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轻工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
轻工大行发〔2025〕10号
第一条 为做好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学校主要行政负责人担任。院(部)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以会议的方式进行。审议本办法第三条第1项至第6项所列事项或者其他重大事项的,会议应当有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决议事项以投票方式表决,由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教务处为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日常工作机构。
第三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授予学士学位工作中的职责如下:
1.审议本单位学位授予的实施办法和具体标准;
2.审议学位授予点的增设、撤销等事项;
3.作出授予、不授予、撤销相应学位的决议;
4.研究处理学位授予争议;
5.受理与学位相关的投诉或者举报;
6.审议其他与学位相关的事项。
第四条 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授予学士学位工作中的职责如下:
1.审查本院(部)本科毕业生在校表现和学业成绩;
2.审查本院(部)本科毕业生是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3.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拟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
4.协助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好学士学位授予工作。
第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均按民主集中制决定事宜。
第六条 学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对象为“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具备下列条件的,有学士学位申报资格: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
2.在学籍管理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满本专业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学分,符合毕业资格条件。
3.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较好地掌握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学术研究或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初步能力。
4.遵守学术道德与学术规范,毕业论文(设计)答辩通过。
第七条 应届本科毕业生结业当年办理“返校重修”手续,并按学校规定时间返校重修合格,达到毕业资格条件,获准毕业,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授予辅修学士学位:
1.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授予资格。
2.在本科段时间内修满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达到辅修学位授予要求。
3.辅修学士学位应与主修学士学位归属不同的本科专业大类。辅修学士学位在主修学士学位证书中予以注明,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
第九条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1.学生申请。普通本科毕业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属本院(部)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申请。学院(部)应当自申请日期截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申请,并通知申请人。
2.学院(部)审核。院(部)召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对本院(部)毕业生的操行表现、学业成绩和综合素质与创新能力进行审核,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者,列为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3.学院(部)公示。学院(部)将学位资格审核结论公示一周。对结论有异议者,可以书面形式向学院申请复审,学院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一周内完成复审,复审结论及时通告相关学生。学位资格审核结论经学院公示无异议后,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推荐。
4.学校审定。学校召开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会议应当有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对各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拟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进行审核、表决。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者,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并由学校行文公布。
第十条 学位申请人或学位获得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学校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
1.学位论文(设计)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2.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
3.在读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对于被撤销的学位,学校注销其学位注册信息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位证书无效。
第十一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拟作出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决定的,应当告知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拟作出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第十二条 学位申请人对专家评阅、答辩、成果认定等过程中相关学术组织或者人员作出的学术评价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术复核。学位授予单位应当自受理学术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重新组织专家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学术复核的办法由学位授予单位制定。
第十三条 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对不受理其学位申请、不授予其学位或者撤销其学位等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复核,或者请求有关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学位授予单位对申请学位的境外个人,依照本法规定的学业要求、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水平等条件和相关程序授予相应学位。
第十五条 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可开具学士学位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武汉轻工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轻工大行发〔2020〕1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