处理(进行学籍处理时休学期不计算在内)。

1.对不符合退学条件或本办法的其它规定者,在下一学年度进入高一年级学习。

2.因学习困难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尚未达到应予退学情形的学生,可申请留级。申请留级的学生必须在期末考试前两周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报教务处批准。三年级学生不允许申请留级。

3.一学年累计不及格课程达到三门者,给予书面警示。

4.一学年累计不及格课程达到五门或在校期间累计不及格课程达到六门及以上者,给予留级。留级学生按后续年级同专业学费标准缴纳学费。在校学习期间,连续两次达到留级条件者,按退学处理。

5.一学年累计不及格课程达六门及以上或者在校期间不及格课程累计达十门及以上者,予以退学。

第五条 因学业原因予以退学的,允许申请退学试读一年,编入同专业下一年级学习,按所在年级专业教学计划修读课程,并按规定缴纳学费。试读期间无学籍,若受到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者,取消试读资格。试读一年后经考核,若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且均考核合格,可申请恢复学籍。试读一年后仍有课程考核不合格者,不再允许试读。

第六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内容,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七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予以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1.因课程成绩不及格结业的学生,结业后的一年以内可向学校申请参加后续年级相应课程考试,成绩合格的,换发毕业证书。

2.因实习不及格结业的学生,如结业后从事与实习内容相近的工作,结业后一年内可由工作单位出具书面鉴定意见,经学生原所在学院审查合格,报教务处审核,校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换发毕业证书。  

3.因受纪律处分结业的学生,结业后一年以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工作单位、社区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其品行表现证明,经学生原所在学院审查合格,报教务处审核,校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换发毕业证书。

4.换发毕业证书的落款日期,按换发时间填写。

第八条 本规定未作规定的学籍管理制度,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参照学校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相关条款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