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本科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工作,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 号)、《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学校在籍的大二以上(含大二)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本科学生,其中专升本学生进入本科阶段第二年起才具备申请资格。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 10000 元。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记录;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特别优异,学习成绩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位于专业前 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实践动手能力、创新能力等方面综合素质特别突出,曾获校级及以上综合荣誉奖。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测评成绩排名超出前 10%,但均位于前 30%的学生,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具体标准见附件),方可申请国家奖学金。
第五条 在每年省财政厅、教育厅向学校下达国家奖学金的名额和预算后,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各学院学生的实际情况,将国家奖学金的名额一次性分配到各学院。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根据国家奖学金评审条件,学生本人向学校提出申请。
第八条 各学院对学生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查,无异议后将等额推荐名单及有关材料按要求报送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九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与学校其他奖学金。
第十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收集、汇总申请材料和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一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将经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的获奖名单及相关信息,经公示(不少于 5 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备案。
第十二条 学校在收到上级主管部门核拨的专项奖励资金后,由财务处一次性发给获奖学生。获得国家奖学金学生的申请表存入学生学籍档案,同时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申请、评审和发放必须做到政策公开,过程公正,结果公平。凡弄虚作假、违反有关规定,一经查实,收回奖学金,并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相关当事人责任。
第十四条 纪委、审计等部门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国家奖学金真正用于奖励品学兼优学生。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武汉轻工大学本科学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轻工大行发〔2019〕1 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