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轻工大学本科生困难补助管理办法

来源: 作者: 发表日期:2019-06-18 阅读次数: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财政部 教育部 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财科教[2017]21号)精神,学校设立专项资助资金,对经济困难学生给予各类困难补助。

第一条 困难补助是指由于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人或学生家庭出现突发事件而产生临时性生活困难时,学校为其提供的经济或物质帮助,旨在解决学生在学习、生活中经济困难,使其能安心在校学习,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条 困难补助的种类

困难补助分为学费补助、临时困难补助、专项补助。

第三条 困难补助的申请条件

(一)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的武汉轻工大学全日制在读本科学生。

2.拥护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及学校规章制度,思想品德良好。

3.学习努力,态度端正。

4.学校认定的经济困难生,或因突发事件造成经济特殊困难的学生。

(二)学生在校期间,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具备申请资格

1.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处分未解除。

2.休学期间。

3.退学试读期间。

4.瞒报家庭成员及经济收入,弄虚作假取得补助金。

5.学习态度不端正,学习不努力,造成学习成绩低劣。

6.平时生活挥霍浪费。

7.不履行受助义务(如:不参加学校要求的公益和实践活动等)并经教育仍不改正。

8.学生在校期间获得的无偿资助总额达到4万元人民币。

有上述第2项、第3项的学生复学后可重新申请困难补助;有上述第1项、第5项、第6项、第7项的学生,经教育帮助,考察一年后有明显进步的,可酌情重新审定困难补助;有上述第4项的学生,令其偿还所发补助金,并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四条 困难补助办理的具体要求

(一)学费补助

1.具体申请条件

1)孤儿、残疾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含烈士子女)或家庭特别困难的少数民族学生。

2)其他国家文件规定或学校认定的应给予学费减免的学生。

2.申请金额:不超过本专业学费标准。

3.申请和发放程序

1)学生本人申请:填写“武汉轻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减免学费申请表”,附相关证明材料送交辅导员。符合条件的新生,报到时先在“绿色通道”办理学费缓交手续,报到后再提出学费补助申请。

2)辅导员初审:辅导员对学生提出的申请理由和提供的证明进行审查,与班干部讨论后,签署意见,报所在学院。

3)学院审核后报学生工作处。

4)学生工作处审核后报送相关校领导审批,审批通过后交财务处办理手续。

5)财务处负责发放学费补助款,并负责确保学费补助款用于缴纳学费。

4.申请时间:新生在入学当年10月提出申请,其他学生在每年的4月和10月提出申请。

(二)临时困难补助

学生发生经济困难,原则上以临时贷款(农银贷)来解决,对确因情况特别的才给予现金资助。临时困难补助一般在学院困难补助经费中开支。有特殊困难的,可以向学生工作处提出申请。

1.申请金额

学生申请临时困难补助,分为两档。一般困难补助金额小于等于800元,特殊困难补助金额小于等于2000元。单个学生一学年困难补助总额一般不超过4000元。

2.申请和发放程序

1)学生通过武汉轻工大学学生工作管理系统困难补助子栏目向学院提出临时困难补助申请。

2)学院辅导员审核,分管领导审批。

3)学生工作处审核并导出,按相关规定报相关领导审批后,交财务处办理手续。

4)财务处负责发放困难补助款至学生本人银行卡或校园卡内。

(三)专项补助

1.春节补助:春节慰问及回乡路费补助。

2.寒衣补助:对新生越冬御寒物品补助。

3.军训补助:学生军训期间军训服或其他物资的补助。

4.“绿色通道”补助:新生报到时,在“绿色通道”现场对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给予的生活补助。

5.其他专项补助。

第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武汉轻工大学本科生困难补助实施细则》(校学工[2019]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