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轻工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学位论文管理,推进建立良好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以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教研厅函〔2013〕2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向我校申请硕士、学士学位所提交的硕士学位论文和本科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 (统称为学位论文),出现本办法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四)伪造数据的;
(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四条 学位申请人员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第五条 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
第六条 各学位点所属单位应当加强学术诚信建设,健全学位论文审查制度,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审核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原创性。
第七条 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学校可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可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
本条规定的学位申请者若为在读本科生,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开除学籍;论文严重抄袭或伪造数据的,留校察看。
本条规定的学位申请者若为在读研究生,学校可根据《武汉轻工大学学术道德规范实施细则》、《武汉轻工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工作实施办法》给予相应处分;若为在职人员,学校给予相应处分的同时,还应通报其所在单位。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在校园网上公示一周。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我校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第八条 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我校人员,属于在读学生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于我校在岗教师和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九条 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学校将视情节轻重情况根据《武汉轻工大学学术道德规范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 学校将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对各院(部)的年度考核内容。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校对该院(部)予以通报批评,并给予其负责人相应的处分。
第十一条 对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院(部),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后,减少或者暂停其相应学科、专业的招生计划,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院(部)负责人进行问责。
第十二条 发现嫌疑作假的学位论文,相关院(部)应将该学位论文提交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调查核实。
研究生处或教务处分别负责受理硕士学位论文和学士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举报或投诉,并责成学生所在院(部)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举报或投诉内容进行调查认定。
各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被举报或投诉所涉及的学科专业,组织由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不少于5人的工作小组(与被举报或投诉有关联的指导教师不得列为工作小组成员),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进行鉴别、核查和认定,并以书面形式报研究生处或教务处。若工作小组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认定出现分歧等情况,由各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裁决,同时将鉴别、核查和认定的详细情况如实报送研究生处或教务处,并给出书面认定结果。
研究生处或教务处收到认定结果后,及时向当事人反馈情况。当事人对认定结果无异议的,将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处理决定。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实名方式提出复议申请一次,研究生处或教务处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认定结果及当事人复议申请,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最终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认定裁决。
第十三条 对涉及学位论文作假的人员(包括学位申请人员、指导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做出处理决定前,研究生处或教务处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书面通知处理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复核一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核决定并送达复核申请人。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中涉及硕士学位论文的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涉及学士学位论文的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开始实施。
武汉轻工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工作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和《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校研究生学术道德建设,树立求实、诚信、向上的学术风气,杜绝学术不端行为,提高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检测手段
学校引进并启用“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对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进行检测。
二、检测范围与内容
(一)检测对象
拟组织学位论文答辩和申请学位研究生的学位论文。未参加学位论文检测的学位申请者,不能参加答辩。
(二)检测内容
以重合字数和总文字复制比为指标,对研究生学位论文全文进行文献数据库(全国)联机检测。
(三)检测方法及结果反馈
学位申请者的论文检测分两次进行:答辩前和答辩后。答辩前检测由各学院具体负责,每篇论文只允许检测1次,其结果由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反馈给研究生指导教师和研究生本人;答辩后检测由研究生处负责,其结果由研究生处反馈给各学院,再由各学院反馈给研究生指导教师和研究生。
三、检测结果处理意见
检测结果分为“合格”、“待修改”和“不合格”三项,检测结果包含论文中标注引用的部分。
检测结果参照处理意见如下:
(一)答辩前检测
1.合格:“文字复制比”≤20%,要求学位申请者对学位论文检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并修改,经导师审核同意后可进入论文答辩程序。
2.待修改:20%<“文字复制比”≤40%,要求学位申请者对学位论文检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并修改,经指导教师同意后将修改后论文提交给本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答辩;
3.不合格:“文字复制比”>40%,要求学位申请者对论文进行重大修改,半年后重新进行学位申请,延长期间所发生的费用自理。
(二)答辩后检测
1.合格:“文字复制比”≤20%,可以授予学位;
2.待修改:20%<“文字复制比”≤40%,暂缓授予学位,要求学位申请者对论文进行修改,经导师审阅,所在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通过,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重新检测达标后,同下一批授予学位人员一起授予学位;
3.不合格:“文字复制比”>40%,要求申请者对论文进行重大修改,半年后重新申请答辩,延长期间所发生的费用自理。
四、论文提交方式
(一)学位论文一律按学校相关学位论文撰写规定书写,提交检测的论文应去除参考文献、附录、攻读学位期间承担的科研任务与主要成果、致谢词、独创性和使用授权声明等内容。
(二)学位论文应为word文档,命名方式:学号_姓名­­_题目.doc。答辩后检测论文由各学院研究生秘书将通过答辩学生的定稿学位论文电子版收齐集中交研究生处。
五、异议处理
(一)若学位申请者或指导教师对检测结果持有异议,可由申请者与指导教师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对检测结果进行专家论证的书面申请,并提交对涉及复制内容的说明。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认定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二)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处理论文检测中出现的争议,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处理论文检测中出现的较大争议问题,并对违反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六、其他
(一)如因专利、知识产权等情况,经导师认定确实不宜检测的,须在答辩前1个半月提出书面申请,同时对学术道德作出承诺,由所在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审批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经批准推迟检测的学位论文,须在保密期到后1年内进行不端行为检测;若检测未通过,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重新讨论申请学位问题。
(二)对连续两届研究生的学位论文检测不合格的指导教师要暂停其导师资格2年。
(三)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