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轻工大学特长生学籍管理规定
轻工大行发[2015]42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艺术特长生和体育特长生(以下简称特长生)的学籍管理,培养品学兼优的特殊人才,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体育特长生是指具有体育运动特长,由我校根据国家招生规定,作为高水平运动员招收的学生。艺术特长生是指具有艺术特长,由我校根据国家招生规定,按照艺术特长生标准招收的学生。
第三条 特长生在刻苦训练、努力创造佳绩、为校争光、积极带动学校文体活动开展的同时,应科学合理地安排好各类课程的学习。特长生应达到教学计划规定的总学分数,方能毕业。各类课程学分要求如下:
1.理论课中所有必修课学分;
2.毕业设计(论文)及其他实践性教学环节学分。
3.学科基础课和专业课选修课学分的80%。
4.校选课学分不作要求。
其未修课程学分数应按本规定第九条的要求获得相应奖励学分或训练学分。
第四条 特长生经考核达到学士学位要求,可向学校申请学位。
第五条 为参加必要的校内外大型演出活动或重大比赛,校团委和体育部与学生所在院(部)协商后,可以报教务处调整参演或参赛学生的上课时间或短期停课,由此耽误的课程可事后进行补课,课程考试可采取缓考方式处理。非参演或参赛学生按正常进度上课和考试。
第六条 特长生的成绩管理
1.学生因缺交作业、旷课、缺做实验等原因而被取消考试资格,或因考试舞弊、旷考等原因而未获得课程成绩,按实际情况记载,不考虑竞赛及平时训练加分。
2.平时成绩在60分以下者,其成绩记载时不考虑竞赛及平时训练加分。
3.教师在日常教学中对特长生的教学要求与普通本科生同等对待,不作特别考虑。其总评成绩按平时成绩实际评分和原始考试卷面分按比例折算后如实记载。
第七条 符合加分条件的特长生,每学年由体育部、校团委提供训练日志、参赛及获奖文件、证书等复印件,教务处会同学生所在院(部)集中审核处理一次。每次获奖只能享受当学年的加分。若一学年内有两次及以上获奖,按高等级奖项计算,不重复累加计算。
符合加分条件的特长生,其总评不及格课程成绩可按以下标准加分,平时成绩记载不予更改。其总评成绩按加分后的课程结业考试成绩记载,不再折算平时成绩。加分后的课程总评成绩最高不超过65分。课程总评成绩已及格课程不再考虑加分。
1.获得全国比赛第八名(或全国三等奖)及以上奖项者,其考试成绩在60分以下的课程,原始考试成绩加30分;
2.获得省级比赛第一至三名者(或省级一等奖),其考试成绩在60分以下的课程,原始考试成绩加25分;
3.获得省级比赛第四至八名者(或省级二、三等奖),其考试成绩在60分以下的课程,原始考试成绩加20分;
4.获得校级比赛第一至六名者(或校级比赛一至三等奖),其考试成绩在60分以下的课程,原始考试成绩加15分;
5.个别虽没有获得省级以上的比赛名次,但训练刻苦努力、为学校文艺、体育运动发展做出贡献的特长生,其考试成绩在60分以下的课程,原始考试成绩加10分。
第八条 学校对特长生的成绩单独建库管理,对教务管理系统中的成绩不作更改。特长生期末考试成绩不及格,应参加正常重考,与普通本科生同等对待,加分时可取正考与重考中的高分。放弃重考资格者不作加分考虑。
第九条 设立奖励学分和训练学分代替未修读的选修课学分。
1.符合第七条第1款规定者,记6个奖励学分;符合第七条第2款规定者,记4个奖励学分;符合第七条第3款规定者,记3个奖励学分;符合第七条第4款规定者,记2个奖励学分;
2.特长生必须参加规定的日常训练,获得规定的训练学分。训练学分按训练20小时1学分计算,一般不超过20学分。具体标准分别由体育部和校团委根据训练计划制订,并纳入教学考核的范围。
第十条 特长生无论何种原因离团或离队,不享受本规定的政策,培养要求与学籍管理与普通本科生相同。
第十一条 非特长生的学生艺术团成员、校级运动队队员可享受本规定第九条的政策,但只限于作为创新学分记载,可冲抵校选课学分。
第十二条 本规定未涉及事宜按照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根据国家招生政策降分录取的特长生。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