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规范制度

武汉工业学院学术道德规范实施细则(试行)

来源: 作者: 发表日期:2018-05-03 阅读次数:


武汉工业学院学术道德规范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营造有利于科学发展和学术创新的学术氛围和制度环境,提高人才培养质量,造就一支作风严谨的高素质学术研究队伍,增强学校在学术界的竞争力和影响力,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教人[2002]4号)、《关于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进一步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意见》(教社科[2006]1号)《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学位[2010]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所有以武汉工业学院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人员,包括学校所有教职员工、各类在校学生和在校学习或工作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兼职人员等。

第二章 学术道德规范

第三条  从事学术活动,应牢固树立求实、创新的科学精神,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维护科学诚信。

第四条 进行学术研究,应全面了解他人的已有成果,若涉及到此类成果,应充分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

第五条 在学术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出处;被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中转引第三人的成果,必须做出说明。 参照而未引用他人成果,或受他人成果的启发而未直接使用他人成果,也应做出说明并列出参考文献。

第六条  学术成果的署名应真实,署名者应对该项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和法律责任。合作成果应按照对科学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但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所有署名作者应对自己完成的部分负责,其中第一署名作者和通讯作者应对整篇论文或著作负责。学生为第一作者而指导教师为合作者的研究成果,指导教师应负主要责任。

第七条 在对自己或他人的成果进行介绍、评价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在充分掌握国内外材料、数据的基础上,做出全面分析、评价和论证。

第八条 利用武汉工业学院所提供的条件或在武汉工业学院教师指导下进行学术研究的人员,其成果署名和使用应做出符合法律规定的承诺,若以武汉工业学院署名发表的学术论文,投稿前必须经过指导教师审核,并由导师签字同意。

第九条 公开研究成果、统计数据等必须实事求是、完整准确,保证实验记录和数据的完整、真实和安全,以备查验;对已发表研究成果中出现的错误和失误,应以适当方式公开承认。

第十条 各类资助项目应根据项目下达部门的要求,进行规范标注,以严肃认真的态度对待各种科研项目的研究工作,按期完成合同中规定的任务。

第十一条 遵守学术界公认的其他规范

第三章 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认定和受理

第十二条 教师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被视为严重违反了学术道德规范:

1、在公开发表的作品中,不加注明使用他人成果,或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或抄袭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或伪造注释。

2、在与自己的劳动无关的作品中署名,或通过不正当手段偷换署名或改动署名顺序;未经他人(包括学生)同意,不当使用他人署名,或将合作研究的成果仅以个人署名发表。

3、在填报有关个人学术情况表格时提供虚假的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不实的专家鉴定意见、证书或其他证明学术能力的材料。

4、为得出某种符合自己主观愿望的结论而故意捏造或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统计资料或引用的资料。

5、未经学校允许,无偿使用武汉工业学院职务成果或擅自变更职务成果权属关系。

6、通过媒体故意夸大、渲染研究成果的科学含量、经济价值和社会影响且造成不良结果。

7、参加项目评审、评奖等学术评定活动时,收受参评人(或单位)礼物或请托,故意对他人进行虚假评价而影响评审结果。

8、为增加个人学术成果数量而一稿多投,或将内容无实质差别的成果改头换面作为多项成果发布。

9、其他违背学术同行公认的道德准则的行为与表现。

第十三条 学生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被视为严重违反了学术道德规范:

1、在提供答辩的学位论文和公开发表的作品中,不加注明使用他人(包括指导老师)的成果,或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或抄袭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

2、为得出某种符合自己主观愿望的结论而故意捏造或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统计资料或引用的资料。

3、购买、由他人代写或代替他人撰写论文。

4、通过剪裁现成文献撰写学位论文。

5、未经指导老师许可,擅自将老师或属集体的实验结果署名发表,或故意藏匿、隐瞒重要科研成果和科学发现。

6、其他违背公认的学术道德准则的行为与表现。

第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负责制定学校学术道德规范方面的方针、政策,评估存在的问题,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进行独立调查,并向行政办公会议提供明确的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

