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进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提高教育国际化水平,规范我校招收培养和管理服务国际学生的行为,为国际学生在校学习提供便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际学生,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且在我校接受教育的外国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国际学生的招生培养和管理服务工作。
第四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国际教育学院)统筹管理国际学生工作,负责组织制定招收培养和管理服务国际学生的规章制度,指导、协调、监督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和教学院(部)开展国际学生工作;负责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和教学院(部)拟定招收培养和管理服务国际学生的规章制度,做好国际学生的协调服务工作。
第五条 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教学院(部)和教职工在招收培养和管理服务国际学生时,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应当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规范管理、保证质量。
第六条 国际学生招生工作及其涉外社会事务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国际学生的教学管理、日常行为管理参照国内本科生、研究生管理归属相应职能部门;学费收缴、安全保卫、网络信息、图书资料、资产管理、医疗服务、后勤保障、学生权益等工作参照国内学生统一归口管理。
国际学生的奖励与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处理,学校行文公布。
第七条 国际学生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尊重中国风俗习惯,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按时完成学习任务。
第二章 招生管理
第八条 国际学生接受我校学历教育的类别为:本科生、硕士研究生;接受非学历教育的类别为:预科生、交换生、进修生和研究学者。
第九条 拟招收国际学生的学院,负责根据自身的教育教学条件和培养能力,自主开展招收国际学生的专业论证和申报工作,并将申请报告和人才培养方案等材料报送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国际教育学院)。
第十条 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国际教育学院)牵头,会同研究生院、教务处等部门和有关教学院(部),组织专家小组对拟招收国际学生的专业进行评审,提出建议意见,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后,下达年度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国际教育学院)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制定年度国际学生招生简章,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予以公布,并按照招生简章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组织开展国际学生招收工作。社会合作机构协助我校进行国际学生招生宣传工作,必须符合上级有关规定,履行合作协议规定的义务,具体工作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国际教育学院)负责监督执行。
第十二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对报名申请的外国公民的入学资格和经济状况进行审查,必要时对其进行考试或者考核,对符合招生条件的,办理国际学生录取手续,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十三条 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国际教育学院)牵头,国际学生所在学院具体配合,学校其它有关部门参与,共同完成迎新工作和国际新生入学复查工作。
第十四条 国际新生入学报到后,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将报到入学的国际学生名册分送相关学院和职能部门。
第十五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在教育部学信网上对国际学生的学籍和学历学位证书进行电子注册;负责登录“全国来华留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并按上级要求及时提交相关信息;负责办理和发放(补发)国际学生的学生证、校园卡。原则上,我校不接受国际学生的转专业和转学申请。
第十六条 我校原则上不接收由其他学校转学的国际学生。
第三章 教学管理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是我校培养国际学生的基本教学语言,专业课程可使用英语进行教学。国际学生的学位论文可以使用英语文字撰写,论文摘要应为中文;学位论文答辩是否使用英语,由国际学生所在学院确定。
第十八条 对于接受学历教育的国际学生,汉语和中国概况是必修课,其中学习哲学、政治学专业的国际学生,政治理论课也是必修课。
第十九条 教务处、研究生院分别负责将本科层次和研究生层次的国际学生教学计划纳入学校总体教学计划,选派适合国际学生教学的师资,下达教学任务,编制课表,组织课程考核,加强日常管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二十条 国际学生应当按照我校规定的课程安排、教学计划和课表参加课程学习、课程考核,并按照规定参加相应的毕业考试或者考核。国际学生所在学院应当如实记录其学习成绩和日常表现,分别归入国际学生档案。
国际学生考试违规违纪参照《武汉轻工大学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轻工大行发〔2017〕32号)执行。
第二十一条 国际学生所在学院负责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安排,组织国际学生参加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选择实习、实践地点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国际学生的任课教师和指导教师应认真遵守学校教师工作规范,组织课堂教学、课堂管理、课程考核,按时将成绩提交学生所在学院,并同时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国际教育学院)、教务处(面向本科生)、研究生院(面向研究生)。
在承担国际学生教学与管理任务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按《武汉轻工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轻工大行发〔2015〕13号)执行。
第二十三条 国际学生修读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学历证书(中英文)。具体工作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国际教育学院)会同教务处(本科生)、研究生院(研究生)负责。
第二十四条 对于可获得学历证书的国际学生,由国际学生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报教务处(面向本科生)、研究生院(面向研究生)备案,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颁发学位证书(中英文)。
第二十五条 国际学生毕业离校工作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国际教育学院)牵头,国际学生所在学院具体配合,学校其它有关部门参与、共同完成。
第二十六条 国际学生所在学院负责汇总国际学生的学习成绩一览表(中英文)。一式两份,分别加盖国际学生所在学院、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国际教育学院)、教务处(本科生)或研究生院(研究生)印章,一份给国际学生本人,一份归入国际学生档案,送学校档案馆永久保存。
第四章 服务保障
第二十七条 学校办公室负责根据每年国际学生的招生计划以及相关安排方案,督办国际学生工作;与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学校英文网站的更新与维护工作。
