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工作,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全日制本科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大二以上(含大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中专升本学生进入本科阶段第二年起才具备申请资格。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学校负责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记录;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达到或超过学校三等以上奖学金成绩标准;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六条 在每年省财政厅、教育厅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下达学校后,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各学院学生的实际情况,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分配到各学院。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学校其他奖学金。
第九条 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
第十条 各学院在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工作的基础上,负责对学生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查,组织评议。无异议后将推荐名单及相关材料按要求及时报送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一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收集、汇总申请材料和建议名单,报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在校内进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将研究通过,经公示无异议后的获奖学生名单报送上级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根据上级部门的专款到位情况,财务处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给获奖学生。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的申请表存入学生学籍档案,同时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评审和发放必须坚持政策公开、过程公正、结果公平。凡弄虚作假,违反有关规定,一经查实,收回奖学金并追究相关当事人责任。
第十五条 纪委、审计等部门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武汉轻工大学本科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轻工大行发〔2019〕2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