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全日制本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学校负责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年度内无违纪处分和严重违规记录;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达到或超过学校三等以上奖学金成绩标准;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六条 在每年省财政厅、教育厅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下达学校后,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各学院学生的实际状况,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分配到各学院。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学校其它奖学金。
第九条 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及其它有关规定,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相关申请表格详见当年工作通知。
第十条 各学院在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基础上,负责对学生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查,组织评议。无异议后将推荐名单及相关材料按要求及时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一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收集、汇总申请材料和建议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在校内进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将研究通过,经公示无异议后的获奖学生名单报送上级部门并备案。
第十三条 根据上级部门的专款到位情况,财务处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给获奖学生。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的申请表存入学生学籍档案,同时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评审和发放必须坚持政策公开、过程公正、结果公平。凡弄虚作假,违反有关规定,一经查实,收回奖学金并追究相关当事人责任。
第十五条 纪委、审计等部门负责检查、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