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品学兼优学生的关怀,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国家奖学金”,为管好、用好该项资金,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全日制本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年度内无违纪处分和严重违规记录;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达到或超过学校甲等奖学金成绩标准,实践动手能力、创新能力等方面综合素质特别突出,年度内获校级及以上综合荣誉奖。
第五条 在每年省财政厅、教育厅向学校下达国家奖学金的名额和预算后,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各学院实际情况,将国家奖学金的名额分配到各学院。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根据国家奖学金评审条件,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递交申请,相关申请表格详见当年工作通知。
第八条 各学院对学生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查,无异议后将等额推荐名单及有关材料按要求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九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与学校其它奖学金。
第十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收集、汇总申请材料和初步名单,报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一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将经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的获奖名单及相关信息,经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备案。
第十二条 学校在收到上级主管部门核拨的专项奖励资金后,由财务处一次性发给获奖学生。获得国家奖学金学生的申请表存入学生学籍档案,同时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申请、评审和发放必须做到政策公开,过程公正,结果公平。凡弄虚作假、违反有关规定,一经查实,收回奖学金,并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相关当事人责任。
第十四条 纪委、审计等部门负责检查、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确保国家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学生。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部(处)根据国家和湖北省相关规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