第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工作办公室,负责受理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的署名举报,对于匿名举报原则上不予受理。校学术委员会工作办公室在受理举报过程中,必须采取严格措施保护举报人和证人的利益。校学术委员会工作办公室在接到举报后,应主动听取被举报人的申诉,然后决定是否对该项举报正式立项调查。必要时可会同被举报人所在院(系、部)负责人共同讨论。

第十六条 对列入正式立项调查的举报,由校学术委员会工作办公室通知被举报人,并责成相关院(系、部)学术委员会于30日内,在有校学术委员会成员在场的情况下对有关事实和结论进行认定。院(系、部)学术委员会必须向校学术委员会提交书面报告。

第十七条 调查对象涉及院(系、部)负责人或学术委员会委员,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可指定专门工作小组对举报事实和结论进行认定。学术委员会委员涉及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或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应主动回避,退出调查。当事人有充分的理由证明上述人员与自己有特殊利益关系,不宜参加调查,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要求相关人员回避。

第十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对院(系、部)学术委员会意见进行审议,确认被举报人存在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的,提交校纪律检查和监察部门,建议做出相应处理,违反法律的由司法部门处理。确认被举报人不存在学术道德问题,则由校学术委员会工作办公室公布仲裁结果以维护被举报人的学术声誉,如给被举报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则责成举报人向被举报人公开道歉,保障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如系恶意举报给被举报人造成严重后果的,向校纪律检查和监察部门建议给予举报人相应处分。如果举报人或被举报人对审议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校学术委员会申请复议。被上级有关部门认定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或因此受到上级有关部门查处的当事人,由当事人向认定或惩处部门申请复议。

第十九条 校纪律检查和监察部门根据校学术委员会的建议,正式决定给予当事人党纪和行政处分。有关职能部门相应撤销所有该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而获得的奖励或其他资格,并追回所得。当事人的行为侵犯其他个人或单位的权益,责令其向有关个人或单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第二十条  在学校做出处理决定前,所有人员不得泄露相关情况。

第四章 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惩处

第二十一条  对违背学术道德规范的教师,学校给予以下惩处:

1、经确认,在第十二条所列条款范围内者,依情节、后果严重程度,责令其向有关个人或单位公开赔礼道歉、补偿损失、暂缓学术晋升,并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级直至撤职、解聘、开除等处分。

2、凡有第十二条诸项行为之一的,一经查实,在人事任用和学术晋级中,实行一票否决;13年内不予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还将依据学校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对采取第十二条诸项行为之一而获得的学术职衔或荣誉予以取消或建议取消。

3、对有第十二条诸项行为之一的已离开武汉工业学院的人员,将其违犯学术道德规范的情况通报给其所在单位;对有第十二条第五项行为的,还将依据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4、对于违犯学术道德规范者,依情节轻重,取消其相关科研成果的科研工作量,暂缓或取消其申报相关类别课题项目的申报资格,追回所获得的津贴、补贴、资助及奖金等。

第二十二条  对违背学术道德规范的学生,学校将分别做出如下惩处:

1、经严格认定,在第十三条各项范围内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2、经严格认定,属第十三条各项之一的,在校期间,均不得参加各类奖励的评定,毕业离校后被发现的,将根据问题的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追加处分,直至撤销所获学位,并通报所在单位;对有第十三条第五项行为的,还将依据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在学位授予工作中被发现有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处理。校学位评定委员将遵循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根据舞弊作伪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对相关人员做如下处理:

1、对于学位申请者或学位获得者,可分别做出暂缓学位授予、不授予或撤销学位授予的处理;

2、对于指导教师,可做出暂停招生、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严重败坏学术道德的,根据国家有关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3、对于参与舞弊作伪行为的相关人员,视情节轻重由校学术委员会参照第二十一、二十二条执行。

第二十四条  对在武汉工业学院学习和工作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和兼职人员等违犯学术道德规范的,依情节轻重,将其违犯学术道德规范的情况通报给其所在单位或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犯武汉工业学院学术道德规范,同时又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法律法规的,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武汉工业学院学术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