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精准性和实效性,根据《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扶贫办、省残联关于印发<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鄂教助〔2020〕1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和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以相关部门核定的信息和学生家庭真实经济状况为基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
第二章 认定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下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各单位,依据职责分工组织开展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六条 各学院成立由分党委书记任组长、分党委副书记任副组长,全体辅导员、班主任代表等相关人员参加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七条 各年级成立认定评议小组,学生辅导员任组长,成员应包括班主任、学生代表等,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应合理配置,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评议小组成员名单在年级(专业或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对象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对象为在籍在校学生,包括以下七类:
一、经扶贫部门确认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
二、经民政部门确认的低保家庭(有家庭成员是低保对象)学生;
三、经民政部门确认的特困供养学生;
四、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五、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确认的烈士子女;
六、经残联部门确认的残疾学生;
七、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包括扶贫部门监测的边缘户(边缘易致贫户),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子女,因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疫情)造成重大损失、因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情况影响其子女入学就读及其他需要资助的低收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章 认定标准
第九条 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需根据学生家庭情况、个人消费水平、学生评议结果等指标,参照学校所在地当年规定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科学认定。认定标准分国家备案、特殊困难、困难、一般困难四档:
1.由中央和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发六类学生名单,统一归属于国家备案档。
2.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在扣除基本生活费用后,完全无力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国家规定应该由学生缴纳的费用的,为特殊困难档。
3.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在扣除基本生活费用后,不能完全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国家规定应该由学生缴纳的费用的,为困难档。
4.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虽能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但学生生活消费水平较低、生活困难的,为一般困难档。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予认定家庭经济困难:
1.填报信息或提供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缺乏诚信者;
2.不配合学校进行认定审核,拒绝核查者;
3.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符的高消费或不当行为者;
4.存在严重违纪并在认定申请截止前仍未解除处分者;
3.在中央和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发名单中,本人自愿放弃者。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程序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确认或申请、组织评定、公示及异议处理、认定结果确定五个环节。
一、提前告知
学院要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生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二、个人确认或申请
(一)在中央和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发学生库名单中的学生,各学院要高度重视,组织学生填写《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确认表(样表)》(见附件一,以下简称《确认表》),对愿意确认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不需要提供佐证材料,直接认定为困难生。符合资助对象认定基本条件但自愿放弃认定的学生,学校要进一步讲明资助政策,帮助消除心理问题,实际评估学生家庭经济变化情况,积极做好教育引导工作。对坚持放弃的,要做好登记,由学生本人在《确认表》上签字确认后,将《确认表》整理上报学校学生资助中心。
(二)不在中央和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发六类学生库名单中的学生,由学生自愿提出申请,填写《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表(样表)》(见附件二,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支撑材料或证明。
三、组织评定
(一)对于在籍在校老生,中央和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发六类库中的学生,直接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统一归属于国家备案档;其他非中央和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发六类库中的学生,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状况开展认定,认定档次分为特殊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
1.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收取学生填写的《确认表》或《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组织开展民主评议,初步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认定档次,报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
2.学院认定工作组负责审核所属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小组提出的学生名单及认定档次,报学校学生资助中心核准。
3.学校学生资助中心负责核准各学院学生名单及认定档次。
(二)对于当年报到新生,在学籍未完成注册前,中央和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无数据下发,学校将组织新生进行家庭情况登记,先按照学生登记情况开展认定工作,学籍完成注册后,进行比对复核确认。
1.如果属于“建档立卡家庭学生 、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烈士子女、残疾学生”六类学生的,需要填写《确认表》,提供相关支撑材料或证明。
2.不属于以上六类学生,由学生自愿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提供相关支撑材料或证明。
四、公示及异议处理
各学院应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在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助情况时,不得涉及学生个人和家庭的敏感信息及隐私。师生如有异议,可直接向学院或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反映。学院和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应在接到异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五、认定结果确定
各学院在认定结果公示结束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报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学校学生资助中心汇总审核。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和各学院分别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实行动态管理。档案内容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信息,应指定专人负责、妥善保管。
第六章 有关说明
第十二条 学校和各学院每学年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进行抽检和复查,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校园卡消费查询等方式进行核实。对于已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和各学院有权取消其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二、违反学校规章制度,且屡教不改的;
三、学生或监护人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材料、承诺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的;
四、学生日常消费明显高出本校学生整体水平,经常使用高档奢侈品或者进行高消费的;
五、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形的。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过程中,要注意方式方法,充分保护受助学生尊严和隐私,不能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要采用多种方式深入了解学生生活学习状况,及时发现困难但未受助、不困难却受助的学生,纠正认定结果存在的偏差。
第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遵守校规校纪,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既有申请国家和学校各项资助的权利,又有传递党和国家关爱,感恩回馈社会的义务。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政策、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