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轻工大学国际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来源: 作者: 发表日期:2025-06-20 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规范化管理,强化依法治校意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管理、学习和生活秩序,保障国际学生合法权益,营造安全、文明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根据教育部《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42号令)、《武汉轻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轻工大行发〔2017〕28号)等,结合我校国际学生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外籍全日制国际学生、进修生。其他各类国际学生的违纪行为,参照本办法进行处理。

第三条 国际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办法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科研、教育(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等活动中发生的违纪行为,参照本办法进行处理。外单位来校进修、培训的外籍人员违纪者,参照本办法作出相应处分,并通知其所在单位;情节严重者,终止其进修、培训,退回原单位(国家)。

第四条 对违纪国际学生的纪律处分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

(二)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三)坚持批评教育与违纪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对违纪国际学生的纪律处分,要做到程序规范、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给予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六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国际学生,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种类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七条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一般为12个月。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一级处分:

(一)违纪后,认错态度较差者;

(二)屡教不改或第二次违纪受处分者;

(三)其他应加重处分情形。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减轻一级处分:

(一)在违纪过程中,主动有效地制止事件(事态)发生、发展者;

(二)违纪后,能主动承认错误,有悔改表现者,或能主动揭发他人,有立功表现者;

(三)其他可以减轻处分情形。

第二章  违纪行为与处分

第十条 违反我国宪法,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根据情节,分别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凡参与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其策划、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凡参与罢课或罢考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其策划、组织、煽动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凡私自结社、结帮,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非法刊物,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它违反学校学生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处分。

(四)凡张(粘)贴或散布带有煽动性、不负责任的大小字报、网络消息、传单、谣言,出版、散发非法刊物或印刷品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凡冲击党政机关、扰乱工作秩序、教学秩序、生活秩序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其组织煽动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触犯我国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违反我国国家和地方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分别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被处以治安罚款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收看、复制、传播淫秽物品,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凡参与收看淫秽书刊、淫秽影碟、淫秽网络影片等,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制作、复制、传播或隐匿淫秽物品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组织、参与、传播邪教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在校内不得进行宗教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一)穿戴宗教或宗教色彩的服饰、标识,经教育不改或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

(二)聚众讲经、做礼拜等传播宗教思想、从事宗教活动的;

(三)胁迫他人参加各类宗教活动,以暴力手段或语言威胁、歧视、诽谤等侵害不参加宗教活动同学的;

(四)传播、制作、购买和贩卖含有宗教极端思想和暴力恐怖内容的文章、书刊、图片和音、视频资料及物品的。

第十六条 在校内传播或从事迷信思想和活动,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参与传销活动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组织、诱骗他人参与传销活动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吸毒、贩毒或持有、运输毒品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同时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九条 国际学生公寓(宿舍)内有下列情形者,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留宿异性或留宿异性宿舍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发生非婚性行为者,一经发现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调戏、猥亵、侮辱或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以威胁等手段逼迫一方与其交往,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引诱或胁迫对方与其发生性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有卖淫、嫖娼行为或为卖淫、嫖娼提供条件以及其它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触犯法律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同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在公共场所发生性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对有偷盗、诈骗、抢夺、抢劫等行为,作如下处理:

(一)抢劫、敲诈、勒索他人财物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偷盗、诈骗公私财物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数额较大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或者多次作案、结伙作案,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凡撬门扭锁实施盗窃者,不论遂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凡在图书馆或资料室偷盗图书资料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并予以经济处罚。

第二十一条 破坏公、私财物者,除进行赔偿或罚款外,视情节给予以下处理:

(一)过失引起火灾等事故,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火灾等重大事故隐患不报告、不处理,导致火灾等重大事故发生,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破坏、挪用或擅自移动消防设备、器材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处理。

(三)故意破坏公、私财物者,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对结伙斗殴、殴打他人或侵犯他人人身权利,除赔偿外,给予以下处分:

(一) 持械斗殴或打架或致他人重伤者,结伙斗殴策划者,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唆使、指使他人动手打人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 动手打人,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先动手打人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处分;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 虽未动手打人,但用各种方式挑起事端,造成打架后果,或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扩大或明知打架实情而故意作伪证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 对被打人或对知情人进行威胁、要挟或对揭发人进行报复者;斗殴者事后进行报复、挑起新的事端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学生参与赌博或对赌博者提供条件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学生在校赌博,一经发现,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凡组织或参与赌博,情节严重、态度恶劣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为赌博提供条件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二十四条 在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或连续达到下列时数者:

(一)10-2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21-3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31-45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46-6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60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同一学期因旷课再次受处分者,旷课时数累加计算,并视情节从重处分。学生旷课一天按6个学时计算,迟到或早退3次计旷课1学时。

