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轻工大学研究生助学金管理办法

来源: 作者: 发表日期:2025-04-14 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完善研究生培养机制,建立健全研究生教育管理工作中的激励机制,完善学校研究生资助体系,根据《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政〔2021〕310号)《湖北省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为学制期限内的无固定收入且人事档案转入本校的全日制非在职研究生设立助学金。

第三条 学校研究生助学金由国家助学金、研究生“三助”岗位津贴、困难补助组成,学校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与个人在校内设立面向研究生的奖助项目,其具体评定办法由学校或学院与设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协商确定。

第四条 申请助学金的研究生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努力学习;

(五)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二章  国家助学金

第五条  学校设立国家助学金,用于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

第六条 研究生助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实行逐月发放,每年按10个月计。

第七条 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三章  研究生“三助”岗位津贴

第八条 本章中的“三助”指面向全校设置的教学助理(简称助教)、研究助理(简称助研)和管理助理(简称助管)。

(一)助教工作:承担本科课程的辅导答疑、作业和实验报告的批改,可承担课程的习题课、讨论课和辅导答疑课的讲授;协助指导实验(上机)、生产实习、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等工作;

(二)助研工作:承担科学研究或科技产业开发项目中的部分工作;

(三)助管工作:协助职能部门和学院做好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九条 研究生工作部根据学校相关规定负责对研究生“三助”工作进行统一部署、管理与协调。学院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制定本学院“三助”工作的实施、管理和考核办法,并具体协调落实。各学院和相关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三助”工作。

第十条 岗位设置

(一)助教由各学院根据教学工作实际需要设置。

(二)助研由各学院(中心、重点实验室)、课题组或导师根据研究生所承担的科研和相关工作任务设置。

(三)助管岗位设置:

1.各职能部门和直属单位按本部门(或单位)固定人员编制缺编数确定。每缺编1人,可聘2名助管,部分不缺编的单位,如工作确实需要,可按编制数的10%设立助管岗位。

2.各研究生培养学院可按在校研究生人数设立助管岗位,30-150 人可设1名助管,151-300人可设2名助管,300人以上可设3名助管。各学院原则上最多可设置3个助管岗位。

第十一条 岗位申请与聘用

(一)助管设岗单位需在每学期期末前将下学期岗位设置方案报研究生工作部。岗位设置方案中应包括岗位设置数量、岗位要求、岗位目标、岗位职责、每周工作时间、工作量及对拟聘研究生的要求等,经审核后公示、招聘。助教、助研岗位由各学院(中心、重点实验室)、课题组或导师自行设置、招聘和考核。

(二)“三助”岗位由研究生结合自身特长与岗位需求主动申请,经设岗单位审核通过并经公示后上岗工作。在聘任“三助”岗位时,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未申请“三助”岗位的研究生不能聘任“三助”岗位;有课程考试不及格或违反校纪校规受处分的研究生不能申请“三助”岗位;岗位考核不合格的研究生在下学期不能再申请“三助”岗位。

(三)助管岗位由研究生直接向各设岗单位申请,助教、助研岗位由研究生向各学院(中心、重点实验室)或导师申请。原则上一名研究生只能申请一个学校设置的“助管” 岗位。各设岗单位在招聘时必须认真核实研究生是否同时担任其他部门的“助管”工作,确认没有方可聘用,否则另外的“助管”工作岗位津贴由设岗单位自行支付。

(四)申请者本人填写《武汉轻工大学研究生“三助”岗位申请表》(附件1),导师、设岗单位同意签字(盖章)后将聘任结果公示,报研究生工作部备案。

第十二条 岗位考核

(一)“三助”岗位考核由设岗单位具体组织实施。“助教”岗位的考核每一学期末进行。“助管”岗位的考核由设岗部门给予评定。“助研”岗位的考核由设岗单位自行制定并执行。研究生工作部定期对设岗单位“三助”工作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二)设岗单位需将考核结果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报研究生工作部审核、备案。研究生因故申请不再担任“三助”工作,需提前一周向设岗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同意后停止担任“三助”工作。对未能认真履行岗位工作职责的研究生,经设岗单位“三助”工作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可终止聘任,并提前一周书面通知本人。设岗单位需及时将终止聘任的研究生名单报研究生工作部备案。

第十三条 岗位津贴与发放

(一)硕士研究生参加助管、助教和助研工作,由学校、设岗单位或导师发放一定的岗位津贴。“三助”岗位津贴按每年10个月发放,每月600元。其中,助研的岗位津贴由导师从其科研经费中支付,助教的岗位津贴由聘用学院发放,助管的岗位津贴由学校统一发放。研究生参加助管和助教的工作时间为每周10-15个小时,如果一周工作时间超过了15个小时,超出的工作量由设岗单位按照一定的标准另外支付给研究生。助研的工作时间由导师依据实际情况确定,以不影响研究生正常的学习、生活为准。

(二)“三助”岗位津贴实行逐月考核、发放,在岗研究生填写《武汉轻工大学研究生“三助”岗位考核表》(附件2),设岗单位考核意见为合格后,方可获得该月津贴。

(三)“三助”岗位津贴原则上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需由财务处统一发放至研究生的银行卡中。

第十四条 硕士研究生在完成一个学期及以上的助教或助管岗位工作后,可获得1个社会实践学分。

第四章  困难补助

第十五条 困难补助是指由于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人或者学生家庭出现突发事件而产生临时性生活困难时,学校为其提供的经济帮助,旨在解决学生在学习、生活中的经济困难,使其能安心在校学习,顺利完成学业。

学生在校期间,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具备申请资格:

1.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处分未解除。

2.休学期间。

3.瞒报家庭成员及经济收入,弄虚作假取得补助金。

4.学习态度不端正,学习不努力,造成学习成绩低劣。

5.平时生活铺张浪费或有其他高消费情节的。

6.存在其他不予资助的情况的。

第十六条 困难补助的种类分为特殊困难补助、临时困难补助、大病补助。每名研究生每学期最多获得一次困难补助。各类困难补助办理的具体要求:

(一)特殊困难补助

1.补助对象:孤儿、残疾学生、烈士子女、主要家庭成员残疾或长期患病,家庭收入低或家庭特别困难的少数民族学生。

2.补助金额:500-2000元

(二)临时困难补助

1.补助对象:家庭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或突发性事件,造成人身或财产的巨大损失的学生。

2.补助金额:500-2000元

(三)大病补助

1.补助对象:因病住院、手术费用支出超过10000元的学生。

2.补助金额:1000-2000元。

第十七条 资助工作流程

(一)符合条件的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武汉轻工大学研究生困难补助申请表》(附件3),附相关证明材料送交辅导员,辅导员提交学院。

(二)学院初审:学院审核后,签署意见,报研究生工作部。

(三)研究生工作部审核后报送主管校领导审批,审批通过后交财务办理手续。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武汉轻工大学研究生“三助”工作管理办法(修订)》(轻工大行发〔2021〕113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