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轻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管理办法

来源: 作者: 发表日期:2025-04-14 阅读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激励研究生潜心学业,根据《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政〔2021〕310号)《湖北省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高等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为人事档案转入本校的全日制非在职研究生设立学业奖学金。

第三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与个人在校内设立面向研究生的奖助项目,其具体评定办法由学校或学院与设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协商确定。

第四条 申请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五)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二章 学业奖学金

第五条 学校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六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对象为正常学制期限内具有武汉轻工大学学籍的全日制研究生(不含在职培养的研究生和定向、委托培养的研究生)。参评学年因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手续的研究生,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参评资格。

学业奖学金于每年9-10月份评定,评定完成后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第七条 学业奖学金分为三个等级,获奖条件及奖励标准为:

等级

获奖比例

奖金(元)

一等

≤10%

8000

二等

≤20%

6000

三等

70%左右

4000

第八条 一年级奖学金在一级学科内按照当年复试总成绩排序评选。跨门类调剂录取学生复试总成绩由学院折算后参与排序评选。

二、三年级学业奖学金评选:

(一)必须完成上一学年内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及其他各项要求,应修、补修、重修课程无不及格现象(学位课70分及格,非学位课60分及格)。

(二)留级、降级、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参加评选。2年制的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不参加三年级评选。

(三)一般在一级学科内进行评选,对考核内容进行加权评分,按总分高低顺序排名,确定获奖等次。考核内容为:

A 思想品德表现,占10%;

B 学习成绩,二年级占50%,三年级占20%;

C 科学研究,二年级占20%,三年级占50%;

D 社会工作,占10%;

E 社会活动,占10%

各项考核指标细分为次级指标,次级指标的计分按照附件《武汉轻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计分标准》进行。

二年级总分计算公式为:总分T=A×10%+B×50%+C×20%+D×10%+E×10%

三年级总分计算公式为:总分T=A×10%+B×20%+C×50%+D×10%+E×10%

第九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不遵守国家法纪法规和校纪校规,受到党、团或校级处分的;

(二)无故旷课,无正当理由经常不参加集体活动者;

(三)有学术不端行为者;

(四)其它违反学校规定者。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十条 学校成立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本校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第十一条 学校内研究生基层培养单位(院、系、所等,下同)成立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基层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单位奖助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十二条 基层单位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基层单位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三条 对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基层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基层单位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四条 学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当年学业奖学金通过银行卡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四章    

第十五条  基层培养单位可以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相关实施细则,但不能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评选标准和评选程 序。各单位制定的实施细则须报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六条  凡已获奖励的研究生,如发现有弄虚作假、学术不端等行为,学校将撤销其所得的荣誉称号,追回已发全部奖学金,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其它

(一)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办法另行规定。

(二)本办法由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2025级研究生开始执行,2024级、2023级研究生按《武汉轻工大学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及助学金评定管理办法(修订)》(轻工大行发〔2022〕4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