第二十五条 国际学生考试违规处理按《武汉轻工大学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根据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破坏教学、生活秩序,作以下处理:

(一)未经批准,私自调换或占用学生宿舍,经教育无效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未经批准私自占用教学场地、设施,经教育无效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在校内或其他公共场所,酗酒哄闹或砸、烧物品等扰乱公共秩序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在国际学生公寓(宿舍)内私接电线,未经允许使用或藏有电炉、热得快、电热杯、电饭煲、电热毯等大功率电器或使用明火者,由学校暂代为保管,视情节严重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四)对教师和管理人员进行威胁或寻衅滋事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任务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擅自在公共场所乱涂乱画、张贴大小字报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

(七)在不准进行打球、溜冰、跳舞等活动的区域或时间内进行此类活动且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八)未请假晚归、夜不归宿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因晚归、夜不归宿而引发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

(九)根据有关规定,国际学生学习期间不得就业、经商,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否则,将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十)私拆他人信件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十一)未经批准在校外租住民房,一经发现,根据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学生在校外租住民房期间发生的相应后果由本人承担。

(十二)拨打骚扰电话或通宵上网影响他人正常生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十三)违反我国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视其性质、情节、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 学生不得组织未经批准的外出旅游活动,组织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参与者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第三章  违纪处理程序与执行

第二十九条 国际学生违纪处分由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三十条 学生违纪处理程序

(一)报告情况

违纪事件发生后,学生所在学院应及时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国际教育学院)通报,其中刑事案件、治安案件要同时向保卫部(处)报告,考试舞弊事件要同时向教务处或研究生院报告。学生所在学院要及时有效地制止和控制事态的不良发展,保护好现场、保存好相关证词、证物及影像资料。

(二)组织调查

1.考试舞弊事件和其它违纪事件由国际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调查。

2.治安案件由保卫部(处)和相关学院负责调查。

3.同一违纪事件涉及几个学院的学生时,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国际教育学院)协调牵头调查,相关学院应指派专人协助。

(三)处分决定的办理

1.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学院行文公布。

2.给予学生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国际教育学院)审核,由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学校行文公布。

3.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由相关学院提供书面材料,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国际教育学院)审核,提交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学校行文公布。

(四)处分决定存档

处分决定办毕后,由学生所在学院将处分决定连同调查取证材料等一并归入学生档案立卷存档。

第三十一条 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相关学院或部门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并做好记录。

第三十二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三十三条 学生违纪处理的执行

(一)学生处分决定作出后,相关学院要将处分决定直接送达学生本人签收。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除对涉及法律规定不予公布的情况外,所有学生处分决定一律依权限进行公布,自公布当日起生效。

(二)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公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离校手续,学院负责督促。逾期不离校者,由相关学院、保卫部(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国际教育学院)和学生公寓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开除学籍的学生一律不得复学,由学校按有关规定发给学习证明。

(四)开除学籍处分决定书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国际教育学院)按规定报湖北省教育厅、武汉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备案。

第三十四条 学校处分决定送达学生后,学生对学校的决定有异议的,有权提出申诉。学生申诉依照《武汉轻工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违纪处分的解除

第三十五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外,受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满时可以提出处分解除的申请。

(一)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申请处分解除的,需在受处分期间具备以下条件:

1.遵纪守法,未再受处分;

2.真诚悔改,能主动接受教育和指导,并提交书面思想汇报;

3.热心公益,乐于奉献,积极参加志愿服务和校院组织的活动。

(二)受记过处分的学生申请处分解除的,除需具备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需在受处分后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累计认证时间达到5小时以上。

(三)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申请处分解除的,除需具备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需在受处分后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累计认证时间达到10小时以上。

第三十六条 受到处分的学生不真诚悔改、不接受教育和指导、不提交书面思想汇报或者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等弄虚作假情形的,学校可以延长处分期限,延长期一般为6个月。受处分期间再次受到处分的,处分的解除期限以第二次处分为准。

第三十七条 处分解除程序

(一)符合处分解除申请条件的学生在处分期满前一个月,向所在学院提交本人书面申请。

(二)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组织师生代表进行民主评议,形成评议意见。

(三)解除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并形成意见,公示3日后,由学院作出解除处分或者延长处分期限决定,并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国际教育学院)备案。

对于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并形成意见提交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国际教育学院),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国际教育学院)复核并公示3日后,提交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作出解除处分或者延长处分期限决定。

第三十八条 学校解除处分或延长处分期限的书面决定由学生所在学院送达学生本人。学生对学校延长处分决定有异议的,有权提出申诉。学生申诉依照《武汉轻工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对学生的处分及解除处分的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我国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原《武汉轻工大学国际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试行)》(轻工大行发〔2017〕58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