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轻工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修订)

来源: 作者: 发表日期:2024-06-21 阅读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18〕12号)精神,规范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强精神,增强学生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三条  勤工助学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优先扶困、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具有学籍的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全校勤工助学工作。

第六条  学生工作部(处)具体负责对学生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的指导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积极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增加校外勤工助学岗位,并纳入学校管理。

第三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及安排

第八条  设岗原则

1.学校根据每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按照因事设岗、按需设岗、一人一岗的原则,统筹安排和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后勤服务和学校公共服务等为主。

2.勤工助学岗位既要满足学生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第九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性岗位。固定岗位是指每月达到一定工作量、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临时性岗位是指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就可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和寒暑假临时岗位。

第十条  申请设岗及定岗程序

1.校内勤工助学岗位根据单位需求进行设定:各院(系)实验室、机房等相关岗位的清洁工作按100平方米/人配备;各院(系)学生工作助理按年级配备,每年级1人;其他工作助理按部门(或科室)并结合实际情况配备,原则上每部门(或科室)1 人;学生公寓楼层长按2-3层/人配备。

2.设立勤工助学固定岗位、临时性岗位或增设岗位数,须提交《武汉轻工大学校内勤工助学设岗申请审批表》报学生工作部(处)核定。

第十一条  凡符合应聘条件的学生可到用工单位应聘。用工单位按照特困学生优先、有岗位专长者优先、学有余力者优先等原则,以双向选择的方式,确定录用人选。

第四章  校内勤工助学劳酬审核与发放

第十二条  校内勤工助学固定岗位按月计酬,按助教、助管、助研、后勤服务等岗位性质计酬;校内勤工助学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酬金标准参照湖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适当上下浮动。

第十三条  勤工助学工资每个月发放一次,每月底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集中办理勤工助学工资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校内用工单位当月逾期未办结岗位酬金的,原则上顺延至下月办理。


第五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管理

第十五条  本着“谁用人谁管理”的原则,用工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勤工助学的 上岗学生进行思想教育和日常管理,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

第十六条  学校对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协议以及校纪校规的学生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十七条  校内用工单位根据岗位数进行聘用和解除聘用。

第十八条  未经审批备案的校内勤工助学岗位,不纳入勤工助学管理范围。

第六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第十九条  校外用工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推荐适合用工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及用人单位须遵守国家及学校勤工助学相关管理规定。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必须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二十一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八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武汉工业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实施细则》(校学〔2009〕2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