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轻工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来源: 作者: 发表日期:2023-05-31 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证学校对学生处理、处分行为的客观、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 《武汉轻工大学学生管理规定》(轻工大行发)[2017]27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时,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复查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专)科学生,含已入学报到、尚在学籍审查期的学生(以下称学生),其它类型学生参照执行。

第四条 学生应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应坚持合法、公正、及时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五条 自处理、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条 处理、处分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章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第七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申诉委员会向校长办公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八条 申诉委员会由9名常务委员和2名非常任委员组成。

申诉委员会实行主任负责制,由分管监察处的校领导担任主任。

常务委员由申诉委员会主任、监察处、学工处、发规处、教务处、研究生处、招毕处、国际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非常任委员由1名教师代表和1名学生代表组成。教师非常任委员由校工会推举。申诉人为本(专)科生的,1名学生非常任委员由校学生会推举;申诉人为研究生的,1名学生非常任委员由校研究生会推举。

非常任委员不能由申诉人所在学院(部)的师生担任。

申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监察处,其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委员会日常事务。

第九条 申诉委员会的职责:

(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复查申诉事件的事实、依据、程序;

(三)召开复查会议,对学生申诉的问题进行处理;

(四)提出维持原处理或处分决定或撤销(变更)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等复查意见,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将申诉结果送达申诉人、申诉人所在的学院(部)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十条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一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向校申诉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并附学校做出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复印件)。申诉申请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姓名、学院(部)、班级、学号、通讯地址、联系方式及其它基本信息;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并附上相关的证据及其它材料;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四)申诉人的签名;

(五)申诉结果送达方式的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申诉委员会收到申诉申请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诉材料进行审查,区别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

(一)申诉申请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予以受理,并向申诉人送达《受理通知书》。

(二)申诉材料不齐备的,向申诉人发送《补正通知书》,申诉人自收到《补正通知书》之日起2日内,补正所需材料;补正后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向申诉人送达《受理通知书》;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申诉委员会不予受理:

1.申诉人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申诉人资格的;

2.超过申诉期限的;

3.申诉材料不齐备且在限期内未补正的;

4.主动撤回申诉后又对同一处理决定提起申诉的;

5.接到申诉处理决定后,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起申诉的;

6.已向湖北省教育厅提出申诉或者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7.其他按规定不予受理的情形。

申诉不予受理的,应向申诉人送达《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四章 申诉的复查程序

第十三条 申诉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作出《受理通知书》次日,将申诉申请书副本(复印件)送达对申诉人做出处理或处分决定的相关职能部门及申诉委员会委员。

做出处理或处分决定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包括做出处理或处分决定的事实、依据和程序等相关材料的书面答复。

第十四条 申诉委员会处理事实清楚、依据充分、程序正当、争议不大的简单申诉时,可以采取书面复查方式进行复查。

申诉委员会认为有必要通过会议方式进行复查的,可以召开复查会议对申诉进行复查。

第十五条 采取书面复查方式进行复查的,申诉委员会也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

书面复查意见应获得申诉委员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采取复查会议方式进行复查的,申诉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收到学生申诉申请书和相关职能部门书面答复材料后召集复查会议。

复查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申诉委员会委员到会方可举行。

第十七条 复查会议应邀请相关学院(部)人员参加,并邀请学校法律顾问提供法律咨询。

申诉人所在学院(部)可以派一名代表列席复查会议,参与讨论。

法律顾问和学院(部)代表均不具有表决权。

第十八条 申诉人应当出席复查会议。

申诉人和做出处理或处分决定的职能部门代表可以依据复查程序在会议上发言。

做出申诉处理或处分决定的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申诉委员会委员并出席复查会议的,可以参与讨论,但根据回避原则,不具有表决权。

第十九条 申诉委员会办公室应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申诉人复查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申诉人应当按时出席复查会议。

申诉人因故不能参加复查会议的,应当提前2个工作日向申诉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由申诉委员会决定是否延期。

决定不延期的,申诉委员会办公室应至少提前1日通知申诉人;决定延期的,由申诉委员会办公室另行安排复查会议时间。

申诉人无故不出席复查会议的,按放弃复查申请处理,申诉复查程序终止。

第二十条 复查会议主持人由申诉委员会主任担任。

复查会议应当遵循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介绍申诉委员会成员;

(二)主持人询问申诉人非常任委员中有无需要回避的人员;

(三)申诉人申诉;

(四)做出处理或处分决定的职能部门代表陈述;

(五)申诉委员会进行合议;

(六)申诉委员会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形成书面意见。

如申诉人提出非常任委员中有需要回避的人员,经学校申诉委员会认定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由该非常任委员原推举机构重新推举。

第二十一条 复查会议的意见必须经过二分之一以上到会申诉委员会委员的同意方为有效。

第五章 申诉的复查决定

第二十二条 申诉委员会应当根据复查意见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书面复查结论:

(一)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予以维持;

(二)认定事实不存在,或者职能部门超越职权、违反上位法规定作出决定的,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撤销;

(三)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的,要求相关职能部门变更或者重新作出决定;

(四)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本规定以及学校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的,要求相关职能部门重新作出决定。

第二十三条 申诉委员会以《申诉复查决定书》形式向申诉人送达复查结论,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学院(系)、班级、学号及其他基本信息;

(二)处理或处分决定的主要内容;

(三)申诉事项、理由、要求;

(四)复查所认定的事实、依据以及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等;

(五)复查意见;

(六)作出复查意见的日期;

(七)盖章。

第二十四条 申诉委员会将《申诉复查决定书》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后生效。

第二十五条 申诉委员会办公室应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将《申诉复查决定书》送达申诉人和相关职能部门。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二十六条 《申诉复查决定书》送达申诉人的方式,可采取下列方式之一:

(一)交由申诉人所在学院(部)直接送达;

(二)邮寄送达(送达地址为学生申诉材料中提供的通讯地址;若通讯地址无效,则视为已送达);

(三)难于联系的,将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二十七条 在未作出复查结论前,申诉人可以撤回申诉,但撤回申诉,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人撤回申诉的,申诉复查终止。

第二十八条 在申诉期间,除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外,原处理或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二十九条 申诉人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申诉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湖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申诉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学校原相关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