第二十八条 财务处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和公布国际学生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学费结算工作。收费、退费以人民币计价。
第二十九条 人事处负责结合国际学生开班教学情况编制师资培训;会同教务处、研究生院、财务处等做好教学绩效核拨等工作。
一个本科专业班级的国际学生人数不足45人的,按45人核定本科国际学生基数。1个国际学生(本科生和研究生)分别按1.5个国内本科、研究生换算为当量学生,并参照《武汉轻工大学教职工绩效工资分配办法(修订)》(轻工大行发〔2017〕45号),分别由教务处(面向本科生)、研究生院(面向研究生)核算后报人事处,统一核拨到有关教学院(部)。国际学生的日常管理和运行费以当量学生为基准,参照学校相关规定,由财务处具体执行。
第三十条 国际学生的日常教育和行为管理纳入学校整体学生工作管理体系,由国际学生所在学院具体组织实施。
国际学生在我校学习期间出现违规违纪的,按照《武汉轻工大学国际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保卫处负责根据国际学生特点建立健全安全防控、治安巡查、案件协查等机制,沟通协调属地公安机关办理居住申请、开展国家法律法规等宣传教育,以及涉外事件的处理等。
第三十二条 网络中心负责根据畅通、稳定、安全、可控的原则,以及国际学生住宿规划提供网络保障、技术服务和信息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后勤保障部负责根据国际学生的招生计划,按照国际学生公寓配置标准等提供食宿等必要的生活设施和服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登记和服务设施使用管理制度,以及公寓内维修服务和公共卫生保洁服务等。
第三十四条 图书馆负责结合国际学生及其专业特点,有计划采购英文期刊、书籍,以满足国际学生的教学和自主学习需要。
第三十五条 校医院负责针对国际学生特点做好医保制度建设、疾病防护宣传、定期体检、诊疗服务等,为国际学生做好诊疗记录,记载病历本,建立诊疗档案。
第三十六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协调有关职能部门、教学院(部)加强英文网站建设,向国际学生公开学校基本情况、教育教学情况、学术研究成果和科研动态、招生简章以及国际学生管理与服务制度,方便国际学生获取信息。
第三十七条 相关教学院(部)负责对国际学生开展中国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国情校情、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风俗习惯等方面内容的教育,帮助其尽快熟悉和适应学习、生活环境。
第三十八条 国际学生所在学院应将国际学生的教育教学和管理服务等工作纳入本单位整体工作之中,党政团学齐抓共管。
第三十九条 学校各级学生组织及其管理单位负责针对国际学生特点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化体育艺术交流活动,并为其参加文体活动提供便利条件。国际学生可以自愿参加公益活动、中国重大节日的庆祝活动。
学校不组织国际学生参加军训、政治性活动。
第四十条 国际学生要开展庆祝本国重要传统节日的活动,须经学生所在学院同意,且在校内指定的时间、地点和范围举行,但不得有反对、攻击其他国家、民族的内容或者违反公共道德的言行。
学生所在学院应及时向保卫处报备相关活动情况。
第四十一条 国际学生在校内申请成立学生社团等联谊组织,按照《武汉轻工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修订)》(轻工大党办〔2021〕15号)执行,并在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接受校团委、学生会、社团联合会的指导和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校各级各类组织、教职员工应当尊重国际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宗教活动场所。国际学生在校内不得进行传教、宗教聚会等任何宗教活动。
第四十三条 国际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可以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但不得就业、经商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国际学生勤工助学参照《高等学校国际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外厅〔2021〕2号执行。
第四十四条 我校为国际学生设立奖学金,并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设立国际学生奖学金,但不得附加不合理条件。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国际教育学院)应积极创造条件为国际学生申报中国政府奖学金和湖北省国际学生奖学金。
第四十五条 国际学生的奖学金、优秀学生(毕业生)由所在学院评定,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国际教育学院)备案;拟给予国际学生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处分,由所在学院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国际教育学院)会同教务处(面向本科生)、研究生院(面向研究生),审核同意后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学校发文公布,按规定报上级部门备案。
第四十六条 国际学生的申诉事项参照《武汉轻工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轻工大行发〔2017〕29号)执行。
第五章 社会管理
第四十七条 外国人申请到我校学习的,应当在入境前根据其学习期限向中国驻其国籍国或居住地国使领馆或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申请办理X1字或X2字签证,按照规定提交经教育主管部门备案的证明(jw202表)和学校出具的录取通知书等相关材料。
第四十八条 国际学生所持学习类签证注明入境后需要办理居留证件的,应在到校后48小时内由所在学院组织国际学生到居住属地公安机关(派出所)办理住宿登记;应当自入境之日起三十日内,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国际教育学院)组织国际学生到武汉市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进行体检,并到武汉市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学习类外国人居留证件。
第四十九条 外国驻华外交代表机构、领事机构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及其随行家属申请到我校学习的,依照中国外交部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我校原则上只招收年满十八周岁的国际学生,招收未满十八周岁且父母不在中国境内常住的国际学生,须要求其父母正式委托在中国境内常住的外国人或者中国人作为该国际学生的监护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学校可以接受以团组形式短期学习的国际学生,但须预先与外方派遣单位签订协议。
第五十一条 国际学生入学时应按照规定到武汉市检疫中心办理《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确认手续或者进行体检。经体检确认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的严重精神障碍、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十二条 我校实行国际学生全员保险制度。国际学生必须按照我国有关规定和我校要求投保。对未按照规定购买保险的,应限期投保,逾期不投保的,学校不予录取;对于已在校学习的,应予退学或不予注册。国际学生保险按照规定购买来华留学生医疗保险等。
第五十三条 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国际学生,由我校保卫处等报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中的短期学习是指在我校学习时间不超过180日(含),长期学习是指在我校学习时间超过180日。
第五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学生的招收、培养和管理,以及中国境内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招生、培养和管理,按照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武汉轻工大学国际学生招收培养与管理服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轻工大行发〔2017〕54号)同时废止。本实施办法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